前言
商标权作为私权,其保护范围并非绝对无界,尤其在涉及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文旅领域,商标私权独占与社会公共文化权益的冲突愈发凸显。(2024)最高法民再123号赣州宋城与杭州宋城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侵权认定到最高法再审改判不侵权,清晰展现了司法机关对历史文化类商标使用的裁判理念转变。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单一主体不得通过商标注册垄断通用历史文化符号,商标权保护需平衡私权专有利益与公共文化传承利益。本文通过梳理全案裁判脉络,剖析一二审与再审的核心裁判逻辑差异,厘清历史文化资源场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并结合当前文旅产业发展现状,探讨历史文化 IP 合法、合规、普惠化使用的行业路径,为文旅行业商标合规运营、历史文化公共资源活化传承提供司法参考与实务指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与争议焦点
(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系国内文旅行业极具标杆意义的历史文化商标权属纠纷典型案例。杭州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宋城公司)长期持有“宋城”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涵盖旅游服务、景区运营、文娱演出等类别,经过多年商业化运营,“宋城” 商标在文旅行业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
赣州瑞宏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瑞宏公司)运营赣州江南宋城历史文化旅游区,该景区依托赣州千年宋城历史遗存打造,赣州素有“江南宋城博物馆”的城市美誉,境内宋代城墙、街巷、水系等历史遗迹为天然历史文化资源。赣州瑞宏公司在景区标识、公共设施、线上宣传渠道中使用“江南宋城”“江南・宋城”“宋城”等字样,由此引发权属争议。
杭州宋城公司以赣州瑞宏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删除相关标识、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先后经一审、二审认定赣州瑞宏公司侵权成立,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作出(2024)最高法民再 123 号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全部判决,驳回杭州宋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彻底逆转案件裁判结果,确立了历史文化符号商标使用的全新司法标准。
(二)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全案审理过程,本案核心争议可归纳为两点:
其一,赣州瑞宏公司使用“宋城”相关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侵权使用还是历史文化名称正当描述性使用;
其二,“宋城”作为承载公共历史文化内涵的通用符号,能否被单一市场主体通过注册商标独占垄断,商标权保护边界是否应当因公共文化利益作出限缩。
(三)一审、二审与再审裁判核心逻辑对比解析
本案三级法院裁判结果不同,折射出来的本质是商标私权绝对保护理念与私权、公益平衡保护理念的司法理念冲突,三级裁判的核心审理思路、法律适用逻辑存在本质差异。
首先,一审、二审裁判核心逻辑均是侧重商标私权专属保护。
一审(2020)浙 01 民初 21111号、二审(2022)浙民终 169 号判决,均采纳商标权优先保护的裁判思路,核心裁判逻辑聚焦商标专有性与市场混淆可能性两大维度。两级法院均认定,杭州宋城公司合法持有“宋城”注册商标(第919899号“宋城”、第939972号“宋城”、第21169145号“宋城”商标权利人),商标权属合法有效,且经过长期商业化运营,该商标具备极高显著性与市场辨识度,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已将“宋城”标识与杭州宋城文旅服务直接关联。其次,赣州瑞宏公司在景区运营、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宋城”核心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心要素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来源、运营主体产生混淆误认。基于上述判断,一二审法院适用商标侵权的混淆原则,认定赣州瑞宏公司超出合理使用范畴,主观上具有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市场混淆后果,同时认定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令其停止使用涉案标识并承担赔偿责任。
整体而言,一二审裁判在审理过程过度侧重商标私权的绝对性,忽略了“宋城”这个词汇本身的内涵一定程度是也具备的公共历史文化属性,未考量赣州本地天然的宋代历史文化底蕴,割裂了标识使用行为与历史文化传承的关联,将公共文化符号简单等同于普通商业商标标识,最终导致裁判结果引发了巨大的争议。
其次,最高法再审裁判核心逻辑主要聚焦于坚守公私利益平衡,界定商标权保护边界。
最高法再审审理突破传统商标私权优先的单一裁判思维,立足商标法利益平衡原则与公共资源普惠原则,重构历史文化类商标的裁判标准,核心裁判逻辑可分为三大维度。
第一,精准界定“宋城”标识的使用性质,认定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最高法明确,赣州瑞宏公司使用“江南宋城”“宋城”标识,并非为攀附杭州宋城商业商誉,而是基于赣州“千年宋城”的历史文化底蕴,客观描述景区的历史文化属性、地域文化特色与历史遗存特征(江西省赣州市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其拥有全国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宋代城墙之一,还有宋代水利系统福寿沟,以及郁孤台、八境台等众多宋代建筑遗迹)。该使用方式是文旅景区标注自身文化内核的合理、必要方式,符合文旅行业通用命名惯例,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用范畴,并非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第二,否定公共历史文化符号的独占垄断权利。再审判决核心要义在于:含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域公共属性的商标,其注册权人无权垄断公共文化符号。“宋城” 并非杭州宋城独创的商业词汇,而是我国宋代历史文化、江南地域文化的通用概括性符号,属于社会公共文化资源,归全体社会公众共享。单一市场主体通过商业注册取得商标权,仅能禁止他人商业混淆性使用,无权禁止他人基于历史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展示的非独占、非混淆性正当使用。
第三,细化商标权保护边界,确立有限保护规则。最高法明确商标权保护的核心是防止市场混淆、保护商业商誉,而非垄断公共文化资源。杭州宋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禁止同业主体以商业混淆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能无限扩张至所有含“宋城”字样的使用场景。赣州瑞宏公司的使用行为依托本地原生历史文化资源,地域指向明确、文化内涵清晰,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混淆,未侵害杭州宋城公司的商标专属权益。
综上,再审判决彻底纠正了一二审私权至上的裁判偏差,确立了“私权有限、公益优先、合理使用、利益平衡”的历史文化商标裁判规则。
三、本案折射的商标权保护边界法理探析
商标权本质是法定有限私权,其设立初衷是通过保护商业标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激励商业创新,但权利行使必须恪守边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作为最高法指导性价值案例,清晰划定了历史文化资源场景下的商标权保护边界。
(一)商标显著性边界:天然公共文化符号弱化商标专属显著性
商标获得专有保护的核心前提是固有显著性或获得显著性,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但对于“宋城”等依托历史、地域、传统文化形成的通用符号,其第一含义是公共文化含义,第二含义才是商业标识含义。此类标识的公共文化属性与生俱来,且存续时间远早于商业商标注册时间,其公共语义覆盖范围、社会认知度远大于商业专属语义。因此,商标权人仅能占有其商业识别的第二含义,无法独占其历史文化的第一公共含义。这意味着,历史文化类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天然受限,保护范围应当窄于普通独创型商标,不得排斥他人对词汇原生公共含义的合理使用。
(二)权利行使边界:禁止商标权滥用与公共资源垄断
历史文化资源是中华民族共同的精神财富,具有公共属性、传承属性、普惠属性,不属于可私有化垄断的商业资源。司法裁判应当杜绝“注册即垄断”的绝对化认知,若允许单一企业通过商标注册独占通用历史文化符号,将导致公共文化资源私有化,阻碍历史文化的传播、传承与活化利用,违背商标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本案再审判决明确划定权利行使红线:商标注册不能成为垄断历史文化公共资源的工具,权利人无权禁止基于文化传承、地域特色展示的善意合理使用行为。
(三)侵权认定边界:以“混淆可能性”为唯一核心标准,排除文化正当使用
商标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始终是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可能性,而非单纯的标识近似、文字重合。在历史文化文旅场景中,判断使用行为是否侵权,需区分商业混淆使用与文化描述使用。若经营者依托本地原生历史文化资源,客观、善意地使用历史文化符号标注自身景区特色、地域文化,标识使用具备合理历史依据与地域支撑,无攀附商誉、制造混淆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不会导致市场服务来源混淆,即便文字与注册商标重合,也不构成商标侵权。简言之,文化正当使用优先于商标专属保护,无混淆则无侵权。
四、本案对文旅行业历史文化 IP 合规发展的行业分析
随着文旅产业进入IP化、特色化、本土化发展新阶段,各地依托古城、古镇、古文化打造文旅项目成为行业主流,历史文化符号商标纠纷频发。本案最高法再审裁判规则,为整个文旅行业历史文化资源合规活化、商标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指引,对行业发展具有深远规范意义。
(一)行业现存核心乱象
当前文旅行业历史文化 IP 使用存在两大突出问题。其一,抢注垄断现象泛滥,部分商业主体率先注册通用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符号商标,试图通过商标独占权垄断公共文化资源,反向限制地方原生文旅项目的合法使用,挤压本土文化传承发展空间。其二,合规认知偏差普遍,多数文旅企业存在“注册即专属、重合即侵权”的错误认知,一方面盲目抢注公共文化商标引发权属纠纷,另一方面本土文旅项目因忌惮商标权纠纷,不敢正常使用原生历史文化符号,制约地域文化传播。
(二)本案确立的行业合规准则
本案判决为文旅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形成三大行业通用准则。
第一,原生历史资源优先原则。地方文旅项目依托本地真实历史遗存、传统文化底蕴使用相关符号,属于天然合法的正当使用,不受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绝对约束。历史文化的原生性、真实性,优先于商标注册的商业专有性。
第二,公共文化符号普惠使用原则。通用历史文化词汇、地域文化标签属于公共资源,任何市场主体均可基于文化传承、景区运营的合理需求善意使用,单一企业不得私有化垄断。
第三,区分商业使用与文化使用原则。文旅企业使用历史文化符号时,只要坚守客观描述、善意使用、不刻意攀附、不制造市场混淆的底线,即属于合法合规使用,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本案裁判精神,结合行业发展趋势,文旅行业历史文化 IP 可持续合规发展可从三方面推进。
一是文旅企业需精准区分独创商业 IP与公共文化 IP,对自主原创、具备专属辨识度的文旅品牌,积极布局商标、强化私权保护;对公共历史文化符号,应该摒弃垄断思维,合理合规善意使用,避免恶意抢注、滥用商标权。
二是各地文旅发展应立足本土原生历史文化资源,挖掘独有文化特色,打造差异化、本土化文旅标识,减少对通用公共文化符号的依赖。通过内容创新、场景升级、文化赋能形成品牌辨识度,以核心内容竞争力替代商标符号的垄断竞争。
三是构建公私平衡的行业秩序。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持续践行本案裁判理念,遏制公共文化资源私有化垄断行为,保护地方传统文化活化利用的合法权益。考量包含历史文化符号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应当在尊重商标合法注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兼顾历史文化传承的公共需求和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实现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保护与历史文化资源传承开发的互利共赢,同时引导行业树立“保护私权、敬畏公益、传承文化、合规经营”的发展理念,实现商标商业价值与历史文化传承价值的双向统一。
结语
(2024)最高法民再 123 号赣州宋城与杭州宋城商标纠纷案,是商标法利益平衡原则在历史文化文旅领域的经典适用。本案彻底打破了“商标注册绝对垄断”的片面认知,明确了历史文化公共资源场景下商标权的保护边界:商标私权的保护应当服务于市场秩序规范,而非阻碍公共文化传承;商业商标权益不能凌驾于社会公共文化利益之上。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传统文化复兴的时代背景下,司法裁判既要依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商业权益,激励品牌创新发展,也要坚守公共利益底线,防止公共历史文化资源被私有化、垄断化。在商标私权保护与历史文化公共传承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中实现活态传承。
题外话:笔者两个宋城都去过,其实在笔者看来,虽然官司最终结果分出了胜负,但是实际上这场官司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胜负,两个宋城是各有千秋的,杭州宋城的成功主要在于其打造了成熟的商业文旅模式,那种沉浸式的复古穿越以及相关演出剧目打造的一种新奇的旅游体验,打造出了宋代主题的非遗体验、文创产品,这种优化的景区服务也为很多全国类似的文旅项目提供了样本。而赣州江南宋城则在于它扎根本地历史,拥有不可复制的原生文脉,深耕本地宋代历史——宋代城墙、宋街、宋瓷文化,还有郁孤台、八境台这些宋代古迹,这都是名副其实配得上“宋城”称呼的底气,其实两者没有绝对的优劣,只有结合原生文脉同时打造成熟的商业IP才是未来文旅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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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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