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组 装修垃圾就是建筑垃圾:单位罚款从“万元级”跳到“十万元级”
条款五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法条原文】
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
【律师分析】
法典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明确写入建筑垃圾的法定定义。这意味着,小区里那一堆装修垃圾在法律上不是“生活垃圾多了一点”,而是建筑垃圾,适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和相应罚则。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禁止对象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物业服务企业当然在内;而对“单位”的罚则,比对“个人”重两个量级。
条款六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 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图四 同一类行为,处罚量级的落差
行为 | 责任主体 | 法典罚则 | 关键提示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含装修垃圾) | 单位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1,00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 与“个人”档相差约百倍量级;物业作为单位,无从适用个人档 |
同上(其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 个人 | 责令改正+罚款100—1,000元 | 适用对象是业主个人,不是物业 |
厨余垃圾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无害化处理 | 单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0—1,000,000元 | 清运外包方资质是硬门槛,风险不能靠“包出去”转移 |
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 单位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0—500,000元 | “责令改正”是缓冲期,及时整改即止损 |
拒不采取治理措施 | 违法者 | 由指定的有治理能力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罚款之外还有第二笔钱 |
案例三 物业因小区垃圾被罚,法院两审维持
海口隆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撤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行终172号。
● 案情: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小区内存在垃圾堆放在墙体顶上、公共道路上抛洒生活垃圾袋、垃圾桶未遮盖的现象,遂依据地方规定对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作出责令自行改正、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物业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提起行政诉讼后一审败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法院要点:处罚对象直接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依法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相关权利,程序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提炼】小区里的垃圾乱堆乱撒,执法机关会把罚单开给物业,而不是逐个去找扔垃圾的业主。同样的事实,若在法典下被认定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固体废物”,对单位的罚款起点是十万元——本案的1万元在新的幅度里已无空间。
【律师分析:一个必须纠正的认知误区】
市面上不少解读,把“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设置分类收集设施”这样的表述,当作《生态环境法典》的条文加以引用并配上条号。这一表述在法典全文中并不存在。经逐条核验:“物业”二字在法典中仅出现于噪声污染防治部分(第五百九十八条、第五百九十九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分编中没有任何一条直接点名物业服务企业。
那么物业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来自哪里?来自地方性法规。以深圳为例:
【法条原文】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只废止了十部国家法律,并不废止地方性法规。因此2026年8月15日之后,物业垃圾分类责任的规范结构是:法典定行为禁令与罚则幅度,地方条例定管理责任人。这个区分不是学理游戏——引用条号错了,在投诉答复、行政答辩、复议申请中都会被对方直接击破。
【律师提示(第三组)】
1.装修垃圾按建筑垃圾管:定点、密闭、袋装、及时清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清运通道。
2.清运外包方的资质是硬门槛。签约时留存资质证照,按次留存转运凭证或联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单位罚款是十万元起。
3.建立“收到限期改正即整改”的响应机制。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均设置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前置,收到通知后立即整改并书面回复,是把五十万级、百万级罚款拦在门外最便宜的办法。(2016)琼01行终172号中,执法机关正是先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本地垃圾分类条例要单独建一份台账口径,不能只对着法典。深圳的物业企业请对照《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先确认自己是不是本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第四组 光污染首次入法与举证责任倒置:最容易被低估的两条
条款七 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法条原文】
第六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光污染,是指过度、不恰当使用人工照明或者不恰当改变日光的照射条件,造成周围生活环境中人的视觉受到干扰的现象。
第六百七十一条 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六百七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防止、减轻光污染。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道路、体育场、施工场地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光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交通出行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分析】
光污染此前在国家法律层面没有专门规定,法典第二编第九分编第三十六章首次作出系统规定,并在第五编配置了独立罚则。这对物业意味着两件很具体的事。第一,小区户外广告屏、灯箱、景观照明、楼体亮化的设计、安装、使用与定期保养维护,全部落入第六百七十一条的义务范围——“定期保养维护”是明确写进条文的动词,需要有记录支撑。第二,第六百七十一条列举的“广告屏、广告牌、灯箱、媒体立面墙”,在小区里的经营管理者往往就是物业或物业招商引入的广告经营方;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处罚指向“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任者,物业不宜想当然地认为这只是广告公司的事。
条款八 第一千零八十条(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分析】
本条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平移,是所有环境侵权案件的“程序底色”。它的现实含义是:业主只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完成举证,物业或建设单位要反过来证明“不是我造成的”。在噪声、油烟、光污染纠纷里,物业若拿不出维保记录、检测数据、处置台账,法院就会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回看第一组:案例1-B中物业能够脱身,靠的正是月度维保记录;案例1-A中物业的维修资金抗辩被否,正是因为“并未就此提供详实的证据”。两个案子的分水岭,就落在这一条上。
案例四 玻璃幕墙反射光,举证责任怎么分
董某诉济宁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民初5451号(同批另有5453号、5455号,裁判理由一致)。
● 案情:小区居民主张相邻商业广场玻璃幕墙反射光造成家中高温、影响正常生活,诉请拆除幕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 法院要点:明确“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受害人仅需就因果关系初步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提交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及环评报告均未涉及光污染方面是否合格的内容,不足以否定因果关系。但对“拆除已经建成的玻璃幕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请求,法院基于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并考虑直接拆除将带来高昂的社会成本支出,未予支持,提示原告以要求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另行主张权益为宜。
【裁判要旨提炼】两层信息:一是光污染案件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我通过了竣工验收和环评”不构成抗辩,因为验收与环评本就未覆盖光污染项;二是“拆除”这类成本极高的排除妨害请求,法院倾向于以整改或赔偿替代。对物业而言,收到光污染投诉后第一时间调整亮度、角度与开启时段,是最经济的方案。
【律师提示(第四组)】
1.给小区所有户外照明与显示设施建一份清单:位置、权属、经营方、开启时段、亮度参数、保养周期与最近一次保养记录。第六百七十一条的“定期保养维护”需要记录来证明。
2.楼体亮化、广告屏的开启时段与亮度,宜在管理规约或广告位租赁合同中约定,并把“应业主投诉予以调整”和“因光污染被处罚时的责任承担”写进合同条款。
3.收到光污染投诉先做减损动作(调低亮度、改变投射角度、缩短开启时段),并书面回复投诉人。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罚款以“拒不改正”为前提,及时改正即可避免。
4.所有环境类投诉的处理过程都要按“能举证”的标准留痕。第一千零八十条的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没有记录,等于没有抗辩。

结语 8月15日之前,物业企业可以做完的六件事
图五 施行前自查清单
序号 | 事项 | 对应条款 | 交付物 |
1 | 共用设施设备责任台账:逐项标明专业运营单位与合同依据 | 法典第597条、第1191条第2款 | 责任台账+物业服务合同条款索引 |
2 | 维保与检验记录归档:电梯、水泵、变压器、风机、冷却塔 | 法典第597条第2款、第1080条 | 月度维保记录+法定检验合格文件 |
3 | “劝阻—调解—报告”三步台账模板上线 | 法典第599条、《民法典》第942条第2款 | 台账模板+投诉回执归档规则 |
4 |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本地作业时段与建筑垃圾要求修订 | 法典第595条、第516条、第1190条 | 修订后协议文本 |
5 | 垃圾清运外包方资质与逐次转运凭证复核 | 法典第1174条、第1169条 | 资质档案+逐次转运凭证 |
6 | 户外照明与广告设施清单及保养台账建立 | 法典第671条、第672条、第1210条 | 设施清单+保养台账 |
法典把散落在十部法律里的规则收进一部法典,对物业企业最大的改变,不是“多了多少义务”,而是义务的可追溯性变强了:条文里明确写着“定期保养维护”“及时劝阻、调解”“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而第一千零八十条又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压在行为人一侧。在这样的规范环境里,物业企业的抗辩能力,很大一部分会体现在“能不能拿出记录”上。
免责声明 本文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3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6年8月15日施行)现行文本及公开裁判文书所作的普法性解读,仅供交流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处理结果的承诺或保证。文中处罚幅度均为法定幅度,个案适用取决于执法机关的裁量;所引判决的裁判结果仅约束该案当事人,不能类推为其他案件的必然结果。法典施行后,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司法解释可能陆续出台或修改,实务处理请以最新有效规范为准,并结合个案事实经执业律师专业判断后确定。 |
本文作者

许怿滨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物业管理、房地产与公司股权领域的争议解决与合规。
来 源|许怿滨
审核|董云健、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