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本文关于“(2020)沪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信息来源: “苹果Siri被诉100亿案一审判决”,载《知产库》(微信公众号),2026年7月28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 第七条:人民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或有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等同特征指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阐述等同特征的认定方法与适用边界。
[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03号: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等同落入时,应防止仅关注抽象功能而忽略模块具体设置及直接技术效果,避免不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九十五条;并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提出命令):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主张成立。
[7]《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举证责任倒置)。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由其持有的证据;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不属于新产品的,原告举证证明被诉产品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且已尽合理努力,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举证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9]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3号:被诉侵权人作为产品提供者仅作消极抗辩、不为反驳举证的,承担不利后果。
[10]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蜜胺”案,四川金象诉山东华鲁恒升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技术秘密纠纷,判赔2.18亿):【校核注:该案原告系技术秘密权利人、被告为被诉侵权人,“被告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勘验”的情节与案情不符,本要旨的案号疑似有误,请核对裁判文书原文或替换为准确的勘验规则案例。】
[1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77号(2026年2月28日发布;江苏宏某旋转补偿器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远某波纹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在获取或者拆解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存在客观障碍、无法以实物作为技术比对依据时,可依据图纸等比对方式认定
本文作者

温邻君律师 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法/科技投融资,新能源/低空经济/生物医疗/人工智能。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温邻君
审核|温紫华、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