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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最高院公布案例:公司资金转股东个人账户,债权人怎么起诉股东还钱?

日期: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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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转股东个人账户,债权人怎么起诉股东还钱?执行不到钱,但发现公司把钱转给了股东,做执行的律师都熟悉这个场景:公司欠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查不到财产,案件终本了。但债权人不甘心,继续深挖银行流水,发现一个关键线索——公司账上的钱,被一笔一笔转到了股东个人账户。这时候很多债权人会问:能不能直接起诉股东,让他还钱?

答案是:可以。但很多人第一步就走错了路。

1、很多人只想到"人格混同",但这条路很难走

说起股东替公司还债,大家第一反应是《公司法》第20条的"人格混同"——刺破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实务中,人格混同的认定门槛非常高。

法院要综合判断:公司有没有独立意思、财产是不是混在一起分不清、业务人员财务是不是全面混同。单笔或者几笔转账,很难直接认定人格混同。而且还要证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简单说:你手里只有几笔转款记录,去打人格混同的官司,大概率败诉。

那是不是就没办法了?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公报案例里,给债权人指出了一条更务实的路径。

2、 最高法公报案例:即使不构成人格混同,股东也要担责

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发布的典型案例: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案情很清楚:凯利公司欠碧桂园3.2亿元。债权人查到,碧桂园的钱刚打进凯利公司账户第二天,凯利公司就给股东张伟男转了2951万多元。

一审法院直接认定人格混同,判张伟男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最高法二审改了。

最高法说:单笔转账不足以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不能直接判连带责任。但是——

张伟男作为股东,没有合法依据(说是借款但拿不出完整证据)就接收公司转款,客观上转移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偿债能力,这就不对。

然后最高法用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推理:"举重以明轻"。

什么意思?股东抽逃出资,法律明确规定要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股东直接把公司钱转到自己口袋,性质比抽逃出资更严重,当然更应该承担责任。

所以最终判决:张伟男不用对全部3.2亿债务连带,但要在他收到的2951万本金加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 这个判决的三个关键点,一定要搞懂

第一,责任性质是"补充赔偿",不是"连带责任"。

这两个差别很大。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股东要全部的钱;补充赔偿意味着先找公司要,公司真的还不起了,股东才在收款范围内补。

实务中,一般要等法院对公司执行终本之后,再起诉股东,证据更扎实。

第二,责任范围以"收款金额+利息"为限。

股东收了多少钱,就在多少钱范围内担责,不是对全部公司债务兜底。利息从转款之日起算,分段按银行贷款利率和LPR计算。

第三,举证责任的逻辑。

债权人先拿出转账记录,证明公司把钱转给股东了。这时候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股东那边——股东要证明这笔钱有合法依据,比如是分红、工资、真实借款、正常交易等等。

股东拿不出合法依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4、 债权人具体怎么操作:诉讼实操要点

第一步:固定转款证据。

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通过执行阶段的调查令,调取公司银行流水,把所有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款项一笔一笔整理清楚,标注时间、金额、收款人。

第二步:确认公司已经无财产可供执行。

因为是补充赔偿责任,要先证明公司还不起。拿到法院的终本裁定,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三步:确定被告和诉讼请求。

被告就是接收款项的股东。诉讼请求要写清楚:请求判令股东在XX元及其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要一上来就主张连带责任,那样反而容易被驳回。

第四步:准备法律依据。

核心就是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关于抽逃出资的责任形态,结合最高法这个公报案例的裁判规则。虽然不是直接适用的法条,但公报案例的裁判规则在实务中参照力很强。

5、 实务中要注意的几个边界

第一,不是所有股东收款都能追责。

如果股东能证明是真实的交易、合法的分红、正常的工资薪金、有完整凭证的借款,那就是合法的。这个规则针对的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转款。

第二,单笔也能告,不一定要多笔。

公报案例本身就是单笔大额转账。只要金额够大、没有合法依据,单笔同样可以主张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要关注诉讼时效。

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款事实之日起算,及时起诉,别过了时效。

第四,多个股东都收款了怎么办?

分别起诉,每个股东各自在自己收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李阅桐律师实务总结:

以前很多债权人碰到股东转走公司钱的情况,要么死磕人格混同(大概率输),要么就自认倒霉。

现在有了最高法公报案例确立的这条规则,相当于给执行案件多开了一扇门:不用证明全面混同,只要证明股东无合法依据接收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就能在收款范围内追到股东个人头上。

对于做执行的律师和深陷"公司没钱"困境的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武器。

当然,每个案件的流水情况、证据完整度都不一样,具体操作还要结合案情设计诉讼策略。但这条裁判思路,值得每一个处理公司债务的律师收藏。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专业|公司欠债后转移资产给关联公司,执行困局破解之道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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