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案外人已尽注意义务未发现拟购房屋被查封的不应认定查封保全措施对其产生效力(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24期)

日期: 2026-06-05
瀏覽次數: 842

买房付了全款,办了备案,结果房子却被法院查封了,这事儿到底该谁倒霉?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之间“消息不通气”导致的,法院会怎么判?

一、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期间,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某开发公司名下的一套涉案房屋,并于当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信某于2019年7月30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套涉案房屋。信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某开发公司向信某出具了购房收据,并于当日协同信某在海林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2020年12月24日,信某得知房屋被查封后,作为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已支付全款并完成备案,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外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支付全部价款并办理备案登记,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对该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等条件。本案中,法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而信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办理备案的时间均为2019年7月30日,即合同签订及备案时间在查封之后,故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判决驳回信某的诉讼请求。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信某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查封裁定的时间为2019年7月29日,但由于当时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之间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导致海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当日签收裁定后,未能及时将查封信息推送至海林市房地产交易所。信某基于对房地产交易所公示信息的信赖,于次日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备案,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法院认定案外人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时间应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信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最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案涉房屋。

三、案件总结

本案再审判决充分考量了不动产交易的特殊性及现代社会治理中的数据壁垒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适用作出了精准解读,有效保护了商品房消费者的生存权与交易安全。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司法实践中,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核心在于审查其是否满足法定的保护条件。本案中,法院确立的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规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案外人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该规则适用需同时满足四项严格条件:一是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住房;三是已支付超过50%的购房款;四是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的时间需在人民法院对标的物查封之前。

第二,查封裁定送达时间与实际查封效力的区分。在判断合同签订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前”时,不能机械地仅看裁定作出的日期,而应实质审查案外人是否具备知晓查封事实的可能性。本案中,尽管法院裁定查封的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但由于行政机关间的信息壁垒,导致名义上的查封行为在客观上并未即时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案外人信某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对行政机关公示信息的合理信赖而进行的交易,若机械适用法律,将有违公平原则。

第三,善意买受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不动产交易中,买受人的权利保护往往面临着来自开发商债务风险的挑战。本案再审判决彰显了司法裁判对善意买受人信赖利益的高度重视。只要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且交易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法律就应当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这不仅有助于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更有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附: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

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源|王玮、杨银娜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7 - 24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2026 - 07 - 24
一、案情简介在商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天经地义,但有时候“交货”不仅是给货物,还包括一张小小的发票。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给钱,没约定给票,收款方拒开发票、付款方因此扣留税款,这究竟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又是否合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书:钢结构公司需分期返还钢材款共计173万余元,并约定若未按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到了履行期,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期付款时提前了一个月支付,但索要发票未果,在支付第二期尾款时扣除了本应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款近20万元,随后将剩余款项打到了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案件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后,钢结构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将扣留的税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然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人却并不买账,他们以钢结构公司逾期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2026 - 07 - 24
打赢了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老板个人吃香喝辣,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真实困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无财产可供执行” 时,案件往往陷入终本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钱一定要不回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生效判例,用通俗的案例讲清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股东裁判规则,帮你破解 “公司没钱、老板脱身” 的执行死局。一、公司虚假清算就注销?股东直接担责典型案例:成都某物流公司起诉某成都公司胜诉,进入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该公司股东明知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制作 “所有债务已清偿” 的虚假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还书面承诺 “清算报告如有虚假,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
2026 - 07 - 23
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四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留置权的变化及风险点,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实务思路。 引言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跨境电商物流留置权纠纷案[1]。某图公司受某雅公司委托,将两批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第一批货物顺利送达,第二批货物运抵英国后,因某雅公司拖欠运费,某图公司在英国将货物拦截并留置。随后某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某雅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拦截...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