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诉田某、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7963亿元及合理开支200万元,总计3.8163亿元。该案因赔偿数额之高、技术贡献率认定之争议,在知识产权界引发广泛讨论。
技术贡献率如何合理确定?是否应当推定为100%?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裁判,更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背景
北京精雕是国内知名的数控机床企业,其生产的数控雕刻机、玻璃精雕机(以下简称“玻璃机”)等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高竞争力。深圳创世纪是北京精雕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同样从事数控机床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田某曾是北京精雕的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深圳创世纪后,将从精雕公司窃取的大量技术秘密用于竞品开发,引发本次诉讼。(二)窃密经过
田某曾在北京精雕任职14年,担任产品经理职务,接触并掌握了北京精雕数控机床设计的核心技术秘密。2017年3月,田某离职前夕利用公司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权限漏洞,累计从公司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之后,通过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窃走上述所有下载文件,共计非法窃取数控机床设计图纸、技术文档超过3.7万份(共计37340个文件)。
离职仅四天后,田某从北京精雕"无缝衔接"入职深圳创世纪,入职时使用化名"某欣",并出任深圳创世纪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玻璃机正是北京精雕的核心产品。
2019年7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就田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三)深圳创世纪的侵权行为
深圳创世纪在明知田某掌握北京精雕技术秘密的情况下,仍将其招募并担任核心职位,借助北京精雕的涉案技术秘密推出竞品玻璃机,迅速抢占市场份额。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深圳创世纪存在"明显主观恶意",其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精雕的合法权益。
(四)一审与终审赔偿数额的对比

二、技术贡献率认定的法律依据与本案争议
(一)技术贡献率的概念辨析
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技术贡献率"与"技术占比"是两个容易混淆但性质不同的概念,需要加以区分。
技术占比,是指目标技术(如特定专利技术群或技术秘密点)占所涉及全部相关技术的数量或比例,属于纯技术角度的统计评估,不涉及经济价值判断。
技术贡献率,则是指目标技术对产品利润(或市场价值)的实际贡献比例,属于经济价值角度的评估。市场化产品的价值由多重要素构成,包括:技术因素(保密技术、公知技术、技术积累)、非技术因素(品牌声誉、渠道资源、资本投入、市场营销、劳动力等)。技术贡献率衡量的是技术因素(尤其是目标技术)在全部价值构成中的比例。
(二)技术贡献率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是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零部件的,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规则确立了"技术贡献比例"的认定原则,对技术秘密侵权案件具有参照适用价值。
二是司法解释参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据此,技术贡献率的考量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具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三是司法政策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保护强度应当与知识产权对商业价值的贡献程度相适应"。多地法院发布的裁判指引也明确要求,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当扣减其他权利及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合理考量技术贡献率。
(三)本案中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逻辑
本案中,法院调取并审查深圳创世纪玻璃机产品的财务数据,以侵权产品销售收入乘以产品利润率的方式,核算出侵权获利为1.2654亿元。
对于技术贡献率,一审法院基于刑事案件中的鉴定结果、将技术秘密范围限缩为2个具体秘点,认定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型号产品的中的利润贡献度为15%。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立了如下推定规则:当侵权产品被确定是"整体性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产物,且如不使用该技术秘密便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相关侵权产品,则该技术秘密对于侵权产品价值的技术贡献率可推定为100%。
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推定逻辑是:田某将窃取的37340个设计图纸及技术文档整体性用于深圳创世纪的产品开发,深圳创世纪正是依靠这些技术秘密才得以在短期内推出竞品玻璃机,并迅速占领市场。由于产品的核心价值完全建立在被窃取的技术秘密之上,法院认定技术贡献率为100%,且涵盖了深圳创世纪所有型号玻璃机,并以此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的基础。因此,最终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因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实施,将赔偿额计算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补偿性赔偿:31934153.64元。(《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部分(2019年4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惩罚性赔偿:
赔偿数额=侵权获利×惩罚倍数=161364209.11元×4=645456836.44元。
两者相加远超原告诉请的3.7963亿,因此,二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四)100%推定的理论争议
本案判决作出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提出了以下质疑:
第一,法理层面:不符合"填平原则"与"比例原则"。市场化产品价值是保密技术、公知技术、品牌渠道等多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直接推定100%贡献率,忽略了产品价值的多元构成,以司法推定替代客观事实查明,不符合知识产权赔偿精细化计算的导向。
第二,举证规则层面:突破司法推定的适用边界。司法推定仅能在权利人完成初步举证、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前提下有限适用。本案已在侵权成立、整体性使用技术两个关键环节适用了事实推定,再推定100%贡献率属于多重推定,弱化了裁判的事实基础,有违证据法基本规则。
第三,制度协调层面:混淆了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与倍数边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逻辑是以精准核算的补偿性赔偿为基数,再乘以一定倍数。技术贡献率是确定补偿性基数的关键参数,侵权方的主观恶意、侵权情节等只能作为惩罚倍数的裁量依据。若在认定贡献率时已纳入主观恶意因素,则会造成惩罚性因素"双计"的问题,混淆了补偿基数与惩罚倍数的边界。
第四,类案协调层面:不符合主流裁判共识。在"卡波"技术秘密案、"吉利vs威马"案等典型案例中,法院均要求综合技术秘密的核心程度、市场替代性、产品价值构成等因素据实认定贡献率,而非一概推定100%。100%推定规则若被普遍适用,可能导致赔偿数额失控,破坏赔偿制度的填平功能与可预期性。
上述观点从法理、规则、制度层面提出质疑,也结合了过往案例,涉及"强保护"与"精计算"之间的取向和平衡,引发了笔者对“技术贡献率”合理确定的进一步思考。
三、完善技术贡献率认定和赔偿计算的建议
(一)建立分层认定的技术贡献率评价体系
应当根据技术秘密的类型、产品特性和行业特点,建立分层次、分类别的技术贡献率评价体系。对于技术秘密构成产品核心技术且产品价值主要来源于该技术的情形(如特殊化工工艺配方、关键算法),可以认定较高的贡献率;对于技术秘密仅为产品若干技术要素之一、且存在替代技术的情形,应当合理确定贡献率,避免赔偿范围不当扩大。同时,应将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严格限定为例外规则,仅适用于被侵犯技术秘密完全替代产品全部技术价值、且不存在其他可替代路径的极端情形。
(二)完善技术贡献率的多元化查明机制
技术贡献率的查明应当依托多元化的证据机制。一是当事人举证辩论机制:由权利人对技术贡献率进行举证,被告可提出反驳,合议庭综合双方主张的合理性和证据优势进行认定;二是专业技术辅助机制: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技术专家、专家辅助人及具有技术背景的专业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技术贡献率的计算合理性进行辅助判断;三是专业机构评估机制:对技术复杂、价值评估难度较大的案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员或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三)明确100%技术贡献率推定的严格适用条件
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应当严格限定在以下例外情形:其一,被侵犯的技术秘密是制备目标产品的关键技术,不掌握该技术秘密则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制备产品(无现实替代方案);其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和财务资料,导致法院无法核实实际利润数据;其三,被告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相关领域市场竞争不充分,侵权行为严重破坏了权利人的市场地位,导致权利人丧失的市场利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除上述情形外,应当坚持技术贡献率的精细化计算,避免"一刀切"的推定方式。
(四)强化赔偿计算的透明度和说理性
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充分说理,详细说明技术贡献率的认定依据、具体计算过程、证据采信理由及计算公式,增强赔偿计算的可预期性和透明度。同时,可以探索建立赔偿计算的类案检索机制,将类案中的技术贡献率认定结论、赔偿计算方法进行汇总整理,促进类案类判,统一裁判尺度。对于运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应当在判决书中清晰区分补偿性赔偿基数的计算过程和惩罚性倍数的裁量依据,避免两者混同。
在“吉利诉威马案”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技术贡献率的认定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较为规范的计算过程参考:

对于推定100%贡献率的情况,如果以此过程进行精细化推理,则更能体现其事实依据和客观性,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规则的可预期性,兼顾“强保护”和“精计算”。
四、结语
“精雕机”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作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案以3.8163亿元的高额赔偿,彰显了司法机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坚定态度。同时,本案引发的技术贡献率推定问题也值得深入思考。技术贡献率的认定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合理性边界,应当坚守客观、精细、可验证的事实标准。100%技术贡献率的推定有其特定的适用语境,不宜泛化为一般性规则;多重推定叠加适用的做法,也应当保持审慎。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技术贡献率的查明机制,探索建立更加科学、透明、可操作的赔偿计算体系,兼顾"强保护"与"精计算",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创新激励的有机统一,这既是对权利人的负责,也是对法治公正的坚守。
文章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039号民事判决书。
【2】黄武双. 技术贡献率 v. 技术分摊规则——评北京精雕诉深圳创世纪案[J]. 知产财经, 2026(4).
【3】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 高质量审判护航科技创新——北京北京精雕诉田某、深圳创世纪公司侵害技术秘密案浅析[R]. 2026.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9〕5号).
【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作者

温邻君律师 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竞争法/科技投融资,新能源/低空经济/生物医疗/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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