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职业足球领域,青少年球员培养(青训)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根基,而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则是平衡青训机构、俱乐部、球员三方利益的关键制度纽带。2018年,中国足协出台《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首次创设 “首签权”(优先签约权)制度,成为中国足球特有的青训权益保护规则。该规则实施八年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青训机构“投入高、回报低”的困境,却也因过度倾斜机构利益、限制球员择业自由而争议不断。
2026年初,中国足协修订发布新版《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废除“首签权”条款,终结这一具有鲜明本土特色的规则实践。全新的《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明确《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018)及后续的执行原则、修订版本不再执行。本次修订并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 年修订)落地实施、中国足球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规则接轨提速的必然结果,更是行业利益格局重构、法治理念升级的集中体现。本文立足体育法专业框架,从规则解析、行业审视、国际规则对比、废止动因、价值重构五个维度,系统研究“首签权”制度的兴衰逻辑,剖析其背后的行业深层矛盾,为理解中国足球转会制度改革与行业法治化进程提供专业视角。

一、中国足协 “首签权” 规则的渊源、核心要件与适用范围
(一)规则渊源与初衷
“首签权” 制度诞生于2018年,彼时中国足球青训面临严峻的 “人才流失”与“投入失衡”双重困境。一方面,国内优质青训资源集中于少数俱乐部(如恒大、鲁能足校),青少年球员成年后频繁被其他俱乐部低价挖角,青训机构十年投入难以获得合理回报,严重打击青训积极性;另一方面,球员过早商业化流动,缺乏稳定培养环境,制约本土球员成长质量。
为破解这一难题,中国足协在国际足联青训补偿规则之外,结合国内行业现状,创设“首签权”制度,核心立法初衷在于“谁培养、谁受益”,通过赋予青训机构优先签约权,锁定核心培养成果,保障青训投入的合理回报,同时规范青少年球员无序流动,平衡机构与球员利益。该制度成为中国足球独有的、介于 “青训补偿” 与 “所有权锁定” 之间的过渡性规则。
(二)核心构成要件
根据《关于修订<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2019年46号文”)的规定,即是否满足以下条件,即:
1、培训单位已给该业余球员办理年度注册与备案;
2、该业余球员已经在该培训单位连续注册且每年代表该培训单位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官方比赛超过四年(含四年);
3、该业余球员的注册单位是该业余球员的现培训单位;
4、培训单位提供的薪酬不低于培训单位所属的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社平工资三倍。
5、主体要件:行使首签权的主体仅限中超、中甲、中乙及中冠决赛阶段资格俱乐部,非职业俱乐部需通过关联职业俱乐部行使权利;
如果上述条件都满足,该业余球员应当与培训单位签署不长于三年(含三年)的工作合同,否则培训单位有权要求足协给予该球员进行体育处罚。另据《关于<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2018年105号文”),培训单位应当在培训协议届满后30日内行使首签权,且在最近的下一个注册期到中国足协备案。满足上述条件后,培训单位可在球员培训协议到期后 30 日内,优先与成年球员签订不超过 3 年的职业合同;球员拒绝签约的,足协可对其处以最长 24 个月禁赛处罚,强制保障机构权利。
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一点是,当年足协又出台了和首签权匹配的转会细则, 该细则规定,当俱乐部转出球员再次转回该俱乐部时,以下三种球员不占用5人转会名额:1.转会到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的球员;2.本俱乐部 U21 转出球员;3.本俱乐部拥有过首签权的球员。也就是说,如果当初拥有首签权的球员如果未来某一天回归母队的时候,将不占据该球队当赛季的转会名额,这样客观上微弱也保护了俱乐部利益,俱乐部也可以更好地选择让当初离开家的孩子回归。
(三)适用范围
1.主体范围:仅适用于12-18 周岁业余青少年球员,成年职业球员、国际转会球员不适用;行使主体仅限具备职业联赛资质的俱乐部,纯青训机构(无职业队)需依托关联俱乐部;
2.时间范围:仅适用于球员首次签订职业合同的节点,即 18 岁成年时;培训协议到期后 30 日内为行使窗口期,逾期自动失效;
3.地域范围:仅限国内球员转会,球员留洋、国际转会不适用;
4.排除范围:未连续注册满4年、注册期间未参加官方比赛、培训单位薪酬未达标、主体无职业资质的,均不得行使首签权。
二、“首签权” 制度的行业运行困境与深层矛盾
前文已经提及,首签权是中国特色的产物, FIFA规则体系中没有涉及首签权的内容,当然国际足联对于有关规则和条款本身没有过多限制和干预,以各自成员国的法律体系认定为准,只要不违反该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违反了上位法,就是无效的。据笔者查阅资料显示,除了中国之外,世界上绝大多数传统足球强国都没有类似规定,大部分原因还是在于违反了契约自由的法理,按其本质,首签权的规定相当于一方强制另一方签署合同,但这在金元时代的中国职业联赛来说当时也属于无奈之举,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随着这些年的落地执行,“首签权”制度虽然在青训保障层面做出了很多贡献,但是在实践中逐渐异化为“机构绝对主导、球员被动依附”的失衡格局,严重侵害球员合法权益:这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剥夺择业自由,18 岁是球员职业发展黄金期,首签权强制球员必须与原机构签约,即便原平台竞技水平低、发展空间小,也无法自主选择更优平台,本质是“变相绑定”,球员可能被锁定在低水平平台,缺乏高水平比赛锻炼,竞技能力提升受限,同时易引发心理抵触,影响职业心态,甚至导致优秀球员被迫“隐退”。除此之外, 2022 年修订的《体育法》明确保障运动员自主择业权、公平发展权;《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限制未成年人成年后的发展选择权,首签权通过禁赛强制约束球员,与上位法精神直接冲突。
制度初衷是激励青训投入,实践中却反向诱导机构重权利锁定、轻质量培养,头部青训机构可以凭借资源优势,提前锁定大量潜力球员,通过长期培训协议 + 首签权双重绑定,形成人才垄断格局,中小俱乐部难以获得优质青训人才,加剧行业两极分化,人才无法自由流动至最适合的平台,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优质人才与优质俱乐部难以精准匹配,部分球员为规避首签权限制,甚至不得不铤而走险与新俱乐部通过私下协议、阴阳合同、海外中转等灰色操作,绕过规则锁定,导致转会秩序混乱,监管难度陡增。
三、国际足坛同类规则对比与典型案例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条例》(RSTP)作为全球足球转会的通用准则,从未设立中国式“首签权”制度,明确禁止以培训协议限制球员成年后择业自由。国际足联对青训机构权益的保护,完全依托青训补偿 + 联合机制补偿双轨机制,仅做经济层面的利益平衡,不涉及人身权利的绑定。其中青训补偿适用于 12-23 岁球员首次签约职业合同或转会场景,按年龄分级核算补偿比例;联合机制补偿则抽取球员转会费的 5%,分配给所有参与青训培养的俱乐部,核心逻辑是 “给钱不绑人”,既保障青训投入回报,又坚守球员职业自由底线。
欧洲作为全球足球职业化最成熟的区域,各国联赛均严格接轨国际足联规则,无一设立类似首签权的强制优先签约制度,仅通过细化补偿与二次转会分成保障青训利益,且有大量实操案例可参考,欧洲联赛之所以摒弃首签权类规则,核心在于欧盟劳动法明确保障职业自由选择权,强制签约 + 禁赛处罚涉嫌违法,同时遵循 FIFA 球员注册与参赛自由原则,依托市场化补偿机制即可实现青训激励,无需通过限制人才流动保障机构利益。
足球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全球化程度商业化程度最高的运动,国际足联规则是全球转会治理的通用准则。中国足球要提升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土球员国际化,必须实现规则与国际全面接轨。
四、 青训生态重构:平衡投入回报,回归“培养为本”初心
当然一切的一切还是回归本初,废止首签权绝非否定青训价值,而是重构青训权益保障机制,从“权利锁定”转向“价值补偿”,更公平、可持续地平衡各方利益,本次修订是一次足球改革的必由之路,须引导行业摒弃特权思维和垄断思维,树立公平竞争、自由流动、互利共赢的行业文化,推动中国足球从 “野蛮生长” 走向 “规范发展、健康可持续发展”。
显而易见的是,失去首签权锁定后,很多传统老牌青训机构无法再依赖规则特权获利,必须专注提升培养质量,通过培养出高水平球员、获得更高补偿来实现回报,回归“培养人才、输送人才” 的初心。同时对于中小青训机构来说,这可能迎来机遇,人才自由流动打破头部机构垄断,中小俱乐部可通过合理补偿吸引优质青训人才,参与人才竞争,激发中小机构青训投入热情,丰富青训生态多样性。。
首签权本质是类行政性保护壁垒,虽保障很多老牌青训机构利益,但也导致行业缺乏竞争、创新动力不足。取消首签权,打破垄断,倒逼很多老牌机构摒弃 “躺着挣钱”的思维,直面市场竞争 —— 唯有提升培养质量、优化成才效率、保障球员权益,才能留住人才、吸引苗子,过去凭借资源优势被动选材的机构如今可能需主动提升服务能力,优化训练大纲、强化文化课教育、提供清晰的职业规划、保障球员薪资待遇,打造 “培养 + 发展 + 保障” 的全链条服务体系。
机构如果想要留住自己悉心培养的球员,就需要全方位打造自己的品牌价值和品牌文化,出身于此的青少年球员,在优质训练资源、浓厚足球文化的浸润下,自然形成对俱乐部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这种发自内心的绑定,远比具有效力风险的合同条款更牢固,也更能实现球员与俱乐部的双向共赢。
除此之外,我们参考一下类似的主播偶像练习生行业的变革路径,过去他们也曾经试图通过长约加天文数字违约金等方式锁死艺人,但是如今随着行业发展以及法律体系不断完善,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不再是那么简单粗暴的绑定关系,商业重构体现出更多核心价值。其实他们的路径也为足球青训改革提供了清晰借鉴,动辄长约以及高额违约金的垄断保护不可持续,市场化合作是必然趋势,搞足球青训需摒弃“独家锁定”思维,借鉴经纪公司新模式,重构与球员、家长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服务”吸引,不再依赖行政性首签权锁定人才,而是通过优质训练资源、清晰职业规划、合理薪资待遇、商业价值开发等服务,吸引球员主动续约、家长自愿合作。唯有尊重球员职业选择自由、坚守行业规范、聚焦青训核心职责,才能推动青训行业与足球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结论
中国足协 “首签权” 制度的设立与废止,是中国足球市场化、法治化进程的缩影,设立之初,为平衡青训投入与人才流动、缓解行业困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体育法》修订、市场化改革深化、国际接轨提速,该制度因过度倾斜机构利益、限制球员权益、固化行业格局、与国际主流规则相悖而逐渐失去存在基础。2026 年废止首签权,并非简单的规则废除,而是行业深层变革的必然结果:是落实《体育法》、保障球员权益的法治要求,是打破垄断、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需求,是接轨国际、融入全球足球治理的全球化必然,更是重构青训生态、推动行业回归竞技本源的核心举措。
本文作者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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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丁涛
审核|林凤、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