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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深度解析《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之禁止过桥转会——基于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规则的综合考察

日期: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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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过桥转会(Bridging Transfer)是国际足联规则中明令禁止的一种转会行为,指球员在‌连续16周内完成两次转会‌(无论国内或国际),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相关俱乐部和球员均被视为参与违规。‌

过桥转会作为足球转会市场典型的规则规避行为,长期扰乱职业足球转会秩序,侵害青训俱乐部权益、损害球员职业发展,甚至滋生第三方所有权违规、财务造假等行业乱象。国际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FIFA”)2020年修订《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FIFA 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 以下简称“RSTP”),首次以成文法形式禁止过桥转会,确立16周违规推定、举证责任倒置核心规则。几个月前,中国足协亦修订了《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同步出台配套规定,全面接轨国际监管标准,构建起国内转会监管的法治框架。本文立足体育法基本原则,结合国际足联、中国足协规则体系,界定过桥转会法律内涵与构成要件,剖析规则立法原意、行业痛点与深层成因,通过国内外权威判例实证分析,厘清监管逻辑与裁判标准,为职业足球转会市场规范化治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过桥转会的法律界定与规则溯源

1.定义与核心构成要件

过桥转会(Bridge Transfer)是职业足球转会领域的违规规避行为,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 5bis 条明确其法律定义:同一球员发生两次相互关联的连续转会,无论国内或国际转会,中间俱乐部仅作为注册过渡载体,不产生真实竞技效力,旨在规避法定转会义务、欺诈第三方主体的违规交易行为。

中国足协 2026年新版《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第九条完整吸纳该定义,同时明确国内转会监管标准,形成与国际接轨的规则体系。

从体育法实务认定层面,过桥转会需同时满足三大核心构成要件:其一,时间关联性,两次连续转会间隔不超过 16 周(112 天),这是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统一设定的法定临界期;其二,交易虚假性,球员在中间俱乐部无实际训练、出场记录,未建立真实工作雇佣关系与竞技合作关系,俱乐部仅承担注册“壳载体”角色作为“桥”;其三,目的规避性,交易核心目的为逃避培训补偿支付、规避第三方所有权禁令、突破转会费管控、逃避税收义务等法定或行业强制义务,而非基于竞技需求开展正常转会。

2.相关规则演进

在国际足联2020年新规出台前,全球足坛缺乏统一、明确的禁止性规则,仅依靠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院(CAS)零散判例进行事后约束,监管力度薄弱、认定标准模糊。随着职业足球商业化进程加快,过桥转会成为资本套利、规则规避的常用手段,导致作为职业足坛基石的青训补偿制度被一定程度上变相架空,除此之外一直被国际足联严厉禁止的第三方所有权(TPO)变相复活,从而导致职业足球的转会市场公平性遭受严重冲击。

2020年3月1日,国际足联修订了《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中新增禁止过桥转会专项条款,正式确立“16 周推定违规 + 举证责任倒置” 核心监管机制,实现从行业自律到成文规则的转变,大幅降低监管举证难度、提升违规成本。中国足协长期遵循国际足联规则指引,但此前国内书面规则存在空白,导致本土过桥转会行为监管无据、屡禁不止,尤其 U23/U21年轻球员过桥转会、低级别俱乐部过渡转会乱象突出。

卓建专业|深度解析《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之禁止过桥转会——基于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规则的综合考察 

2026 年 2 月,中国足协正式实施新版球员转会管理规定,将禁止过桥转会纳入国内行业规则,完全对接国际标准,填补了中国职业足球转会监管的规则空白,标志着中国足球转会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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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育法视角下禁止过桥转会的立法原意

1.坚守体育公平竞争核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规定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体育事业,促进体育公平”。过桥转会本质是对职业足坛领域长期形成的规范转会规则的一种恶意规避,通过虚假交易打破市场公平秩序:违规俱乐部借助过桥操作,以极低代价获取优质球员资源,挤压合规俱乐部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竞争;同时过桥转会某种程度上也弱化了俱乐部的竞技属性,将球员转会异化为资本套利工具,背离职业足球竞技本质。禁止过桥转会的规则设计,核心在于维护转会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所有俱乐部在统一规则框架内开展交易,回归职业足球体育属性。

2.保障体育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其一,保护青训俱乐部培训补偿权。培训补偿(Training Compensation)制度是国际足联为保障青训投入、夯实足球人才基础设立的核心制度,旨在弥补青训俱乐部人才培养成本,实现职业足球对草根青训的反哺。若允许过桥转会将让培训补偿制度成为了一纸空文,比如俱乐部想签约某位球员,但是又不想支付培训补偿费用,就可以找一家培训等级类别四的过桥俱乐部串通,让该业余俱乐部签约该球员,球员在培训等级类别四的俱乐部首次注册为职业球员时,无需支付培训补偿,此后不久,真正的买家又会立即以职业球员身份转入最终俱乐部,过桥转会通过低级别俱乐部过渡,直接规避青训补偿支付义务,严重打击青训俱乐部投入积极性,制约行业人才培养。禁止性规则从体育法治理的层面阻断该规避路径,切实保障青训主体合法权益。

其二,维护球员职业发展权利。球员作为体育劳动核心主体,其劳动权、职业发展权受体育法与劳动法双重保护。过桥转会中,球员沦为资本交易工具,在中间俱乐部无稳定训练、比赛机会,职业生涯发展受阻,甚至被迫参与违规交易,面临纪律处罚风险。规则禁止虚假转会,保障球员转会基于真实意愿与竞技需求,守护球员合法职业权益。

其三,遏制第三方所有权违规乱象。国际足联 2015 年全面禁止第三方所有权(TPO),防范非体育资本干预转会、操控比赛、滋生腐败。过桥转会是第三方所有权变相存续的主要途径,第三方资本通过控制中间俱乐部,间接掌控球员经济权利,规避监管禁令。禁止过桥转会,是巩固 TPO 禁令成果、净化行业环境的关键举措。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为确保尽可能有效地禁止过桥转会,国际足联推定存在过桥转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同一球员在16周内被转会两次,则推定涉及两次转会的俱乐部和球员均参与了过桥转会。当国际足联要求时,由俱乐部和球员提供承担证明责任。

职业足球转会市场需遵循体育法、税法、公司法等多重法律规范,过桥转会往往伴随财务造假、恶意避税、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扰乱市场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禁止过桥转会既是体育行业内部监管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国家法律规定、推进行业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实现行业自律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

三、过桥转会频发的行业痛点与深层成因

(一) 行业表层痛点

利益驱动形成违规链条。目标俱乐部规避成本、中间俱乐部赚取 “过桥费”、经纪方获取高额佣金、第三方资本实现违规收益,多方逐利形成利益共同体,让过桥转会成为行业“潜规则”。比如在南美及非洲等地,常见的方式是一位投资人低价收购第四类别的业余俱乐部,该俱乐部将成为过桥俱乐部,然后让球员先被转会至该过桥俱乐部,后续真正的买家在支付转会费后转会至最终俱乐部,表面上看,该球员曾经转会注册过该过桥俱乐部,因此过桥俱乐部所有者凭借俱乐部所有权及球员短暂注册事实,分享球员未来转会的补偿金分成,但是这明显属于利用规则漏洞套利,面上看球员曾注册的过往俱乐部不属于第三方,这意味着过桥俱乐部有权获得转会补偿分成,看似完美的操作使得国际足联的第三方所有权禁令成为了一纸空文,因为该操作通过过桥转会看似合法合规,实则掩盖真实目的,从而规避第三方所有权禁令。

(二)深层成因剖析

其一,资本异化体育本质。部分资本入局职业足球后,重商业套利、轻竞技发展,将球员视为金融资产,利用规则漏洞开展违规交易,弱化足球运动体育属性及劳动者的属性,加剧行业乱象。

其二,青训体系权益保障不足。青训投入周期长、回报慢,培训补偿被规避后,俱乐部青训投入动力不足,形成 “青训薄弱 - 人才短缺 - 违规买人” 的恶性循环。

其三,行业治理体系不完善。监管层面因为各种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长期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问题,转会全流程动态监管缺失,俱乐部、经纪方法治意识薄弱,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共同导致违规行为频发。

四、体育法领域过桥转会典型案例实证分析

经笔者检索,本文选取国际足联判例、CAS判例等结合官方裁决文书梳理核心事实、争议焦点与裁判要旨,形成权威案例分析体系。

1. FIFA 首例过桥转会案裁决——凯文・贝曼加(Kevin Bemanga)从巴黎FC转会至昂热 SCO

2020年7月,法国俱乐部巴黎FC队从西班牙第四级别业余队 Deportivo Xerez签约贝曼加,这是他首份职业合同。2020年8月18日,巴黎 FC将其卖给了另一家法国俱乐部昂热 SCO,注册完成,间隔仅6 周(42 天),远低于 16 周(112 天)的窗口期。贝曼加从未代表巴黎 FC 出场,而加盟昂热后不久租借至瑞士锡永,未为昂热出场。由此引发了FIFA的调查,根据FIFA RSTP 第 5bis:16 周内连续两次转会即可推定过桥转会(违规),俱乐部需自证清白(证明有体育正当性、无规避目的)。最终FIFA公布调查结论,认为巴黎 FC 签约贝曼加无竞技目的,仅作为 “过桥工具”。交易核心目的是规避培训补偿金(Training Compensation),降低昂热应付金额。两俱乐部未能推翻过桥转会推定,构成违规。最终两俱乐部(巴黎 FC、昂热 SCO)各3 万瑞士法郎(约 2.75 万欧元)且在全球范围禁止注册新球员 1 个转会窗(2021 夏窗)。

本案是FIFA 首例过桥转会处罚, 明确 16 周红线 + 举证倒置,俱乐部短时间回购 / 转卖需预留合规窗口期(≥16 周),并留存竞技目的证据。通过本案强化培训补偿监管,打击通过多层短链条转会规避补偿、操纵财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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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nside.fifa.com/legal/media-releases/fifa-disciplinary-committee-sanctions-paris-fc-and-angers-sco-for-bridge-transfe)

2.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首例过桥转会仲裁案——阿根廷竞技俱乐部(Racing Club)与国际足联案

2012年7月11日,乌拉圭南美俱乐部从阿根廷俱乐部萨斯菲尔德签约球员费尔南多・奥尔蒂斯(Fernando Ortiz),2012年7月20日,乌拉圭南美俱乐部就将其卖给了阿根廷竞技俱乐部,间隔仅9 天,球员未代表过桥俱乐部出场,FIFA纪律委员会认为交易无真实竞技目的,规避培训补偿 / 避税意图明显,因此在2014年3月进行了处罚,阿根廷竞技俱乐部不服,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阿根廷竞技俱乐部主张FIFA举证不足,未证明其存在 “规避目的”,交易有商业合理性,非恶意过桥。CAS审理后驳回了竞技俱乐部上诉,维持 FIFA 原处罚,该案核心要旨为:第一、举证责任规则:FIFA 需证明俱乐部获取经济利益(非体育目的),证明标准为 “合理确信”(comfortable satisfaction)。第二、“恶意” 推定:俱乐部明知球员经第三方无竞技理由转会,仍参与即构成恶意(bad faith),无法主张 “纯体育目的”。第三、“零出场” 关键证据:过桥俱乐部无出场记录 + 短时间转会,直接印证 “工具化”,难以推翻违规推定。本案属于CAS首次确认 FIFA 过桥转会规则合法性,明确16 周窗口期 + 恶意推定 + 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标准,给后来的类案审判提供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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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决案件——英格兰球员卡梅伦·阿切尔(Cameron Archer)从阿斯顿维拉转会至南安普顿队涉嫌“过桥转会”?

2023年8月,英格兰球员卡梅伦·阿切尔(Cameron Archer)从阿斯顿维拉转会至谢菲尔德联,转会费约1850 万英镑(2155 万欧元),合同含降级强制回购条款。2024年7月11日,由于该赛季谢尔菲尔德联表现不佳惨遭降级,维拉根据合同约定回购球员,费用约1400 万英镑(1665 万欧元),随后在仅仅36天后,又将其卖给了南安普顿队,转会费约1500 万英镑(1760 万欧元)。由于阿斯顿维拉队从回购球员到二次转会仅36 天,远短于 FIFA 规定的16 周(112 天)“安全窗口期”,因此被英足总和国际足联以涉嫌过桥转会为由进行调查。

国际足联(FIFA)于2024年8月正式立案调查卡梅伦·阿切尔(Cameron Archer)从维拉转会至南安普顿是否违反过桥转会禁令。截止笔者撰写本文之日,FIFA的调查仍在取证与书面答复阶段,无正式处罚决定,而英足总 也在等待 FIFA 的调查结果,目前球员仍然效力南安普顿,无禁赛,案件不影响其出场资格,后续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但是从种种迹象表明,该案很可能不触发过桥转会的禁止规则,虽然维拉回购后无竞技使用(未出场)即快速转卖,但是否构成 “纯交易工具”目前还有些抗辩空间。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回购是合同强制义务(谢菲联降级触发),非主动操作,因此购入的目的目前来看很难存在不当行为;

第二、众所周知,近些年维拉在埃梅里带领下逐渐成长为一支英超劲旅,从保级弱旅一跃成为了欧战资格有力争夺者,因此对于年轻球员阿切尔来说,留在强大的维拉队未必可以得到重用,在球员职业生涯规划和俱乐部定位产生偏差的时候被出售也具有合理性,也确实属于因战术定位不符的合理举措。

综上也可以看出,虽然时间节点看似违反了过桥转会禁令,但是FIFA 推定需实质证据支撑,不能仅以时间差定罪,这也呼应了规则的要求,就是“有罪推定”但是可以“无罪辩护”,当然最终的结果我们持续关注。

以上几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推测出当前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规则统一适用: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均确立 16 周时间认定标准,国内外转会执行一致规则,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打破传统监管举证难题;

实质审查原则:裁判机关不以书面转会合同为唯一依据,侧重审查实际竞技参与事实,遵循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精准认定虚假交易;

规避意图推定:低级别俱乐部中转、短期滞留、异常定价、第三方介入,可直接推定存在规避法定义务的主观故意;

惩戒威慑导向:处罚从单一罚款升级为罚款、联赛扣分、转会禁令、注册资格取消、球员禁赛的多维惩戒,大幅提升违规成本。

五、价值与行业治理意义

禁止过桥转会规则实现了国际规则与国内行业规定的无缝对接,填补了中国职业足球转会监管的法律空白,通过严格的推定规则与惩戒机制,有效遏制规则规避、利益输送、财务造假等乱象,斩断违规套利链条,规范转会交易流程,重塑公平、透明、合规的转会市场秩序,防范非体育因素干预职业足球发展。

同时该规则的出发点是为了切实保障青训俱乐部培训补偿权益,激励俱乐部加大青训投入,破解青训发展困境,完善足球人才培养体系,为职业足球可持续发展筑牢人才根基,构建起培训俱乐部、职业俱乐部、球员、经纪方等多方主体利益平衡机制,遏制资本无序扩张与异化逐利,推动职业足球回归体育本质,实现竞技发展与商业运营的良性循环,助力中国职业足球高质量发展,契合体育法推动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

过桥转会是职业足球市场化、商业化发展中,规则漏洞、利益驱动、监管不足与资本异化共同作用的产物,严重违背体育法公平竞争原则,侵害行业主体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发展秩序。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出台的禁止过桥转会规则,立足体育法治核心要义,以 16 周违规推定、举证责任倒置为核心抓手,形成了全流程、强威慑的监管体系,兼具法理合理性与实践操作性。唯有坚持法治引领、多方协同、标本兼治,才能彻底根除过桥转会乱象,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市场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助力中国足球事业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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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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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文娱中心云集律所内多位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人事、投融资并购等领域的律师,在文娱产业具有资深法律经验,主要为影视、演艺经纪、音乐、综艺、体育、游戏、文化、动漫、直播MCN等领域提供相关法律服务,解决法律问题,提供行业建议。


来 源|丁涛

审核|林凤、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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