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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重点反馈问题及合规建议

日期: 202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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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监管指引正式施行以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全面进入备案制时代。从备案反馈情况来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审查力度持续加强,审查维度日趋精细化。据统计,2024年、2025年中国证监会分别向153家、337家企业出具反馈意见,数量增长将近一倍。本文结合近年中国证监会备案监管实践,梳理出境外上市备案中国证监会关注的十大重点反馈问题,逐项解析问题本质,并提出律师视角下的合规思路与应对建议,以供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参与机构参考。 

一、历史股权变动与定价公允性问题

监管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自设立以来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出资真实性、税务合规性,排查是否存在低价/零对价转让、抽逃出资、利益输送等情形,尤其聚焦备案前12个月新增股东的入股合理性。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价格异常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与同期增资定价差异原因及其合理性以及税费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全面梳理股权沿革底稿:逐笔整理增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验资报告(如有),形成股权变动历史沿革,确保每笔交易有完整凭证支撑。

2.定价公允性专项论证:对价格异常交易,结合公司净资产、市盈率、同行业估值、业绩承诺等出具专项说明,说明差异合理性。

3.税务合规兜底:提供历次股权变动的完税证明/免税备案文件;暂未完税的,制定补缴方案,由实际控制人出具“承担全部税务责任”的兜底承诺函。

4.新增股东穿透核查:对备案前12个月新增股东穿透至自然人/国资,核查是否为公务员、关联方,补充股东资质证明及无利益输送承诺函。

二、股权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

监管重点关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合规性,以及实际控制人(含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的稳定性、一致性,防范股权权属纠纷、控制权不稳定及违规持股风险。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如有,请详细说明代持背景、形成及解除过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情况,是否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是否符合境外上市相关监管要求。

请就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合理性及一致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代持全面清理与披露:申报前彻底解除所有代持,签署《代持解除协议》,完成代持还原的工商变更登记;由隐名/显名股东出具无权属争议、无潜在纠纷的承诺函。

2.实际控制人身份精准论证:详细披露实际控制人境外永居办理时间、是否放弃中国国籍,结合持股比例、董事会控制权、经营决策影响力,论证控制权未发生实质变更。

3.控制权稳定性保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稳定承诺函》,约定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不委托表决权;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核心条款及有效性论证。

三、协议控制(VIE)架构合规性问题

VIE架构的合规性审查是中国证监会备案审查的重中之重。根据备案新规,境内律师应当就境外投资者参与经营管理情况、VIE架构是否规避负面清单规定、境内运营主体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等方面进行专项核查说明。当前监管趋势显示,证监会对红筹/VIE架构的审查明显趋严——2026年第一季度仅有1家VIE架构企业通过备案。备案审查的核心逻辑在于:搭建VIE架构是否具有商业必要性,相关外汇管理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存在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的嫌疑。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说明前期搭建及拆除离岸架构、VIE架构的原因,相关股东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及整改进展,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请说明红筹架构搭建过程中,涉及收购境内主体的,请提供被收购境内主体收购前后股权架构及穿透情况,说明交易对价、定价依据、税费缴纳及评估值等情况。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对于仍拟保留VIE架构的发行人,律师应从以下层面进行充分论证:一是论证VIE架构的商业必要性,如所处行业属于外资准入限制或禁止领域且无法通过股权控制方式解决;二是核查并补办返程并购涉及的外汇登记(37号文)及境外投资(ODI)手续;三是核查VIE协议的稳定性及实际执行情况,确保控制权的实质性;四是分析是否构成外商投资安全审查范围,并就是否存在规避外资准入限制情形出具明确法律意见。鉴于当前监管环境,建议拟上市企业审慎评估VIE架构的持续可行性。

四、外商投资准入与负面清单合规问题

监管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范围、实际业务是否触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限制/禁止领域,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上市后外资持股是否持续符合准入要求。高频敏感业务范围比如增值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房地产、金融、数据处理等。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业务的必要资质、许可或备案。

请核查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相关规定。

请说明公司业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的,是否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资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跨区域经营相关要求。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负面清单全维度筛查: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梳理境内外所有运营实体业务,剥离或清理非主营、触及负面清单的业务(如广告、房地产),完成工商变更。

2.资质证件全覆盖核查:收集业务相关全部资质(ICP、医疗器械、金融许可等),确认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匹配;未取得的,尽快办理或调整业务表述。

3.外资持股比例动态论证:测算上市后外资比例,确保符合限制类领域比例要求(如增值电信外资≤50%);设置“外资比例超标触发调整”的承诺机制。

4.VIE架构合规论证:采用VIE架构的,由中国律师就协议控制合法性、是否规避负面清单、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出具专项意见。

五、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针对互联网、APP、小程序、AI等企业,监管重点关注数据收集/使用/存储/出境合规性、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评估,是否符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产品(APP、小程序等)收集、使用、存储个人信息的情况,是否取得用户同意,是否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请核查公司数据出境活动是否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备案等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数据安全相关规定。

请说明公司涉及生成式AI、大模型业务的,是否取得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大模型相关资质。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数据合规体系搭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数据分类分级;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需申报的,提前向网信部门申请安全评估。

2.业务场景合规优化:APP/小程序完善隐私政策、用户授权流程,留存同意记录;AI企业完成算法备案、大模型备案,披露备案编号,规范业务表述。

3.合规证明与承诺:由网信部门(如需)出具合规确认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上市后持续遵守数据安全法规,建立数据安全应急机制。

六、AI大模型与算法备案合规问题

在2026年的监管语境下,“双备案”制度(算法备案+生成式AI服务备案)已由合规运营的一般性要求升级为AI企业境外上市的前置性准入条件。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AI服务,必须依法履行备案程序。并且监管机构的审查逻辑已从单一的数据安全合规审查,向“技术透明化、权属清晰化、资质完备化”的综合性“白盒化”监管模式演进。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说明业务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是否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公司业务模式及涉及AI大模型的具体情况。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中国律师应协助拟上市企业判断是否属于AI大模型或生成式AI服务提供者,如是则应在申报前完成算法备案及生成式AI服务备案;确保招股说明书等披露文件中关于AI能力的描述与实际备案状态保持一致;对于尚未取得相关备案的AI业务,建议采取业务重组与剥离措施,或严格界定技术描述的边界,避免对未获许可的生成式能力进行宣传。

七、股权激励合规性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是证监会备案反馈中的高频问题。监管核心关注点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等境内监管程序;激励对象是否包含外部人员(非公司员工);是否存在未明确授予对象的情形;激励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对于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开展的股权激励,目前实践中多依据37号文到外汇业务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关于股权激励,请说明上市前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范围、授予比例,如存在外部人员,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要求进行核查。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中国律师应协助发行人全面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是否包含公务员、竞业禁止期内的高管等禁止持股主体)、授予价格的公允性、决策程序的完备性以及外汇登记的合规性。对于存在外部人员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应逐人核查其参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八、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合规问题(生物医药专项)

生物医药、基因技术、医疗检测企业专项反馈,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业务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出境,是否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核查并说明公司产品研发、检测服务等经营活动是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监管程序。

请说明公司是否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是否取得科技部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业务范围精准界定:区分“涉及/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涉及的,梳理全流程活动(采集、检测、出境等),确认是否需科技部审批/备案。

2.资质与程序补正:已开展相关活动的,补办审批/备案;暂无法办理的,暂停相关业务或调整为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模式。

3.实际控制人国籍核查:实际控制人有境外永居/国籍的,评估对资质的影响,必要时调整股权架构,由纯内资主体承接相关业务。

九、劳动用工与社保公积金合规问题

监管重点关注员工社保、公积金缴纳完整性,非全日制/外包用工合规性,劳动纠纷情况,防范欠缴、违规用工引发的合规风险与处罚等。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欠缴、少缴情形,是否符合当地监管规定。

请说明公司非全职人员(兼职、外包、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违规情形。

请就公司劳动用工合法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欠缴全面清理:核查全员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对欠缴的,制定补缴方案,完成补缴;无法立即补缴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及罚款。

2.用工模式规范:外包/劳务派遣确认合作方资质、合同合规性;兼职人员明确用工性质,留存书面协议;杜绝“应缴未缴”“同工不同缴”。

3.合规证明与承诺:取得社保/公积金部门的合规证明;拟上市企业承诺上市后规范用工,建立员工权益保障制度,杜绝违规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与分红合理性问题

监管重点关注募资用途真实性、合规性、境内外投向比例,以及上市前大额分红的合理性、必要性,排查“突击分红、募资补流”的利益输送嫌疑。

证监会反馈问题示例:

请说明本次上市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境内外投向金额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外汇管理规定。

请结合公司财务状况、负债情况、现金流,说明备案前大额分红的内部决策程序、税费缴纳情况及合理性。

请说明在实施大额分红的情况下,本次上市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应对思路和合规建议:

1.募资用途精准细化:明确募资投向(研发、产能、并购等),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审批文件(如ODI备案);境外投向需履行境外投资程序,严禁投向禁止/限制领域。

2.分红合理性专项论证:说明分红决策程序合规、依法完税;结合公司盈利、现金流、负债,论证分红不影响正常经营,与上市募资用途不存在冲突。

3.资金合规承诺:出具《募集资金使用承诺函》,约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挪用、不违规投向;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违规干预募资使用。

十一、结语

境外上市备案制的实施标志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进入全新的“实质备案”阶段。对于计划申报境外上市的企业,建议在启动上市工作前进行全面的合规性“体检”,重点关注股权历史沿革的完整性与合规性、经营范围的实质性合规、VIE架构的商业必要性论证、数据安全及AI算法备案的前置合规、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运作等核心事项。只有提前布局、系统整改,才能在备案审核中占据主动,保障上市进程顺利推进。

境外上市备案反馈问题的核心是“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企业需提前启动全面合规自查,联合律师、券商等中介,针对股权、业务、数据、外汇等重点领域逐一整改,确保备案材料符合监管要求。中国律师应全程深度参与,以IPO尽调标准核查,出具严谨合规整改意见,助力企业顺利通过境外上市备案。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重点反馈问题及合规建议

刘中祥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卓建境外上市中心副主任。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A股、美股、港股)、并购重组、债券基金。



来源|刘中祥

审核|刘伟洪、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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