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 |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理解、适用与展望

日期: 2026-04-14
瀏覽次數: 370

2026年4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这是继前三套标准后,创业板在制度创新上的又一重大突破。该套标准精准对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企业的成长规律,打破单一盈利导向的上市门槛,同时推出IPO预先审阅、地方政府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等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全周期融资服务。

本文尝试从多个层面系统解读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核心内涵、适用规则,对比其他资本市场制度差异,并对其未来发展与市场影响进行展望,为拟上市企业、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参考。

一、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背景及历程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出台,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注册制改革、适配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选择。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背景,根植于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的现实融资需求。近年来,人工智能、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涌现出大量创新创业企业,但这些企业普遍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起点低、价值增长快等特点,在传统“唯盈利论”的上市标准下,长期被挡在资本市场门外。

从创业板改革历程来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落地,是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化的延续与升级。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初步构建了以市值为核心、兼顾盈利与营收的多元上市标准体系;2025年创业板优化未盈利企业上市安排,进一步放宽财务指标限制,积累了非盈利企业上市审核与监管经验;2025年底至2026年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围绕服务新质生产力,启动创业板上市标准专项优化工作,广泛征求券商、创投机构、创新企业及行业专家意见,针对性设计适配高成长、高研发创新企业的上市指标;当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创业板意见》、深交所同步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此举恰逢其时,第四套上市标准正式落地,同步配套IPO预先审阅、地方政府企业信息推送等机制,形成完整的制度支持体系。

整体而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增设既是创业板回归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定位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市场适配产业升级、支持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制度创新,填补了创业板对高成长、高研发非盈利企业上市服务的空白。

二、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两项指标和适用企业

《创业板意见》提出,“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更好金融服务。”为此,深交所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遵循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企业成长规律,明确第四套上市标准为“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总的看,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了较高的市值要求,以利于筛选出市场认可度高的企业。营业收入指标可以衡量出一个企业的商业化水平,2亿元的门槛要求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这也符合早期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规律。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设置的两类指标如下:

第一类指标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组合,引入收入增长指标、突出成长性,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成长速度快、市值相对较低的特点。例如新能源、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这类企业已跑通商业模式,处于市场扩张期,核心特征是“高增长”。

第二类指标采用“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组合,引入体现创新性的研发投入指标,主要面向未来产业领域优质创新创业企业,能够适应其创新能力突出、收入起点较低的特点。例如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术,这类企业技术壁垒高,处于技术转化期,核心特征是“强研发”。

这两类指标各有侧重,前者突出成长性,适用于新兴产业中快速成长但规模尚不突出的企业;后者突出创新性,适用于未来产业中研发投入强度大、技术壁垒高的企业。拟上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创新特征,选择最适合的上市路径。

(二)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不对盈利作要求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最核心的制度突破,在于全面取消净利润、盈利稳定性等财务指标约束,完全以市值、营业收入、成长性、研发投入等作为上市核心判断依据,这一制度安排充分贴合创新企业的成长规律。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不设置盈利要求,本质是资本市场估值逻辑的优化——从关注企业短期财务盈利,转向关注企业长期成长价值、技术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前景;从单一财务指标判断,转向综合市值认可度、营收规模、成长速度、研发实力的多元化价值判断。

取消盈利要求的底层逻辑在于,许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其价值并不体现在短期盈利上,而在于核心技术壁垒、市场份额增长、用户规模扩张等前瞻性指标。对这类企业而言,如果在早期阶段就被迫追求盈利,反而可能牺牲长期的创新能力和成长空间。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不再要求盈利,允许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研发和市场拓展中,可以让创业者更加专注于产品创新和企业经营。

当然,不对盈利作要求并非降低上市门槛,而是通过市值、营收、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指标,筛选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市场认可度高、创新能力突出的优质企业,杜绝无营收、无技术、无商业化能力的“空壳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兼顾制度包容性与上市企业质量。同时,不对盈利作要求并不意味着对风险不加控制。针对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监管层同步建立了风险防范机制: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须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这些安排既体现了制度包容性,也兼顾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三)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前三套上市标准的区别

创业板前三套上市标准均以盈利为核心导向,与第四套非盈利标准形成清晰的差异化定位,具体差异体现在指标设置、适用阶段、企业类型三大维度:

第一套上市标准为盈利稳定型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无强制市值要求,主要适配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稳定、业绩波动小的传统成长型企业,是目前创业板IPO应用最广泛的标准。

第二套上市标准为市值+盈利+营收型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4亿元,弱化短期净利润规模,兼顾市值与营收,主要适配盈利稳定但利润规模较小、营收体量较大的成熟创新企业。

第三套上市标准为市值+营收型非盈利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不设置盈利要求,主要适配营收规模大、行业地位突出、但尚未盈利的大型创新企业。

总体而言,创业板四套上市标准形成了从盈利导向到成长导向、从高门槛到宽覆盖的完整梯度体系。第一套适合盈利稳定的成熟企业,第二套适合盈利水平不高但有潜力的企业,第三套适合已具规模但尚未盈利的硬科技企业,第四套则进一步下沉至规模较小但成长迅猛或研发投入密集的创新企业,真正实现了对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制度覆盖。

(四)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科创板的对比

市场对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的差异化高度关注。科创板与创业板均设置非盈利企业上市标准,共同构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核心载体,但两者在定位、指标、适用企业上形成明确错位,具体差异如下:

在板块定位上,科创板突出“硬科技”属性,重点服务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符合国家战略、突破核心技术的前沿科技企业,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硬核科技领域,偏向“从0到1”的原始创新;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侧重成长型创新创业,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技术转化与商业化应用,行业范围更宽泛,兼顾技术创新与模式创新。

在上市指标上,科创板第五套非盈利标准要求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无强制营收要求,医药企业需至少一项核心产品进入二期临床试验,其他领域企业须具备阶段性技术成果,完全允许零营收企业上市;创业板第四套标准明确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杜绝无营收、纯技术研发的早期企业,更强调企业的商业化能力与持续经营基础。

在研发与成长导向上,科创板更侧重核心技术的先进性与阶段性成果;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分设成长型、研发型两项指标,既关注营收高速增长的成熟创新企业,也聚焦高研发投入的未来产业企业,指标设置更具针对性。

中国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后续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发挥“两创板”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努力实现“1+1>2”的改革效果。

(五)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香港联交所18C的对比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3月31日推出《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八C章(简称“18C”),为特专科技公司提供新的上市途径,欢迎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五大特专科技行业的公司提交上市申请。香港联交所18C制度亦是专门为未盈利科技企业开设的上市通道。

不过,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香港联交所18C制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适用行业范围上,18C章严格限定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硬件及软件、先进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食品及农业技术等五大特专科技领域,行业门槛更高、范围更窄;创业板第四套标准覆盖全部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同时兼容创新服务、新业态融合类企业,行业包容性更强。

在上市财务指标上,18C章设置多档市值门槛,已商业化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不低于2.5亿港元)上市时的市值必须至少达40亿港元,未商业化的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不到2.5亿港元)上市时的市值必须至少达80亿港元,无研发投入比例强制要求;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市值门槛降至30亿、40亿元人民币,营收门槛2亿元人民币,同步设置营收增长率与研发投入占比指标,整体上市门槛更低,更适配中小创新企业。

在盈利与商业化要求上,18C章虽允许未盈利上市,但要求企业具备明确的商业化路径与阶段性进展,重点关注技术产业化落地能力;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仅要求企业实现基础营收规模,不强制约束商业化进度,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潜力与研发创新能力。

两地标准的核心差异在于制度背景和市场环境。香港18C面向全球发行人,其制度设计更为灵活,但市值门槛相对较高;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作为A股市场改革举措,更贴近内地企业的发展阶段和融资需求,且在行业覆盖上更加多元。从制度实践效果来看,根据18C在联交所上市的特专科技公司数量有限,而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作为新增路径,有望吸引更多优质创新企业选择A股上市,避免优质创新企业外流。

(六)IPO预先审阅制度

为强化对优质创新企业的信息与技术安全保护,借鉴境内外实践经验,深交所制定《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明确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正式申报前申请预先审阅。

根据深交所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的信息,IPO预先审阅制度具体安排包括:

一是明确审阅程序。发行人申请预先审阅应当参照正式申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参照正式审核要求,开展预先审阅工作并形成审阅意见。审阅意见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二是明确信息披露要求。预先审阅阶段,申请文件、审阅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受理后,发行人需要一并对外披露预先审阅阶段问询、回复文件。

三是明确程序衔接。正式审核阶段,深交所严格按照现有规则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审核标准。如发行人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及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预先审阅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同样接受深交所自律监管,违反规定的,深交所可以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规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IPO预先审阅机制的核心价值在于提升审核效率和质量。通过在企业正式提交发行上市申请之前,由监管部门预先审阅相关材料,可以提前识别和解决潜在问题,缩短后续正式审核周期,为企业提供更明确的预期。这一机制尤其适用于适用第四套标准上市的企业——这些企业往往业务模式新颖、财务特征独特,在传统审核框架下可能面临较多疑问,预先审阅有助于在申报前澄清关键事项、解决创新企业的后顾之忧。

(七)“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机制

任何改革都离不开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本轮创业板改革的一大创新就是明确要“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意见明确了市场关注的一系列问题。

首先,谁的信息可以被推送?试点推送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

其次,是否必备程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不作为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作为陪伴企业成长的‘身边人’,地方政府对辖区内企业的经营业绩、合规情况、纳税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口碑声誉信息的掌握有着天然优势。”

但是,地方政府推送的企业信息只是企业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的参考,并不是必备程序,不替代证监会、深交所、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对未经地方政府推送信息、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证监会和深交所仍按现有程序审核注册。 

三、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未来展望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对新质生产力的支持进入新阶段。展望未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展望:

第一,适用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有望持续扩大。第四套标准通过降低未盈利企业的市值和营收门槛,拓展了创新企业的上市通道。此前创业板第三套标准虽已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但市值50亿元和营收3亿元的门槛较高,实际适用企业有限。第四套标准将市值门槛降至30亿至40亿元,营收门槛降至2亿元,预计将显著扩大受益企业范围。从行业分布来看,AI应用、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新能源、低空经济等领域的高成长企业有望率先受益。

第二,与科创板的错位互补格局将进一步深化。随着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和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协同发展,两大板块的差异化定位更加清晰:科创板聚焦“硬科技”原始创新,创业板侧重成长型企业的技术转化与产业化应用。中国证监会明确表示将指导两大交易所积极发挥各自特色和优势,协同发展、形成合力。这一格局有助于构建多元化的创新资本形成体系,为不同阶段、不同特征的创新企业提供精准的资本支持。可以预见,硬科技未盈利企业将优先选择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高成长新兴和未来产业企业将优先选择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

第三,与香港18C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将日益凸显。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与香港18C在服务创新企业上市方面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更多的是互补关系。对于希望更早登陆资本市场的内地企业,创业板提供了更低的市值门槛和更熟悉的监管环境;对于有意拓展国际市场的企业,香港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制度灵活性仍具吸引力。随着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深化,两大市场有望在创新企业上市服务领域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配套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健全全周期监管体系。针对未盈利上市企业的特点,深交所将优化持续监管规则,强化信息披露监管,重点要求企业披露研发进展、营收增长、商业化进度、经营风险等核心信息,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同时,完善退市机制,优化非盈利企业退市指标,对营收持续下滑、研发中断、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及时启动退市程序,形成“进退有序、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防范资本市场风险。

四、结语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增设,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注册制改革、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里程碑式举措,其打破盈利桎梏、聚焦创新成长、配套完善服务的制度设计,精准破解了成长期创新企业的上市融资难题,进一步完善了创业板多元包容的上市标准体系。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需精准把握第四套标准的核心要求,聚焦主业创新、夯实经营基础、提升成长与研发实力,依托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对于市场参与主体而言,需适应新的估值逻辑与监管规则,理性看待未盈利创新企业的投资价值。

笔者相信,未来随着适用案例的增多、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生态的成熟,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必将释放出更大的制度红利,为我国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资本活水。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 |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理解、适用与展望

刘中祥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卓建上市合规中心主任。专业领域:证券与资本市场(A股、美股、港股)、并购重组、债券基金。


来源|刘中祥

审核| 胡相伟、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4 - 28
2026年4月23日,卓建律师事务所“灯塔计划·灯塔通行”卓建新晋合伙人赋能营在泰和厅成功举行。本次活动旨在为新晋合伙人提供职业发展与团队管理的系统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卓建文化、提升综合素养。卓建创始合伙人张斌,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灯塔计划”项目协调推进人穆银丽律师,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新晋高级合伙人黄绿洲、蓝翔、王茜律师及新晋合伙人陈华涛、陈琳、贾轶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活动。 穆银丽书记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赋能营旨在为新晋合伙人锚定成长航向、深化文化认同。她赞扬卓建文化体系的温暖与包容,强调这一体系既源于创始合伙人的关键构建,更依赖全体合伙人同心同向、共同维护与发展。最后,她寄语新晋合伙人,要以“灯塔计划”为精神载体,领悟其内涵,继承卓建基因、深化文化传承。她邀请全体与会者共议卓建未来,凝聚发展共...
2026 - 04 - 27
近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主办的《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发布会暨版权保护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V1.0》正式发布。卓建律师事务所何美华律师、高记源律师参与编撰,以专业力量为短剧漫剧行业版权保护注入法治动能。 随着数字文创产业的快速发展,短剧、漫剧已成为网络视听领域的核心增长极,市场规模持续扩容,但随之而来的版权乱象也日益突出。抄袭洗稿、盗播搬运、擅自改编、AI生成内容权属模糊、跨平台侵权取证难等问题,不仅侵害了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此前,国家版权局已将短剧版权整治纳入“剑网”专项重点工作,行业亟需一套系统性、可落地的版权保护实操规范。高峰论坛启幕,实操指引正式落地本次《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发布会暨版权保护高峰论坛,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主办,汇聚了全国司法专家、行业协会代表、头部平台负责人、知名律所及版权服务机构从业者,围...
2026 - 04 - 27
在股权投融资对赌交易中,股东责任限制条款已成为平衡投资人退出保障与创始人风险隔离的重要安排。实践中最常见的表述有两类:1.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2.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第一,该类条款应解释为责任财产限于股权本身,还是责任金额以股权价值为上限;第二,若认定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则价值应当以何时点为准。本文结合相关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体系化梳理,并重点提炼股东与投资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要点。一、“以股权为限”与“以股权价值为限”的司法定性规则(一)原则性认定:二者通常等同,均为“价值限额责任”在无特别明确约定时,法院普遍将“以股权为限”解释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均属于金钱债务的责任上限约定,而非仅以股权财产本身承担责任。典型判例:1. (2019)沪0151民初8769号:法院认为,“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
2026 - 04 - 27
2026年4月24日,吴先生亲自到访卓建律师事务所,向卓建国民律师团队的尧先恒律师献上了一面精心制作的锦旗,锦旗上镌刻着:“法律卫士,品德高尚。” 2024年初,吴先生遇到合同纠纷,怀着急切的心情找到尧律师,尧律师接手案件后,尽心竭力,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并取得了胜诉。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财产,眼看该案要终止执行。尧律师便自己展开调查,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也给被执行人以强大的压力,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向委托人支付款项。此后,吴先生还遇到了多起个人事务,尧律师也帮其一一处理,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多次个人法律事务的完美解决,令吴先生不胜感激,才有了开头的一幕。现在,吴先生在深圳开始自己创业,创立了广东某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保、净化工程(洁净车间/实验室)总包与技术服务。未来,期待与吴先...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