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案外人请求附带租赁拍卖是否支持的审查标准(强制执行小讲堂第117期)

日期: 2026-04-10
瀏覽次數: 1749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黄某甲因经营需要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的商业房产(下称“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柳房他证字第XXXX号),抵押权依法设立。2021年5月1日,黄某甲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租期20年,租金总额300万元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1日,因黄某甲逾期未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1日查封案涉房屋。执行过程中,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虚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主张其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前,请求法院“带租拍卖”。异议被驳回后,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后且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为抵押权设立后设立的租赁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法院裁判逻辑紧扣法律适用边界,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时间要件+真实占有要件”的双重审查标准”,具体如下:

1、“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定前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之规定,“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两项要件: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设立之前,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租赁物。二者缺一不可,旨在平衡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用益物权期待利益。

2、本案租赁权的“时间瑕疵”与“真实性存疑”:某公司主张租赁合同签订于2021年1月1日,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2021年3月1日,但未能提供原始合同原件,且其提交的复印件中“签订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租金支付凭证显示300万元转账时间为2021年5月2日,该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与“一次性预付20年租金”的商业惯例严重不符;此外,案涉房屋在2021年3月抵押权设立前由黄某甲自用,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2021年3月前已实际占有房屋,如水电费缴纳记录、装修合同等。综上,法院认定案涉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后,且证据不足以证明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故无法对抗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三、案件总结

本案裁判不仅明确了“抵押不破租赁”的适用规则,更揭示了执行程序中租赁权审查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难点,核心意涵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抵押不破租赁”的法理基础与例外边界

“抵押不破租赁”源于罗马法“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其法理基础在于租赁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与承租人生存权、经营权的特殊保护。但该权利并非绝对,需受抵押权优先性的限制——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若允许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对抗执行,将导致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落空,损害金融市场交易安全。本案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设立时间与实际占有要件,重申了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租赁权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法定与债权平等的私法秩序。

(二)执行程序中租赁权审查的“穿透式”方法论

针对实践中频发的“倒签合同”“虚构租赁”等规避执行行为,本案确立了“证据链闭合性审查”标准:

合同真实性审查:重点核查合同原件、签订背景、条款合理性;

占有状态审查:结合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装修合同、物业证明等,判断承租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前实际占有房屋;

租金支付审查:通过银行流水追溯资金来源,排查异常大额支付。

(三)司法裁判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的警示意义在于明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租赁权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虚构租赁关系阻碍执行的,法院可裁定除去租赁权后拍卖;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追究被执行人与承租人的妨害执行责任。本案中,黄某甲与某公司虚构租赁时间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权利外观造假侵蚀担保物权秩序,司法裁判对其的否定性评价,彰显了维护执行权威与打击规避执行的双重价值导向。

综上,唯有租赁权真实设立于抵押权之前且承租人已实际占有,方能对抗执行;反之,任何通过虚构权利外观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因缺乏实体法与程序法依据而被否定。这不仅是对《民法典》物权优先效力的重申,更是对诚实信用的诉讼秩序的捍卫。


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介绍

卓建律师事务所强制执行中心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是深圳市律所第一家强制执行中心。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强制执行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找人、找物、找车、快速查封、司法拘留、执转刑、股东追责、快速司法拍卖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中心整合资源,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致力于打通债权实现的最后一公里!





来 源|王玮、杨云霞

审核|邓剑、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9 - 16
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者的意图清晰:降低债权人的行权门槛。然而,截至今日,新法施行已两年多。通过梳理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可以观察到一个基本事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远未消弭,本文围绕该问题,从5个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观察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异律师界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要求“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执行终本裁定”不再是必要条件。这个逻辑没有错,但不需要终本裁定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直接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的...
2026 - 09 - 16
一、 执行时的痛点公司没钱,老板却"只是挂名",官司赢了钱却拿不到,格外窝火。申请强制执行一查:公司没钱没房没车,法定代表人也换成了跟你没关系的人,可真正说了算的老板压根不在股东名册上。这种人,法院能限他吗?答案是可以。二、 法律依据限高令不只锁"台面上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高消费。一句话:限高令不只锁法定代表人,还锁幕后的实际控制人。三、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说: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不看你名字有没有写进股东名册,只看谁说了算(现行《公司法》已不再把"非股东"作为限定条件,是否持股并非认定标准...
2026 - 09 - 16
9月15日,卓建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在12楼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二次跨境电商行业动态交流会,研究中心主任肖燕律师及多位研究员参加。会议以跨境电商行业最新法律动态与热点问题为议题,围绕涉税监管落地、刑事风险防控、业务架构演进、资本市场动向及海外监管变化展开研判,旨在精准定位跨境卖家痛点、及时把握行业监管脉搏,持续提升卓建律师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专业能力。肖燕律师结合近期政策落地情况与一线办案观察,从涉税监管、刑事风险、业务架构、资本市场、海外监管五个维度分享了行业最新动态与热点问题。涉税监管方面。2025年度企税汇算清缴核定口径落地,2025年第三季度按2%核定利润、2025年第四季度按4%核定利润。行业税务政策预期趋于明朗,增值税问题在出口公司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店铺公司申报缴纳。对于历史上曾买单出口的跨境卖家,被动查出的风险依然存在。2026年查账征收是趋势。9810出口模式...
2026 - 09 - 15
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日,为开拓青年律师成长新路径,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积极落地“灯塔计划2.0”。创始合伙人张斌律师带来专题分享,为西安分所人才建设指明方向。 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9月6日,台盟省直第二支部召开支部全体盟员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主任当选台盟浙江省直第二支部第四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经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艳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正式获聘为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月1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单位在光明社区工作站一楼联合开展“学法于心 守法于行 公益普法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9月3日,“2026华语律师深圳行光明站”交流活动顺利举行,来自各地的华语律师同仁走进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参观走访与专业交流。 9月4日,光明区律师执业合规专项培训(第四场)...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