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卓建专业|“如何呢?又能怎?”李荣浩发火背后:解读音乐演出翻唱的法律边界及行业逻辑

日期: 2026-03-31
瀏覽次數: 1810

前言

2026 年 3 月 28 日,单依纯在深圳演唱会上翻唱李荣浩的代表作《李白》,引发版权争议。据悉,单依纯团队此前就该次翻唱事宜,已向李荣浩所属版权公司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 “音著协”)提交授权申请,但已收到明确的书面拒绝通知。在此情况下,单依纯方仍未取得合法授权便公开演唱该作品,后续单依纯方发布致歉声明,而李荣浩则进一步提出四点质问:“请问你用什么立场什么权利什么角度什么心态演唱?”,截至本文撰写之日,事件后续进展尚未明确,本文将持续关注。

本次事件的核心法律脉络清晰,属于商业演出场景下典型的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侵权情形,涉案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行使了作品的著作权。从表演行为本身分析,该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多项权利。在无更多细节披露的前提下,其法律性质已较为明确,本文作者将持续跟踪事态发展。

本文不以评判事件双方是非为目的,仅以本次纠纷为切入点,围绕商业演出的版权授权边界、著作权核心权利(表演权、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音乐版权授权的行业特性展开分析,以期为音乐行业的版权实践提供参考。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叠个重甲,笔者算是李荣浩的歌迷,同时也欣赏单依纯的演唱功底与舞台表现力,因此本文将秉持客观中立原则,仅从法律与法理层面展开探讨,且因目前尚未掌握事件全貌,暂不做主观评判,同时衷心希望此次风波能得到友好解决,华语乐坛的复兴与发展,离不开每一位用心创作、表演、深耕音乐的从业者。

一、演出涉及的著作权授权及核心权利类型

商业演出中使用他人作品的版权授权问题,已是音乐行业的老生常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商业演出既不属于法定许可范畴,也不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其版权使用需严格遵循 “先授权、后使用” 原则。

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维度,其中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永久保护的属性,财产权则可依法许可、转让,且有法定保护期限。本次翻唱纠纷中,涉案行为至少触及四项核心权利,也是音乐翻唱场景中最常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类型,具体界定如下:

表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商业演唱会的翻唱行为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的触发需满足实质性、独创性改动要求,如重写旋律 / 歌词、重构曲风和编曲结构等;若仅为轻微编曲调整,如更换伴奏乐器、增加前奏间奏等,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改编。

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侧重对作品局部细节的调整,改动未形成新的作品表达,不产生新的著作权客体。

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范畴。即便取得作品改编权,也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禁止任何损害作品原意、贬损作者声誉的改动行为。

二、关于改编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作者一项著作财产权,改编行为的本质是“演绎”,其结果是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产生一部新作品,即产生一个新的独创性表达。小说改编成剧本、漫画改编成动画,都是典型的改编。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与改编权的财产权属性不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作者一项人身权,维护的是作品与作者思想感情的同一性,防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同样是作者一项著作人身权,控制的是对作品局部的、未达到歪曲程度的变更。而一旦改动触及作品思想表达的本质,导致公众对作者及作品产生误读,便越过了修改权的边界,进入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领域。修改权保障作者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的自由;保护作品完整权则是防止他人对作品的歪曲。二者是量变与质变的关系:轻微改动通常落入修改权范畴,而一旦改动触及作品思想内核,便质变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值得一提的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不以改动幅度大小为判断标准,而在于改动是否违背作者创作初衷、是否改变了作品的思想内涵,有些改动也许外界看来并不是多大的事情,但是也许是对作者精神权利本质的侵害。

前面论述了很多著作权法的基本法律常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笔者对李荣浩拒绝授权单依纯翻唱《李白》的原因进行合理推测(仅为个人观点,真实原因以李荣浩本人及相关方表述为准),亦希望该分析能引起娱乐行业从业者的重视 —— 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往往源于对权利边界的忽视,虽然是笔者的一家之言,但同样希望引起从业者重点关注,有时候法律风险商业风险就是这样无形中产生的。

事实上,单依纯曾于 2025 年在芒果台《歌手 2025》节目中翻唱过《李白》,该事件距今已逾半年。目前无法确认此次翻唱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但从李荣浩本次的表态来看,其并未对该次节目翻唱行为提出异议,据此可合理推断,该次翻唱大概率由电视节目制作方、组织方或单依纯经纪公司中的一方或多方(具体责任主体依合同约定确定)取得了李荣浩方面的授权,授权权利范围应至少包括表演权、改编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单依纯在《歌手 2025》中对《李白》的改编因风格大胆、形式创新引发广泛关注:编曲中加入《王者荣耀》游戏音效,打造 “电子国风 + 摇滚 + 戏谑念白” 的混搭风格;歌词层面新增 “我本是辅助,今晚来打野”“如何呢?又能怎?” 等内容,植入游戏术语与 Z 世代网络语境,将原曲中 “诗仙李白” 的意象解构为 “游戏角色” 与 “反叛青年”。此次改编与翻唱也助力单依纯进一步破圈,其中 “如何呢?又能怎?” 更是成为不少 00 后、10 后的网络口头禅。

而李荣浩创作于 2013 年的《李白》,核心表达了对随性自由生活的向往,以及对世俗眼光与浮躁社会的淡淡自嘲。歌曲借诗仙李白之名,抒发了现代人渴望摆脱世俗束缚、回归本心的心境,通过 “大部分人要我学习去看世俗的眼光” 等歌词,调侃了社会中随波逐流、刻意迎合的浮躁风气,反映了理想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具有较强的社会隐喻性。

至少在笔者看来,单依纯这个不多的改编确实是让两个版本的《李白》想表达的内核产生了较大差异,单依纯版本更为贴近年轻人,那个李白更多指的可能也是王者荣耀的李白,显然李荣浩对单依纯的针对《李白》的改编并不认可,其明确指出,单依纯版本仅将原曲的 “真鼓改为电鼓”,“一本书换了个书皮本质内容没有变”,属于非实质性改动,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改编”,因李荣浩与单依纯的歌迷受众群体重合度较低,二者对作品的表达内核存在明显差异,该改编行为是否触及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边界,因法理层面尚存争议,且受篇幅限制,本文暂不展开探讨。

需要明确的是,鉴于李荣浩本次并未对改编内容本身提出严厉的法律指控,仅表达了个人层面的不欣赏、不认可,本次事件目前尚未达到构成改编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的法律程度,但是单依纯之前在芒果的那次改编让《李白》这首歌的内核产生了偏差也是李荣浩不高兴的原因进而拒绝后续的商业授权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因此该事件仍足以引起行业从业者的重视:改编并非无边界创作,即便取得作品授权,过度偏离原作的改编也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大幅度重写歌词、改动旋律 / 和声,或通过改动使作品主题发生歪曲(如将励志歌曲改为低俗内容)等行为,均可能涉嫌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 该权利作为著作人身权,不适用任何豁免规则。

即便改编行为暂未触及法律红线,但其本质是对艺术作品的一次重构,著作权人对作品改编的授权意愿,与改编后作品的争议性密切相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即便著作权人同意对作品进行必要改动,“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此处的 “必要改动”,判断标准为行业惯例与技术需求,如演出时长、作品篇幅的客观限制等,而非商业营销需求。

基于此,笔者建议行业从业者,在对作品进行改编后,应将改编后的词曲物料提交原著作权人确认或征求意见,这既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也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因综艺节目项目协作流程复杂、多方主体衔接等问题,部分节目翻唱未能完成上述前置确认流程。本次事件为行业敲响警钟,无论是演唱会组织方还是综艺节目制作方,均应高度重视该问题,不要嫌麻烦也不要乱赶通告进度,有些环节不能省。

三、音乐版权的场景化授权规则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词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代为著作权人处理版权授权事宜并收取使用费,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 “拒绝权”。若李荣浩未将《李白》的表演权全权委托音著协管理,或明确保留对该权利的拒绝授权权,则音著协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本次事件中,李荣浩已向音著协核实,确认其未对单依纯方作出授权,相关争议暂不涉及音著协的授权职责。

回归到单依纯在《歌手 2025》中的《李白》的翻唱行为,结合笔者作为文娱行业律师的行业实操经验,艺人经纪公司与电视台或网络平台签署的演出合作协议中,多数约定演出所涉的全部著作权及邻接权归电视台/平台所有;若演出涉及使用第三方作品,由演出组织方负责取得合法版权授权。例如,邀请李荣浩演唱其原创作品《李白》,仅需李荣浩在合同中保证作品的原创性、无版权瑕疵即可;若安排其他艺人演唱李荣浩的作品,按照行业惯例,应由节目组织方向著作权人寻求授权。据此推断,单依纯此前节目翻唱《李白》的授权,大概率由芒果 TV 向李荣浩方面取得。

此处需重点提醒行业从业者:线下表演权(演唱会、音乐节等场景)与综艺节目翻唱改编的授权,分属两类不同的版权使用授权,艺人团队切勿认为取得综艺节目授权后,即可在线下商业场景中随意翻唱该作品,二者的授权范围不具有通用性。

如前文所述,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清理工作,责任主体一般为电视台或网络平台;即便合同约定授权责任归属于歌手,多数唱作人也会同意作品在综艺节目中被翻唱,核心原因有二:其一,作品在综艺节目中的传播,能实现更广泛的曝光,兼具商业价值与传播价值;其二,综艺节目制作方多为大型平台或企业,与唱作人、艺人之间往往存在多维度的商业合作,双方存在高度的商业绑定和利益互换,此类授权的洽谈与落地相对顺畅。

但需注意的是,音乐综艺节目的版权授权范围,多数严格遵循 “一次一授权” 原则:授权期限仅限当期节目录制与播出周期,通常不超过 3 个月;授权场景仅限节目现场表演、电视/网络平台播出、节目官方片段传播,部分授权甚至未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作品不可在平台进行回看点播);绝大部分授权均明确约定,不得将授权延伸至艺人个人演唱会、商业演出、直播等其他商业场景,歌手个人不得擅自将节目授权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从行业惯例来看,节目授权≠个人商用,音乐综艺的授权仅限节目自身使用,不能作为演唱会翻唱的合法依据。

艺人线下个人演唱会、商业演出中的翻唱行为,属于独立的商业版权使用场景,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属性。从商业合作角度而言,不同商业场景的版权使用,需重新洽谈权利义务与授权条件,该行为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当前行业中,部分艺人团队存在 “翻唱是致敬”“小改动不算侵权” 等错误认知,忽视了不同商业场景的版权授权义务,法律意识薄弱;同时,部分著作权授权合同未明确约定授权场景、期限、改编边界,导致 “一权多用”“超范围使用” 等侵权行为频发。

事实上,此类问题的产生,并非完全源于行业从业者法律意识的缺失,更多是因演出项目筹备中,未为版权授权洽谈预留足够的时间与空间以及绝对意义上的尊重原作品权利人的原著,不得侵害其作品的精神内核实质。说了那么多,其实本质上还是法律层面的重视程度不够,据此笔者提出核心建议:将音乐版权授权清理工作,列为演出项目的核心环节与系统性工程,提升全行业对版权授权的重视程度 —— 这也是本文的核心写作目的,而非对事件进行八卦式解读。

结语

本次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翻唱版权纠纷,是一次面向全社会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科普。音乐行业的真正进步,在于每一位从业者将 “先授权、后使用” 的版权原则内化为职业自觉。对艺人而言,尊重版权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对行业而言,唯有严格保护原创著作权,才能充分激发创作者的创作活力,推动音乐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尊重知识产权,是对创作者最根本的保护,更是华语音乐行业实现振兴与长远发展的关键所在。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Z世代虚拟世界分身:虚拟数字人相关合规风险分析

丁涛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文化传媒娱乐体育、公司商事纠纷、投融资并购、知识产权 。

卓建专业|由古龙经典作品《武林外史》被改编成短剧说起:著作权人去世后的作品保护与IP价值商业开发

(卓建律师名片)

来 源|丁涛

审核|高记源、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7 - 31
还没确认继承遗产,就能直接冻结继承人的账户还债吗?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往往会将目光转向其遗产继承人。但问题来了:如果债权人仅仅证明了债务存在,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法院能直接冻结并划扣继承人的个人存款吗?今天的案例将为您厘清“限定继承原则”在执行阶段的边界。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是否必须在未确认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9月,李某某的妻子莫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不幸的是,莫某某于2021年11月因病去世。2022年10月,陈某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陈某某自愿放弃除李某某外主张其他莫某某遗产继承人承担本案债务责任的权利。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在继承莫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23年4月向法...
2026 - 07 - 31
强制执行没有钱,能不能告拒执罪?很多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启动强制执行后,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案件终本。不少人第一时间想到:直接追究拒执罪。但实务中大量线索无法立案,根源在于大家混淆了客观没钱和故意装穷。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 313 条明确核心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简单一句话:法律打击的不是 “没钱还债的人”,而是 “有钱却刻意藏起来、逃避还债的人”。被执行人账户空空如也只是表象,能否刑事追责,关键要查清 “没钱” 是客观现实,还是人为制造的假象。一、这些情况:看似 “没有钱”,依然可以追究拒执罪被执行人表面名下无财产,但存在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符合条件即可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结合司法判例,常见情形如下:诉讼、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前后,无偿或以极低价格把房产、车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朋友;通过虚假离婚分割财产。参考案例:张某欠...
2026 - 07 - 31
2026年7月23日,由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企业服务中心主办、四川天府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办的“天府法商荟 · 深耕海外基建·合规护航建工出海”专项法律赋能沙龙在成都天府法务产业大厦圆满举行。本次活动面向建筑企业的经营负责人、海外项目负责人、法务及财务负责人,汇聚了20余家基建央企、省属建工龙头企业及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本次活动主题围绕国际工程合同管理、跨境资金风控、海外争议化解开展专题研讨和圆桌沟通交流。卓建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副主任、卓建(成都)分所高级顾问徐凯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与活动并作专题分享。 徐凯律师以“工程合约:海外工程全流程合同审查与风险规范”为题,结合中广核清洁能源、沙特红海新城等国内外标杆项目,围绕“一带一路”工程市场规则及FIDIC合同体系展开分享,重点拆解EPC银皮书权责边界、隐形风险与条款漏洞,系统梳理项目回款、价款支付、...
2026 - 07 - 31
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近日,逢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正式运营十周年之际,分所会同卓建总所共同踏上了为期三天的广西团建之旅,共叙同仁并肩情谊,携手再启新程。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日,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杨砚律师正式受聘为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陕西互联网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充分体现了其在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化解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综合素养。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7月21日,杭州拱墅区司法局与湖墅街道联合举办的“红领学院”律师党员赋能成长第一课活动顺利举行。活动现场,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式受聘为湖墅街道新就业群体公益法律顾问。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近日,由湖东路街道党工委主办的花山区骑手节暨“夏日送清凉”主题活动顺利举办。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与本次公益活动,现场为外卖骑手送上清凉物资与专属法律服务,以专业法治力量守护一线从业者权益。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近日,海...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