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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破“推定明知”的四维抗辩逻辑

日期: 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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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卓建专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破“推定明知”的四维抗辩逻辑

本文结合这起亲办无罪案,拆解链条型犯罪中“推定明知”的抗辩逻辑,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同类案件的辩护与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可复制的参考思路。

一、案情还原

票据买卖遇账户冻结,换户后卷入赃款风波

2022年,叶某1、赵某、叶某2注册成立浙江CB科技有限公司,专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业务,并在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与邓某有着多年的票据业务合作基础。

2023年4月24日,邓某受他人委托联系叶某2购买承兑汇票,CB公司先通过四川某银行对公账户对接业务。4月26日,该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三人第一时间联系四川某银行客服,并拨打浙江警方110电话核实情况,得到上游资金存在问题、48小时内可解付的官方答复。

同日,邓某因业务需求要求更换账户,三人基于官方答复和长期合作的信赖,向对方提供了吉林某银行账户。后该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三人将该资金用于购买承兑汇票并转交,四人共计获利1.7万元,且三人自有290余万元资金因账户冻结无法取出。

2023年5月,叶某1、赵某、叶某2被抓获,邓某随后到案。公安机关最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两次退查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四人提起公诉,量刑建议四年有期徒刑。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先后建议补充侦查一次、召开庭前会议并三次开庭,笔者作为叶某1的辩护人全程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二、争议焦点

三大核心问题,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主观明知的认定展开,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就三个关键问题形成激烈对抗。这也是此类链条型犯罪中极具代表性的争议点,更是司法实践中易出现认定偏差的难点。

1.账户止付后被告人的积极核实行为,能否证明其对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不具有主观明知?

2.仅凭“账户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这一单一行为,能否直接推定被告人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

3.民间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行政违规行为,能否直接等同于行为人对涉案资金系赃款的“刑事明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仍更换账户继续交易,且参与民间票据买卖的违规活动,结合资金流入赃款的客观结果,足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

而辩护人则认为,主观明知的认定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凭更换账户单一行为推定主观故意,更不能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明知的主观心态。

卓建专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破“推定明知”的四维抗辩逻辑

三、辩护思路

四维破立,打破“单一行为推定明知”的逻辑

针对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笔者确定了否定主观明知的核心辩护策略,以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为基础,通过“法律依据+细节证据+逻辑论证+控方预判”的四维抗辩体系,打破公诉机关的事实推定,构建被告人无犯罪故意的完整证据链,具体辩护思路如下:

卓建专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破“推定明知”的四维抗辩逻辑

1.以客观核实证据,否定“明知”的可能性

援引《刑事诉讼法》及证据裁判原则,向法院提交被告人与银行客服的聊天记录、拨打浙江警方110的通话记录、案发后向合肥、蚌埠、深圳等地警方核实情况的通话记录等关键证据。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在账户止付后第一时间采取了合理、充分的核实措施,并非放任资金风险,而银行与警方的官方答复直接消除了其对资金异常的疑虑,从客观行为上排除了其明知涉案资金系赃款的可能性。

2.紧扣司法解释,推翻“单一行为推定明知”的逻辑

依据《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推定明知需满足基础事实充分且无相反证据”的规定,指出本案存在两大关键相反证据:

1)被告人与邓某存在多年合法汇票业务合作的信赖基础,并非临时交易的陌生主体,按照会议精神要谨慎认定明知;

2)更换账户系基于银行、警方的官方解读答复,且为满足正常票据业务需求,并非为了逃避监管、掩饰隐瞒赃款。

同时从犯罪理性逻辑分析,被告人完成1700万元汇票交易仅获利1.7万元,且自有290余万元资金因账户冻结受损,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牟利目的相悖,公诉机关的推定缺乏逻辑支撑。

3.厘清边界,否定“违规即犯罪、违规即明知”的误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答复,单纯的民间汇票买卖仅系行政违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更不能将该行政违规直接推定为行为人对涉案资金系赃款的刑事主观明知。

公诉机关将“民间票据买卖违规”与“明知赃款”划等号,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差异,而罪与非罪的认定必须严格区分,不能以行政违规直接推定刑事故意。

4.精细化梳理时间轴,印证行为的正当性

预判公诉机关将以“止付后换账户”“参与汇票交易”作为推定明知的核心证据,笔者结合多次补充侦查的事实和证据,将交易全流程的关键行为节点精细化梳理至秒级,形成完整的时间轴。

该时间轴充分证明,被告人的每一步行为均是在得到银行、警方的正面答复后实施,其核心目的是推进正常的票据交易,而非为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而实施相关行为,从根本上推翻了公诉机关的主观推定。

四、无罪裁判

四大理由,明确“明知”认定的裁判导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全部无罪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四被告人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所得,作出无罪判决,其核心裁判理由进一步明确了链条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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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基础需审慎认定明知:被告人与邓某相识已久且长期合作汇票业务,存在合法的交易信赖基础,根据“断卡”会议纪要精神,对此类情形应审慎认定主观明知,不能轻易推定;

2.已尽合理审慎义务:被告人在账户冻结后立即联系银行和警方,获得48小时解付的官方答复,其行为已尽到普通商事主体的合理审慎义务,公诉机关仅凭后续资金涉赃推定其明知,过于牵强;

3.客观行为排斥犯罪结果:从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案发期间及案发后多次向公安、银行等部门寻求帮助的行为来看,其对涉案资金涉诈、账户被冻的结果完全排斥,无追求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4.收益风险失衡佐证无明知:被告人完成1700万元汇票交易仅获利1.7万元,且自有290余万元资金因账户冻结无法取出,收益与风险严重失衡,从常理角度佐证其不可能明知涉案资金系赃款。

五、案例启示

链条型犯罪的辩护技巧与企业合规建议

本案作为链条型犯罪“推定明知”抗辩的无罪案例,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刑事辩护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操思路,也为从事资金流转、票据买卖等商事活动的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一)刑事辩护:打破“口供中心主义”,坚持主动抗辩与证据支撑

1.摒弃消极否认,构建积极抗辩体系:单纯否认“明知”难以被法院采信,辩护人应主动搭建“为什么不知情”的逻辑体系,以客观证据为核心,形成“客观行为否定主观推定”的完整闭环,让法官采信有证据支撑的积极抗辩;

2.精细化梳理证据,绑定法律规定:对交易时间轴、沟通记录、核实凭证等关键证据进行精细化拆解,将证据与司法解释、裁判规则深度绑定,精准反驳公诉机关的推定逻辑;

3.精准把控边界,区分行政与刑事:在涉及商事违规的刑事案件中,需紧扣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援引相关规范性文件,坚决反驳“违规即犯罪、违规即明知”的错误逻辑;

4.庭审预判质证,强化抗辩说服力:提前预判公诉机关的核心观点,围绕“明知”认定的关键要点展开质证,可借助可视化文件(如时间轴、证据链图)提升法官办案效率,强化抗辩的直观性与说服力。

(二)企业合规:建立资金风险防控机制,避免商事行为涉刑风险

笔者在办理多起涉企资金流转犯罪案件中发现,市场主体往往熟悉自身业务,但对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合规义务、资金来源核查存在疏漏,极易因上游资金异常卷入刑事犯罪。结合本案,提出三点核心合规建议,从源头降低涉刑风险:

卓建专业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打破“推定明知”的四维抗辩逻辑

1.建立资金风险核查机制:交易前严格核实上下游合作方的资质、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资金异常、要求紧急换户等特殊情形保持高度警惕,切勿仅凭信赖基础忽视风险;

2.完善业务全流程留痕制度:对业务沟通记录、交易凭证、资金流水、核实情况等全套资料进行留存归档,本案中被告人与邓某的多年业务往来记录,成为证明交易信赖基础的关键证据,完善的留痕制度能在涉刑时有效证明自身合法经营的意图;

3.账户异常时规范核实救济:一旦出现账户被止付、冻结等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向银行、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并完整留存核实记录、官方答复凭证,切勿在未核实原因的情况下随意更换账户继续交易,避免被司法机关推定具有犯罪故意。

六、结语

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并非简单的客观行为推定,而是需要结合行为人的核实行为、交易基础、收益风险、官方答复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人而言,办理此类案件需跳出“单纯否认明知”的传统框架,以证据为核心构建积极抗辩体系,精准打破控方的推定逻辑;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在开展票据买卖、资金结算等商事活动时,需强化合规意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让业务留痕、风险可控,避免因上游风险导致自身身陷刑事追诉。

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商事活动的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混为一谈,更不能仅凭单一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唯有严格恪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文作者

卓建专业|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财产处罚失衡问题研究(以司法实务差异为视角)

陈曦尧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危机应对、企业反舞弊合规。

卓建专业|走私犯罪行刑反向衔接财产处罚失衡问题研究(以司法实务差异为视角)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陈曦尧

审核|王平聚、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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