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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如何凭遗嘱继承内地亲属在香港的遗产?

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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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如何凭遗嘱继承内地亲属在香港的遗产?

林凤 刘莞棋 | 文


由于香港和内地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导致涉港财富传承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此之前我们介绍了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动产遗产以及内地居民如何继承香港不动产遗产。死亡,是永恒的话题。与之相应地,遗嘱作为一种重要嘱托,传递着对家人最深的惦念。不少人谈“死”色变,只有生命堪虞时,才会想到立遗嘱。若内地居民在香港存有财产,生前又未订立有效遗嘱,可能会牵扯到涉港的婚姻家庭、遗产诉讼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大大延缓财富传承进程。为更好地解决遗产分配问题,避免涉外遗产诉讼争议,我们建议当事人提前考虑立定遗嘱。本文主要介绍内地居民就在香港的财产应该如何妥立遗嘱,以及内地居民凭遗嘱继承内地亲属在港遗产的具体承办程序等事项。


一、内地居民如何就在港财产设立遗嘱?


当内地居民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时,可以订立两份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香港的财产。若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可在内地立一份遗嘱处理内地财产,并在香港立一份遗嘱处理香港财产。若当事人健康状况不允许,也可以在内地立两份遗嘱,分别处理内地和香港的遗产。在第二种情况下,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执行人需凭借内地出具的继承文件提交至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以获得遗嘱承办权,才得以处理香港财产。无论哪种情形下,当事人订立的两份遗嘱都不应当存在矛盾、冲突,否则遗嘱会存在效力不确定性的问题。



二、如何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虽立,但必须保证其有效性,关于确认遗嘱效力的诉讼层出不穷。我国大陆有关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继承编》及其司法解释,我国香港有关遗嘱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遗嘱条例》、《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等。


(一)中国内地就遗嘱有效性的规定

就中国内地法律规定而言,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1139条规定,遗嘱人可采用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要求也须符合《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

影响遗嘱效力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是否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被撤销(撤回)和变更、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供养与特留份(预留份)、继承的接受和放弃,还需要考虑继承权是否丧失等。

就遗嘱能力而言,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因此,只有成年人(18周岁及以上)且能够辨认自己行为,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才具有遗嘱能力。

(二)中国香港就遗嘱有效性的规定

就中国香港法律规定而言,遗嘱除了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外,形式要件主要包括“以书面订立、有2名以上见证人”。详细规定为:

1、以书面订立,并由立遗嘱人签署,或由其他人在立遗嘱人面前并依其指示签署;

2、看来立遗嘱人是欲以其签署而令该遗嘱生效的;

3、立遗嘱人是在2名或2名以上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作出该签署或承认该签署;

4、每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但不必在其他见证人面前)作见证并签署该遗嘱或承认其所作的签署(但无须符合任何见证的格式)。

虽然《遗嘱条例》规定了明确的形式要件,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遗嘱的签署仍然五花八门、各式各样,因此《遗嘱条例》第5条第2款又设置了一个软着陆条款,“任何看来是体现立遗嘱人遗愿的文件,即使未有按照上述规定订立,但只要有人提出申请,而法庭在无合理疑问的情况下信纳该文件是体现立遗嘱人的遗愿的,则该文件须当作已妥为签立”,该种情形下,即如果没有完全按照前述的遗嘱形式要求订立遗嘱,但法庭亦可能认为遗嘱已经成立。

有关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主要是《遗嘱条例》第9条至第12条内容。相比内地而言,香港对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较少,原则上规定遗嘱不因见证人无资格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对某些利害关系人(如见证人及见证人的配偶)赠与的部分可能会导致遗嘱无效,而其他遗嘱内容仍然有效。

香港法律对于遗嘱人遗嘱能力的规定,与大陆法律规定相近而有差异。根据香港《遗嘱条例》、《成年岁数条例》、《婚姻条例》等,具备遗嘱能力,除必须为精神上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成年(18周岁以上);(2)已结婚(香港最低结婚年龄为16周岁);(3)实际服役于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4)海上的船员或海员。



三、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选择(即适用中国内地还是中国香港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的规定,遗嘱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被继承人可以选择下列法律:(一)其国籍国法律;(二)其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三)其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四)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对于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有遗产的情形,遗嘱继承应适用内地法律,但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选择适用香港法律或其他法律。适用内地法律的,需要内地律师出具有关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遗嘱效力;适用香港法律的,则需符合香港法例对于有效遗嘱的要求,未符合香港法例要求的,需要做额外申请说明该份遗嘱为何有效,例如需要见证人作出说明签署遗嘱的情况。



四、遗嘱继承在香港的具体承办程序


1、不论死者有无订立遗嘱,任何人在处理死者在香港的遗产前,都要先向香港高等法院的遗产承办处,申请取得有关遗产之授予承办书。授予承办书包括授予遗嘱认证书(有遗嘱)或授予遗产管理书(没有遗嘱)。

2、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由遗嘱执行人向高等法院设立的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被称为“遗嘱认证”)。若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按照《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员优先次序如下: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后裔)。被授予遗产管理书的人员即为遗产管理人,如果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又存在争议的,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由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3、所需提供的资料包括:死者的死亡证明书;死者的遗嘱;死者的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或护照;死者与申请人关系的文件(如结婚证明书、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等);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遗嘱执行人申请遗嘱认证的誓章;核实资产及负债誓章;死者于去世当日在香港的资产及负债清单等。上述文件均需在内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外加外交部领事司认证,上交的材料可能会被法官反复质问,申请人需要回答并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做出合理解释。

4、因死者是内地身份,还需内地律师依据内地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呈交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中国律师出具的有关内地遗产继承之法律意见,法庭要求需要有至少5年执业经验并需要具有处理遗产案件的经验。

5、取得遗产承办书后,遗产管理人凭法庭命令与各机构联系办理将遗产分发给继承人的手续。

6、遗产管理人在分发遗产前,需要先安排支付死者的债项、殡葬费用及其他处理遗产的费用(如:法律咨询费用、申请授予遗产承办书的费用及有关法庭费用)。

7、香港于2006年2月11日取消遗产税,故在此日期后产生的继承无需缴付遗产税。



五、结语


继承是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一件事,涉港继承更是一件复杂的事。在处理类似两地遗产事务时,往往需要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通力配合。相较于生前已订立有效遗嘱的情况,跨港法定继承则极为繁琐且耗时耗力,因此建议大家提前根据个人意愿并结合内地与香港继承制度规划设计财富的继承及传承问题。



林凤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涉外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监事、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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