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资讯文章

News

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 2024-05-23
瀏覽次數: 3223

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彭湃 刘菁 |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劳动条件由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共同组成,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而劳动条件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暂停个别劳动者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情形,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意见。

地区

案号

法院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

(2021)粤01民终2162号

关于日通公司应否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许某某认为日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日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日通公司则认为其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分析认为,第一,日通公司从2019年10月24日开始未再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内容,直至许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已达两月有余。日通公司在一审中主张因许某某工作中屡屡犯错才没有安排工作并暂停其使用工作邮箱,在二审中主张因许某某工作态度不端被暂停对接公司客户,但均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上述措施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第二,在2019年12月10日许某某首次提起劳动仲裁后,日通公司才在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与许某某面谈,即日通公司在未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后长达两个月时间内,未及时对其所称的许某某工作失误或工作态度不端等问题进行核查和处理,未尽用人单位应有的管理职责。

第三,许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客服,结合许某某的岗位特点及其正常的工作情况,工作邮箱是其正常开展工作的劳动工具,作为客服人员,对接公司客户是其正常的工作内容。日通公司在一审中确认2019年10月24日开始没有安排许某某具体工作内容,在二审中确认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暂停许某某对接公司客户并短暂停止许某某使用工作邮箱,可见,日通公司没有为许某某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四,虽然日通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了《工作岗位调整通知书》,但此时许某某已提起劳动仲裁,且双方的矛盾已无法调和,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许某某不同意调岗,并以“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被迫离职”为由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其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日通公司主张许某某的离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日通公司应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059.5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辽宁省沈阳市

(2023)辽01民终2145号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沟通记录及通话录音记载的张某某所在部门负责人认可封禁上诉人办公账号的事实,足以证明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张某某在职期间封禁其工作账号的事实。张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行业的售后工作人员,在办公系统中录入售后车辆基本信息后进行工作是其常规的工作内容,占其收入中大部分的绩效工资考评依据亦来自于该办公系统的业绩数据。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封禁张某某账户必然导致上诉人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没有绩效收入,大幅度影响张某某的个人收入,足以认定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劳动条件。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对张某某进行了提升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培训、调换张某某岗位后对张某某的个人收入不产生不利影响,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张某某、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江苏省南京市

(2020)苏01民终5835号

一审庭审中,经询问,捷信公司确认了如下事实:上述限制苏某某工号登录的系统系捷信公司开发的HomeSis系统,该系统系捷信公司开发的业务操作平台,用于开展业务,对捷信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苏某某的工作内容系业务销售办单,限制苏某某工号登录系统会使苏某某的办单受到限制。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捷信公司在没有证据证实苏某某工作期间存在销售违规的情况下擅自将苏某某登录系统的权限予以限制,导致苏某某无法通过该系统正常开展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苏某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捷信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缺乏合理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对劳动者做出管理行为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所从事的工作任务、从事上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以及用人单位没有提供从事工作任务所必须的生产和工作条件。那么,认定用人单位暂停员工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还是已达到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程度,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所提供条件是否是保障劳动者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二、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条件是否会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

(2021)粤01民终2162号一案中,许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客服,结合其岗位特点及其正常的工作情况,工作邮箱属于许某某正常开展工作的劳动工具,日通公司停止许某某使用工作邮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没有为许某某提供正常的劳动条件,故许某某可以以日通公司未为其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日通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理,(2023)辽01民终2145号、(2020)苏01民终5835号案件中,结合劳动者的岗位特点,公司办公系统属于其正常开展业务的必要工具,用人单位关闭劳动者的系统权限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并且影响劳动者的正常收入,所以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关闭劳动者系统权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劳动者理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合法、合理、善意。即使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工作未达到标准或者违法单位规章制度的,也应当依照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如要求劳动者进行停岗培训、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等,否则用人单位在没有制度依据的情况下停用劳动者的邮箱、系统账户的,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没有为劳动者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范员工电子邮件及系统账号的使用范围、方式、权限等内容:若劳动者使用工作邮箱或者系统账号存在违规行为,如利用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发布虚假、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侵犯其他人隐私、损害公司商誉内容的,或劳动者超越其权限,侵入公司管理系统,窃取公司内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劳动者的工作邮箱、系统使用权限或者调整劳动者账号使用范围。

2.若没有正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在员工不存在违规使用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宜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应当及时关闭劳动者邮箱及系统的使用权限,避免员工利用工作电子邮件或系统账号,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彭湃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彭湃律师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深圳市福田区法学会专业法律咨询专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刘菁 /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刘菁,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领域为劳动法、合同法等,自加入彭湃律师团队后,协助处理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多项诉讼案件,同时协助处理顾问单位合同审查等事务。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和良好的法律服务能力,且擅长法律文书起草、文章撰写及新媒体宣传工作,协助团队起草诉讼文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发表多篇公众号文章。



0
News / 推荐新闻 More
2026 - 07 - 31
还没确认继承遗产,就能直接冻结继承人的账户还债吗?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程序中,当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往往会将目光转向其遗产继承人。但问题来了:如果债权人仅仅证明了债务存在,却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法院能直接冻结并划扣继承人的个人存款吗?今天的案例将为您厘清“限定继承原则”在执行阶段的边界。一、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是否必须在未确认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承担清偿责任”。2020年9月,李某某的妻子莫某某向陈某某借款18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条。不幸的是,莫某某于2021年11月因病去世。2022年10月,陈某某将李某某告上法庭,陈某某自愿放弃除李某某外主张其他莫某某遗产继承人承担本案债务责任的权利。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在继承莫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陈某某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于2023年4月向法...
2026 - 07 - 31
强制执行没有钱,能不能告拒执罪?很多债权人拿到胜诉判决、启动强制执行后,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案件终本。不少人第一时间想到:直接追究拒执罪。但实务中大量线索无法立案,根源在于大家混淆了客观没钱和故意装穷。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 313 条明确核心条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简单一句话:法律打击的不是 “没钱还债的人”,而是 “有钱却刻意藏起来、逃避还债的人”。被执行人账户空空如也只是表象,能否刑事追责,关键要查清 “没钱” 是客观现实,还是人为制造的假象。一、这些情况:看似 “没有钱”,依然可以追究拒执罪被执行人表面名下无财产,但存在恶意规避执行行为,符合条件即可报案或提起刑事自诉。结合司法判例,常见情形如下:诉讼、执行阶段恶意转移财产判决前后,无偿或以极低价格把房产、车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朋友;通过虚假离婚分割财产。参考案例:张某欠...
2026 - 07 - 31
2026年7月23日,由成都天府中央法务区企业服务中心主办、四川天府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办的“天府法商荟 · 深耕海外基建·合规护航建工出海”专项法律赋能沙龙在成都天府法务产业大厦圆满举行。本次活动面向建筑企业的经营负责人、海外项目负责人、法务及财务负责人,汇聚了20余家基建央企、省属建工龙头企业及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本次活动主题围绕国际工程合同管理、跨境资金风控、海外争议化解开展专题研讨和圆桌沟通交流。卓建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城市更新专业委副主任、卓建(成都)分所高级顾问徐凯律师作为主讲嘉宾受邀参与活动并作专题分享。 徐凯律师以“工程合约:海外工程全流程合同审查与风险规范”为题,结合中广核清洁能源、沙特红海新城等国内外标杆项目,围绕“一带一路”工程市场规则及FIDIC合同体系展开分享,重点拆解EPC银皮书权责边界、隐形风险与条款漏洞,系统梳理项目回款、价款支付、...
2026 - 07 - 31
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近日,逢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正式运营十周年之际,分所会同卓建总所共同踏上了为期三天的广西团建之旅,共叙同仁并肩情谊,携手再启新程。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日,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杨砚律师正式受聘为陕西正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陕西互联网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充分体现了其在商事调解与金融纠纷化解领域的专业实力与综合素养。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7月21日,杭州拱墅区司法局与湖墅街道联合举办的“红领学院”律师党员赋能成长第一课活动顺利举行。活动现场,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正式受聘为湖墅街道新就业群体公益法律顾问。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近日,由湖东路街道党工委主办的花山区骑手节暨“夏日送清凉”主题活动顺利举办。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受邀参与本次公益活动,现场为外卖骑手送上清凉物资与专属法律服务,以专业法治力量守护一线从业者权益。卓建(福州)律师事务所近日,海...
Copyright ©2017 - 20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律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11-13楼
电话:0755-33377408
邮编:330520
  • 您的姓名:
  • *
  • 公司名称:
  • *
  • 地址:
  • *
  • 电话:
  • *
  • 传真:
  • *
  • 邮箱:
  • *
  • 邮政编码:
  • *
  • 留言主题:
  • *
  • 详细说明:
  • *
在线留言  
关注我们  
  • 手机网站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