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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快速执行案件中的财产处分措施你知道多少呢?—强制执行小讲堂深圳篇

日期: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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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快速执行案件中的财产处分措施你知道多少呢?

王玮、徐鼎 | 文

财产处分措施是指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性处理的一系列法律手段。这包括但不限于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以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财产处分措施通常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比如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

那么在快速执行案件中,财产处分措施的具体流程有哪些呢?



一、财产处分措施的操作人员

财产处分措施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根据承办人的指令操作,也可由承办人操作。


二、财产处分措施的具体流程

1.线上扣划措施

处分财产的主要类型为扣划银行存款、公积金、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承办人即可在总对总查控系统或者鹰眼系统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划拨等措施。“总对总”系统中扣划银行存款需要在冻结后等待15天的异议期才能进行扣划。深圳本地银行账户也可参照上述系统设置标准在冻结后给予15天异议期。


2.解除控制措施

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和其他限制措施;当事人书面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并书面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控制措施,可以解除。其他需要解除控制措施的情况应当报经团队评议决定。


3.线下处分措施

扣划、解除控制无法进行线上操作的,深圳辖区的通过鹰眼系统集约执行将指令发送执行实施处行动组负责落实,深圳辖区外的通过案管系统中的事项委托功能,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4.快执转普执

在办理快执案件过程中,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如车辆、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经核实确需移送普执合议庭处理的,应当在核实、控制后十个工作日内,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处关于快执案件转普执流程指引》要求移送至普执合议庭办理。


5.不得采取处分措施的情形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三、结语

财产处分措施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能够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它能够对债务人产生威慑作用,防止债务人滥用权利,恶意逃避债务。同时,财产处分措施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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