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强制执行小讲堂
日期:
2024-08-13
瀏覽次數:
2272
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阻碍法院执行查封房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
王玮、徐鼎 | 文
一、案例背景介绍
2003年11月28日,徐某某与某机关服务中心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涉案房产。2010年1月4日,双方签订《职工购房补充协议》,约定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产权证办理。2010年12月29日,涉案房产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徐某某,性质为按经济适用房管理。2013年10月14日,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约定涉案房屋归赵某所有,但至今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由赵某与女儿徐甲居住。2019年6月20日,法院调解确认徐某某应偿还刘某某借款及利息。2020年4月28日,法院查封徐某某名下涉案房产。赵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并停止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案涉房产所有权人,但其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排除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某的申请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理由是:一方面,赵某案涉房产享有的请求权成立在前,其与徐某某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逃避此后徐某某可能发生的担保债务。刘某某的请求权与赵某的请求权相比较,在时间上不具有优先性。另一方面,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赵某享有的是针对案涉房产要求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而刘某某享有的是针对徐某某的一般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因而,刘某某的金钱债权请求权与赵某某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故赵某关于停止对案涉房产强制执行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之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分割内容,系夫妻之间约定仅约束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和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需经案外人通过行使要求被执行人登记变更房屋所有人的请求权,才能实现物权变动,从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此逻辑,在执行过程中,被查封的房屋如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该房屋的所有权应为被登记的被执行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的查封执行并无问题,案外人的异议应被驳回。但若“一刀切”地按照上述的原理处理所有的类案,则容易出现利益失衡和显失公平的处理结果。
本案的意义即在于对相关的例外情形进行了一种探索,并提炼出了一种相关的例外标准,主要有三点:一是案外人对于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请求权形成于申请执行的债权之前;二是案外人之请求权的形成并非基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的恶意串通:三是案外人的请求权的未行使并非由于案外人自身原因而怠于行使。满足以上三点,则可以产生阻却执行的法律效果。
强制执行中心是集中了本所强制执行领域专业律师的团队,专注于强制执行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有能力拒不履行的终本案件。本中心在查找债务人和财产调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大数据资源,能为客户提供快速财产调查、快速查封、执转破、执转刑、司法拘留、股东追责六位一体的全流程服务,为客户解决执行难提供最佳方案,为企业、银行切实解决回款难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强制执行团队以法律为武器,以财产调查、查找债务人为突破口,凝聚律师力量,借助平台大数据办案中心,将强制执行进行到底。
2026
-
09
-
14
前言陈绮贞与钟成虎、添翼创越工作室著作权及经纪合约纠纷,是继吴青峰与林暐哲版权大战之后华语乐坛又一标志性创作者维权案件。本案横跨刑事、民事两大领域,争议同时覆盖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专属授权合同、演艺经纪合约、商业秘密多重法律关系。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创作型艺人词曲著作权原始归属、专属授权合同终止后的母带返还义务、艺人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侵害营业秘密,对国内音乐行业创作者与经纪公司签约、版权管理、母带保管、授权到期交接等合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本文梳理案件完整时间线,提炼双方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研判该案对华语音乐产业的深远影响。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的案件始末完整时间线以下内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2001年:陈绮贞与音乐制作人钟成虎确立恋人关系,钟成虎创办添翼创越工作室,双方形成创作、制作、经纪深度绑定模式,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在添翼体系下陆续发行《华丽...
2026
-
09
-
14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以及内地企业跨境投资、贸易、融资和商业合作日益频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及争议解决中心,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对于内地企业而言,无论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香港法院管辖,还是因交易相对方、合同履行地、资产所在地等因素而进入香港诉讼程序,都有必要对香港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基本认识。香港与内地虽然同属一个国家,但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民事诉讼制度与香港普通法诉讼制度在程序架构、当事人责任、证据规则、庭审模式及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影响律师的诉讼策略,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后的文件管理、证据保存、成本评估及商业决策。本文主要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通过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展开的普通民事诉讼为观察对象,与内地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并结合跨境商事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对其中较值得关注的程序差异作一梳理...
2026
-
09
-
14
赢了官司,强制执行却查不到钱。可一翻流水,钱都是从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走的。这些转账记录,能追股东还钱吗?先给结论:光有流水,法院不一定认。"人格混同"的根本标准只有一条——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思和财产。说白点,就是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是不是搅在一起、分不清。标准写在《九民纪要》第10条里。法院通常看三方面:财产、人员、业务是否独立,最要紧的是财产混到分不清。一、未判股东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有流水,但没认定混同(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公开案例)债权人赵某借钱给某小额贷款公司,22万多本金没还够。赵某打官司,主张小贷公司与其法人股东某纺织公司人格混同——理由是纺织公司会计高某的个人账户跟小贷公司有资金往来,要纺织公司连带还钱。纺织公司辩称:那些往来是小贷公司正常放贷,高某本人就是借款人和保证人,每笔转账都有借款凭证,两边人员、业务分开。法院查明,资金往来只是小贷公司与高某个人账户...
2026
-
09
-
14
9月10日下午,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卓建律所(全国)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夏世友律师受中工国建城市建设(深圳)有限公司邀请,开展“建设工程‘工程款结算催收’预防法律风险实务”专题讲座。中工国建城市建设(深圳)有限公司管理层及法务人员等参加。本次讲座聚焦建设工程应收工程款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催收实务,夏世友律师结合自身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建设工程领域实务经验,以“风险防范+案例剖析”为核心脉络,系统讲授了有效应收工程款项具备的条件、工程签证办理预防法律风险、如何预防应收工程款项变为呆账坏账、工程款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途径催收工程款项的时机把握等五大板块内容。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和大量真实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合同主体审查、履约证据组织、结算办理、签证要件与证据固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实务要点,并针对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