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茶话|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0,协同共生,协力共赢!
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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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为坚决阻断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输入途径,避免因人员集聚流动造成疫情扩散,卓建所在特殊时期,用特殊的方式,通过腾讯视频网络直播举行“推进卓建所转型升级之我见”的线上远程新春茶话会。在卓建所张斌主任和管委会成员带领下,两百多名卓建同仁齐聚线上会议,共话新春、共谋发展。
张斌主任在新春致辞中指出,今年春节是一个不平凡的春节,我们每个人都是在焦虑,甚至是在恐惧中度过的。至今这种感觉仍未消除,希望大家做好防护,一定要保证安全,我们一定要做到卓建人零感染率,让我们一起加油,一起努力。
面对危机,我们不仅需要有应对危机的能力,让危机对自己影响最小,而且更需要'化危为机'的能力。例如今天的远程会议,就是一种'化危为机'的能力的展现。
所以我们所需要的,不仅是直面它的勇气,更需要有认知它的能力,与它共处的能力。如何做到这一点?核心是改变自己。
我们如何改变自己
首先,需要我们树立信心,因为信心贵于黄金,要有战略定力。
其次,不断地提升自身的能力,包括专业能力、市场能力及领导力。
第三,要做好转型升级的谋划与布局,进而形成行动计划。
随后,来自全所17个团队代表进行主题发言,共同探讨结合律所转型发展,团队如何与律所协同共生,一起协力共赢。金振朝律师汇报了律所十大部门2020年创收目标,全所人员向着目标一起加油,一起努力,一起向卓建所协同共生,协力共赢的目标迈进。
最后张斌主任希望今天我们的远程会议,能开出成效,相信春暖花开已为时不早。每年律所都有逗利是、发红包惯例,今年也不例外,所里组织在微信官方群进行红包派发,祝全体卓建家人在新的一年在红红火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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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一类案件:当事人被指控受贿,但涉案款项明明有借条、有利息约定、有资金流转记录,怎么看都像是一笔正常的民间借贷。然而检察机关认为,这不过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借条是假的,借钱是假的,只有权钱交易是真的。当事人家属往往感到困惑:明明有借条,怎么就成了受贿?而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常面临两难——如果仅以“有借条”进行形式辩护,往往收效甚微;如果不作实质抗辩,又无法有效回应控方的指控逻辑。事实上,借款型受贿是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中争议最大的类型之一。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以借为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借款名义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和“放贷收息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出借资金,以收取“利息”变相收受贿赂)。这两种形态的棘手之处在于:真实的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在客观行为上高度相似——都发生了资金交付,甚至都有借条和利息约定。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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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在商事交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似乎天经地义,但有时候“交货”不仅是给货物,还包括一张小小的发票。当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只约定了给钱,没约定给票,收款方拒开发票、付款方因此扣留税款,这究竟算不算违约?如果算违约,高达50万元的违约金又是否合适?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某钢结构公司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书:钢结构公司需分期返还钢材款共计173万余元,并约定若未按期付款,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万元。到了履行期,被执行人钢结构公司在第一期付款时提前了一个月支付,但索要发票未果,在支付第二期尾款时扣除了本应开具发票所涉及的税款近20万元,随后将剩余款项打到了申请执行人账户。经案件承办法官进行释明后,钢结构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将扣留的税款支付至指定账户。然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等人却并不买账,他们以钢结构公司逾期付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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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公司账上却一分钱没有,老板个人吃香喝辣,债权人只能干瞪眼?这是很多执行案件的真实困境。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 “无财产可供执行” 时,案件往往陷入终本僵局。但这并不意味着钱一定要不回来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股东个人掏钱还债。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典型生效判例,用通俗的案例讲清实务中最常见的追加股东裁判规则,帮你破解 “公司没钱、老板脱身” 的执行死局。一、公司虚假清算就注销?股东直接担责典型案例:成都某物流公司起诉某成都公司胜诉,进入执行后发现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该公司股东明知有生效判决未履行,仍制作 “所有债务已清偿” 的虚假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还书面承诺 “清算报告如有虚假,股东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明知公司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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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5月1日,新《海商法》正式施行。这是该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系统把握新法要点,推出"新《海商法》深度解读"系列文章,围绕新法核心条款的立法背景、裁判演进与实务要点进行深入剖析。本系列涵盖目的港无人提货、货物赔偿额计算、留置内容变化等跨境电商行业及货代行业的热点专题。后续文章将陆续发布,敬请关注。本文作为新海商法的解读系列第四篇,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聚焦留置权的变化及风险点,结合案例、海事法院裁判观点和跨境电商业态特征,提供实务思路。 引言 2023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了一起引发行业广泛关注的跨境电商物流留置权纠纷案[1]。某图公司受某雅公司委托,将两批陶瓷产品从中国运往英国亚马逊仓库。第一批货物顺利送达,第二批货物运抵英国后,因某雅公司拖欠运费,某图公司在英国将货物拦截并留置。随后某图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某雅公司支付拖欠运费及拦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