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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合伙人余刚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高空抛物坠物法律思考”圆桌会议

日期: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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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连续发生数起高空坠物事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为探讨高空坠物、抛物致人损害等法律问题,2019年7月9日,《深圳律师》杂志81期思辨与争鸣栏目联合宣传委与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高空坠物抛物法律思考”主题圆桌会议,会议主要针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对策和建议。

我所合伙人余刚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高空抛物坠物法律思考”圆桌会议

我所合伙人余刚律师作为受邀嘉宾参加此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嘉宾还有市物业管理学会副会长曹长兴、南山区荟芳园业委会主任邵明、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树宏玲、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颜宇丹、市律协宣传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宁、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年法律顾问刘长森、市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林志平等相关专业人士。

我所合伙人余刚律师受邀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高空抛物坠物法律思考”圆桌会议


余刚律师针对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以及如何预防等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议:

1、法律层面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层面的救济措施是较为明确的,如果能具体到某一侵权责任人,就直接找侵权责任人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进行诉讼;但侵权责任人不明确或者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献爱心慈善的方式解决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并非长有之计;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可能是高空抛物坠物的潜在受害者,推动社会救济制度建设应当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为此,余律师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实行高楼责任保险制度或相应基金,利用保险杠杆来保障受害者的利益,先由保险公司或者救济基金进行先行赔付,形成制度解决受害者诉讼周期长、获得赔偿时间较长甚至得不到赔付的困难。

2、目前小区高空抛物的相关制度规范建设,无论从预防角度还是管理角度来看,大部分是停留在纸面上,最终落实到实际执行和追责层面较少;现有法律规定权责模糊,没有明确监督责任主体、检查责任主体等,比如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最直接接触物业或者检查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业委会是否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定期检查管理?对此,余律师建议细化法律条文,明晰权责关系,通过业主自治的方式制定完善的小区管理文件,明确小区高空抛物专项管理制度,强化小区业主文明意识。

3、没有明确的惩戒措施,杜绝小区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就是空谈,在责任追究方面,如果达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度,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外,高空抛物这种主观故意或过失行为,应当对其施加社会压力,给与抛物者更为严重的谴责,在现实中,可以考虑给与抛物者一定的信用惩戒,将其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全方位对可能产生危害的行为人给予惩戒和约束。

4、关于如何预防高空抛物,余律师非常赞同深圳市律师所建议的深圳可设立房屋安全宣传日,通过全社会力量推动宣传和引导,加强物业管理单位、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意识,结合业主、使用人和管理人对物业的检查与检测等工作切实做好高空抛物、坠物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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