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给结论:把公司当钱包,退股也甩不掉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债权人很头疼的事。很多债务人以为,只要把股权转出去、退出公司,公司欠的债就跟自己没关系了。湖南高院(2026)湘民再215号民事判决给出了相反答案:股东如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两边账户混着用、分不清谁是谁的,就构成“财产混同”;哪怕事后把股权全转了,原股东该担的责任一样甩不掉。说到底,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钱一旦混在一起,责任就分不开。
二、这案子是怎么翻过来的:一审输、二审输,还能再争取。
故事从2020年说起。案外人租下湖南长沙一处经营用房开超市,月租2万、租期5年,50万元押金却打进了张某(当时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2021年8月,熊某接手这家超市,前后付了85万元。
后来学校搬迁,超市开不下去,2021年12月双方签协议约定:某甲公司退还押金50万元、赔偿损失32万元,共82万元,可公司一分没给。 熊某于是起诉,既告公司,也要求张某一起担责。结果一审(2022)湘0104民初1299号只判公司赔82万元,驳回了对张某的请求;
二审(2022)湘01民终7061号维持原判,理由是张某收款是职务行为、某甲公司又不是一人公司、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熊某没能证明张某滥用公司。熊某申请再审,也被驳回。顺带说一句,某甲公司股东实缴出资一直是0元,章程记载的两名股东认缴出资66万、134万,出资时间竟写到了2040年底。
换个人可能就觉得没戏了。但熊某转而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提审,2026年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判张某对8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凭什么认定“混同”?关键看钱有没有混 。
改判靠的是检察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某甲公司公账和张某个人账户之间大量、频繁互转,备注只写“转账”,没有财务记载;本该进公司的押金、部分租金和水电费,直接进了张某个人账户;双方账户的往来金额也不小——张某转给公司合计52万元,公司转给他合计59.83万余元。
更关键的是,即便在张某2021年9月转让全部股权之后,双方仍继续频繁互转。熊某还按公司出具的结算表,把32308.69元租金、水电费汇进张某个人账户,而三张结算表上都印着“收款账户 户名:张某”。对这些往来,张某和受让人晏某都说不出合理理由。
法院据此认为:判断人格是否混同,主要就看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是不是混在一起、分不清。张某用个人账户收公司的钱,违反了“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公司财产独立原则,又不做财务记载,导致公司钱去哪儿都说不清,构成人格高度混同,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要划个重点:张某早把股权卖了、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他了,钱却还来回倒,说明他从头到尾没把公司和自己的钱分开过——所以判决特别强调,即便此后把股权转让,原股东的责任也不能免除。
四、债权人该怎么做:盯流水、查账户、把原股东一起告 。
首先,盯住钱的流向。若对方让你把钱打进老板个人账户,把结算单、转账记录留好,这些往往就是日后认定混同的关键证据。其次,进入诉讼或执行后,可申请法院调取,也可申请律师调查令,去查公司账户和股东个人账户之间的往来。
再次,别只告公司,把原股东和受让方一并列为被告,本案就是把张某和受让人一起追的。最后,判决输了不等于没救——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走抗诉、提审这条路,本案正是这样翻过来的;是否启动、能否改判,仍取决于案件事实与证据,不保证特定结果。
如果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也可以把这条线索交给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另行起诉,别让案子停在“终本”上。 要提醒一句:事后补做账、虚构债务、用各种名目转移财产,都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撤销权和追责,还可能构成虚假诉讼、妨害执行,情节严重的会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