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一家公司,账户是空的。一查工商档案:股东认缴500万,实缴0元。你依据股东未出资去起诉,要求他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还不上的债买单。这时股东拿出"王牌"——"我之前借给公司好几百万,我对公司有债权,拿这笔债抵销我的出资义务,我已经实缴了。"这一招在实务里叫"以对公司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它能不能成立?实务中争议很大,但近两年的裁判风向已经很清楚:卡得很严,大多数以失败告终。
一、债转股与债权抵消出资
今天用两个真实案例讲透法院的审查思路。先分清:合法的"债权出资"和可疑的"债权抵销"《公司法》允许用债权出资——公司增资时,股东把对公司的债权转成股权,即"债转股",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法律是认可的。但"拿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是另一回事:股东本来承诺掏500万现金,现在说"别掏了,公司欠我500万,两笔账一冲,两清"。区别在哪?债转股是给公司"注血",抵销出资是股东把自己排在债主前面先拿钱。公司有钱时怎么都好说;公司还不上债了,股东再玩这一手,等于抢在所有债权人前面把自己那份先划走——这正是法院重点打击的场景。
二、案例详情
案例一:五份证据齐上,法院还是不认,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一审丰台法院判决、二审维持)就是这么典型:某酒店公司欠下租金等475万余元被执行不到钱,债权人起诉股东王某,要求他在未出资的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某的"证据链"看起来相当完整: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声称从关联公司受让325万债权)、银行回单和记账凭证(主张另外出借175万)、一份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债权折抵出资)、一份验资报告,甚至在诉讼期间还修改了公司章程。法院逐项审查,发现处处是破绽:债权转让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也没约定王某为受让债权支付任何对价;转账凭证里有的写的是"还款",验资报告里却找不到对应借款凭证;最致命的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酒店公司连续两年的年度报告都白纸黑字写着"实缴出资0元",公司章程也一直写着"以货币出资"。所谓折抵出资,实际发生在官司打到一审期间。法院由此确立审查规则:股东主张以债权抵销出资的,由股东自己举证证明债权真实,法院围绕五个因素综合判断——债权凭证是否齐全、抵销发生的时间、抵销时公司是否已经还不上债、有没有经过公司决议程序、企业信息公示怎么写的。
本案王某和苏某是夫妻,两家公司都由夫妻俩控制,法院认定债权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通过决议以债权抵销出资,实质是让自己优先于外部债权人受偿——抵销无效,照旧在500万范围内买单。
案例二:抵销挑错了时间点,输得更干脆,成都中院二审的一起案件里,股东的玩法更隐蔽。公司欠外部债权人的债已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股东刘某定辩称:我2015年就转了钱给公司,2025年还替公司偿还了贷款,这些都算我"对公司享有债权",拿来抵销出资义务。法院的回答一针见血:抵销行为发生在一审诉讼期间,此时公司已经丧失清偿能力。这时候股东拿债权抵出资,本质是"利用股东地位给自己搞个别优先清偿",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公平清理债权的精神——排队受偿的规矩不能被股东插队破坏。他所在关联公司的"债转股"主张同样被否。最终,三名股东均被判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裁判要旨
第一,先查公示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的年报是"照妖镜"——股东一边主张抵销、年报一边写着实缴0元的,抵销的真实性基本崩塌。开庭前把多年年报打印出来当证据。
第二,把举证责任推给股东。债权真实性由股东举证,凭证不齐、没有对价约定、财务制度混乱的,直接否定。
第三,死盯时间线。抵销发生在公司欠债、被执行、诉讼或丧失清偿能力之后的,构成股东插队受偿,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第四,穿透关联关系。股东与公司、股东相互之间是夫妻或关联公司的,虚构债权、倒签协议的概率极高,可申请法院调取完整财务凭证审查。
我对公司有债权"不是股东的免死金牌。公司还能还债时,规范的债权抵销或许有生存空间;一旦还不上钱,法律的天平就倒向外部债权人——出资义务不许抵销,股东的出资照样要掏。、
本文作者

李阅桐律师 卓建律所合伙人
专业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及关联公司、拒执罪、终本盘活。

(卓建律师名片)
来源|李阅桐
审核|张帅、品宣部
编辑|卓小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