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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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公司的股权问题,往往比传统企业来得早,也来得急。一支做大模型应用的团队,天使轮可能只有五六个人,半年后就要谈A轮。公司最值钱的是几位算法工程师和一套还在迭代的模型;为了买算力,每轮融资金额都不小,稀释也就来得快。第一张营业执照上的股权怎么写,会一路影响到申报上市那一天。本文分上下两篇。上篇讨论控制权:股权怎么分,持股平台怎么搭,几家知名科技公司是怎么做的。下篇讨论融资稀释、同股不同权与风险隔离。文中比例来自一个示范模型,用来说明方法,不对应任何一家真实公司。一、顶层架构要回答的三个问题谁说了算,钱怎么分,出了事谁来扛。这三件事如果压在同一层主体上,任何一件出问题都会牵连另外两件。更稳妥的做法是分层安排:控制权集中在实控人能掌握的持股层,经济利益按出资和贡献分给各层权益人,经营风险下沉到具体做业务的子公司。下面以一家虚拟的AI初创公司(下称“X公司”)为例。创始团队四人:实控人A任CEO,联合创始人C负责技术,D负责销售,B主要提供启动资金和产业资源,不参与日常经营。图1  X公司四层股权顶层架构(设立阶段示例)自上而下看:• 自然人层:A、B、C、D和未来的激励对象,是最终权益人。• 持股层:A的个人持股公司(下称“A控股”)、担任普通合伙人的GP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这一层只持股,不做业务。B、C、D直接持股,图中用虚线框表示。• 主体公司:X公司本身。它是融资主体,也是将来的上市主体,模型、代码、专利、商标和融资款都放在这一层。• 业务公司:销售服务、生产或项目实施、新业务孵化各设一家子公司,合同、产品和试错的风险落在这一层。二、股权分配:先算表决权,再算钱1. 示范模型表1  X公司设立阶段股权分配股东持股比例表决权由谁行使A控股52%A员工持股平台24%A(通过GP公司行使)创始出资人B13%B技术合伙人C7%C(与A一致行动)...
發佈時間: 2026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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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李悉瑜指导律师:杨帆七周的暑期实习,我从初入律所时的茫然无措,到如今对法律实务有了切身的理解,每一步都走得踏实而充盈。实习的第一周,扑面而来的不是课本里井然有序的法学理论,而是卷宗中散落各处的证据碎片、错综复杂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务之间那条隐形的鸿沟以一种不容回避的方式横亘在眼前。而卓建浓厚的“家文化”氛围,给了我安放这份茫然的足够空间。入职培训会上,合伙人的致辞让我第一次认真思考法律的实践属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校友前辈则结合自身经历,鼓励我们主动争取实操机会,在一线工作中积累经验。这些话语如同一张徐徐展开的底图,让我在随后七周面对每一个案例、每一份材料时,都有了将其归位的参照坐标。一、文书之中,磨砺策略思维文书写作是实习期间最具挑战也最见成长的工作。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答辩状,到三份借贷纠纷起诉状的独立撰写,我在一次次修改中逐渐学会站在委托人角度思考诉讼策略。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的撰写。我重点围绕利率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还款冲抵顺序、各被告的责任边界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分别核算了每位被告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一份完整的答辩状需要在多个层面构建防御体系,兼顾不同裁判思路下的应对方案,方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强制执行申请书、司法拘留申请书的撰写,则让我体会到法律文书的精确性要求。判决主文中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被执行人的身份信...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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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者的意图清晰:降低债权人的行权门槛。然而,截至今日,新法施行已两年多。通过梳理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可以观察到一个基本事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远未消弭,本文围绕该问题,从5个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观察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异律师界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要求“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执行终本裁定”不再是必要条件。这个逻辑没有错,但不需要终本裁定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直接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仍然必不可少。然而,这个初步证据究竟是什么、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各地法院的标准又并不统一。对此,我们从三类案例展开论述。(一)直接明确要求必须有终本裁定才支持加速到期的案例1、目前检索不到此类案件,因为新公司法明确去掉了这个前提。2、一个有意思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增萍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载《社科大法学》2025年第1期)一文中披露:“在债权人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公司...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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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时的痛点公司没钱,老板却"只是挂名",官司赢了钱却拿不到,格外窝火。申请强制执行一查:公司没钱没房没车,法定代表人也换成了跟你没关系的人,可真正说了算的老板压根不在股东名册上。这种人,法院能限他吗?答案是可以。二、 法律依据限高令不只锁"台面上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高消费。一句话:限高令不只锁法定代表人,还锁幕后的实际控制人。三、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项说: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不看你名字有没有写进股东名册,只看谁说了算(现行《公司法》已不再把"非股东"作为限定条件,是否持股并非认定标准)。四、 通过案例看法院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尺吴某不是股东,为什么照样被限高?最高法(2024)最高法执监819号执行裁定里,某物流公司是被执行人,法院对该公司限制消费,可吴某不是公司股东,也被一并限制。吴某不服:我不是股东,凭什么限我?其申诉未获支持(最高法裁定驳回)。执行程序查清:他代表公司参加政府重大会议,案件推进有协商...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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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卓建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在12楼会议室召开2026年第二次跨境电商行业动态交流会,研究中心主任肖燕律师及多位研究员参加。会议以跨境电商行业最新法律动态与热点问题为议题,围绕涉税监管落地、刑事风险防控、业务架构演进、资本市场动向及海外监管变化展开研判,旨在精准定位跨境卖家痛点、及时把握行业监管脉搏,持续提升卓建律师服务跨境电商企业的专业能力。肖燕律师结合近期政策落地情况与一线办案观察,从涉税监管、刑事风险、业务架构、资本市场、海外监管五个维度分享了行业最新动态与热点问题。涉税监管方面。2025年度企税汇算清缴核定口径落地,2025年第三季度按2%核定利润、2025年第四季度按4%核定利润。行业税务政策预期趋于明朗,增值税问题在出口公司处理、企业所得税问题在店铺公司申报缴纳。对于历史上曾买单出口的跨境卖家,被动查出的风险依然存在。2026年查账征收是趋势。9810出口模式的使用卖家越来越多,但退税路径尚未走通。刑事风险方面。国内卖家账号来源的刑事责任风险显现,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类犯罪,中介大量被追责,卖家是否构成犯罪存在重大争议。业务架构方面。行业出现有争议的店群卖家的第五套架构,即所谓的“赛维3.0模式”,核心特征是香港公司实体化;在此之前,行业已先后经历赛维模式、赛维2.0、单店9810、境外本土店四套架构。对外投资新规生效,个人...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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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日,为开拓青年律师成长新路径,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积极落地“灯塔计划2.0”。创始合伙人张斌律师带来专题分享,为西安分所人才建设指明方向。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9月6日,台盟省直第二支部召开支部全体盟员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主任当选台盟浙江省直第二支部第四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近日,经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潘艳律师、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正式获聘为第二届河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9月1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联合多家单位在光明社区工作站一楼联合开展“学法于心 守法于行 公益普法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9月3日,“2026华语律师深圳行光明站”交流活动顺利举行,来自各地的华语律师同仁走进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参观走访与专业交流。9月4日,光明区律师执业合规专项培训(第四场)开展。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温邻君律师受邀授课,为光明区参训律师带来实务导向的合规专题分享。9月8日,“民族团结一家亲,榴深筑梦心连心”主题普法宣传活动在茅洲河体育艺术中心顺利开展。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刘超,执业律师李肖东、沈琪琪参与本次普法宣传。9月11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胜诉能量站”第十七期专题学习活动如期开展。本期活动聚焦金融资管领域实务痛点,围绕金融资管产品投资人索赔纠纷开展专...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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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官司去执行,才发现公司账上根本没钱。光盯着公司没用,得往上看一层——股东认缴的出资到位了没有?没到位,能不能拉他们一起还钱?今天讲一个最高法审查的案子((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一、案例分析1、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某实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某科技公司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债权人发现这家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的钱却没交齐,于是申请追加黄某、张某、屈某、王某四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让他们在没出资的范围内替公司还钱。法院一开始驳回了申请,债权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路打到最高法。四名股东也喊冤,拿出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明细,说早就把钱交了。可法院一查,问题就出来了。2、股东说"钱交了",法院为什么不信,第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这四名登记股东实缴出资额全是0元;某实业公司2022年度年报也写着,黄某、王某实缴出资是0。第二,股东拿出来的转账记录、交易明细,没有一笔备注"股东投资款"。钱是转了,可转的是不是出资、什么用途,外人从记录上根本看不出来。而《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九条写得很明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本案裁判时适用的原《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内容与此一致)。光有转账,不等于出资到位。3、最高法明确:对外公示的信息,才是债权人的信任依据最高法讲得很直白...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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