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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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填报的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显示,股东徐某、李某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0年3月30日,某传媒公司因另案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债权人认为股东徐某、李某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徐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徐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11月1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传媒公司应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619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某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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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仲裁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增聘仲裁员的公示》,经资格审核、专业遴选等严格规范程序,卓建律师事务所邓小佳、韩蔚薇、何美华、黄绿洲、李琎、李阅桐、马海燕、毛晶晶、王晓旭、谢柳思律师,以及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洪国彬律师,共计11位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与良好的行业口碑,成功入选本次拟增聘仲裁员名单。 此次入选,是汕尾仲裁委员会对我所律师专业能力与执业素养的高度认可。未来,各位入选律师将严格恪守仲裁规则,秉持公平公正、中立客观的原则履行仲裁员职责,以专业积淀妥善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优化区域法治营商环境、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卓建力量。 来源: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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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享有向债权人追索与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的双重权利。然而,直接起诉债务人常面临证据不足、异地管辖等程序障碍。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折中做法:保理人起诉债权人返还融资款,同时请求确认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一路径的法理基础存在两种解释可能:一是以间接给付说为背景的“程序折中”,二是以让与担保说为核心的“实体回归”。本文从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争议入手,系统分析两种学说下“追索权+优先受偿权”并主张力的逻辑构造,论证让与担保说为该路径提供了更自洽的法理支撑,而间接给付说则更贴近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立场。两种解释路径虽出发点不同,但均指向同一诉讼策略的有效性。一、问题的提出有追索权保理是我国保理业务中最常见的模式。《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有追索权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这一规范赋予了保理人双重追索权:既可向债权人(转让方)追索,也可向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然而,纸面上的权利与诉讼中的实现之间存在落差。当保理人选择直接起诉债务人时,常遭遇两大难题:其一,证据材料不齐。保理人并非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对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履行情况、抗辩事由等信息掌握有限,债务人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提出抗辩。其二,异地管辖困境。债务人与保理人通常不在同一地域,基础交易合同与保理合同的管...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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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下午,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佛山市律师协会南海区工作委员会一行到访卓建,卓建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分所与国际化委员会副主任林凤律师,一体化运营委员会主任黄力维热情接待并组织座谈。来访嘉宾一行首先参观了卓建律所办公区、模拟法庭及全国首家民营法律博物馆——卓建法律博物馆,深入了解卓建近20年发展历程中“专业立所、文化兴所、科技强所”的发展理念,对卓建融合家文化、学习文化、团队文化的特色文化体系,以及在法治文化传播方面的公益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杨林主任首先系统阐述了卓建律所的发展历程、文化体系、业务领域、专业化建设成果、在全国的战略布局以及行业发展的愿景。作为立足深圳、深耕粤港澳大湾区、辐射全国并逐步实现国际化的律所,卓建在国内成立了24家分所、3家国际办公机构,8大研究中心及40个创新业务孵化中心,形成“基础研究-专业突破-场景创新”的全链条法律服务生态。他指出,卓建以打造“专业化、一体化、数智化、国际化”一流强所为发展战略,致力于通过持续优化与体系升级,实现律师个人与律所整体的协同成长。 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敏对卓建律所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她表示此次交流为两地律师行业互学互鉴搭建了良好平台,卓建在文化体系建设方面的独到创举以及在青年律师培养上的扎实经验,尤其值得佛山市南海区学习借鉴。希望未来两地律师行业能够持续深...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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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官司打赢了,对方公司却成了“空壳”?设备还在,老板换了个马甲开了新公司继续干,老公司账上却没一分钱?公司老板转移财产,可以这样追究其“拒执罪”!在执行实务中,这恐怕是最让债权人头疼的局面。很多公司老板自以为聪明,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做挡箭牌,通过私账收款、低价转移资产、另立山头等方式掏空公司,试图让生效判决变成“法律白条”。作为债务执行律师,这种“金蝉脱壳”! 老板们再这么玩,面临的不仅是限高,而是刑事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老板们的“常规操作”与法律定性在讲方法之前,我们先来揭露一下那些“老赖”老板们通常是怎么操作的:1. 财务混同(私账收款):公司对外做生意,收款码却是法定代表人或财务的微信、支付宝,或者要求客户将货款打入其个人卡、或者用关联公司账户来收款。2. 恶意转让资产:将公司的机器设备、存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1折)转让给亲戚或关联方。3. 另起炉灶(“换马甲”):原公司背着债务,老板重新注册一家新公司,把原班人马、核心设备、业务渠道全部转移到新公司,原公司只剩下一个营业执照(空壳)应付法院。4. 虚假申报:在法院责令申报财产时,明明有应收债权或隐形资产,却勾选“无财产”,或者少申报。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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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批投资者、同一笔钱、同一交易模式:民事里要自担50%风险,刑事里却可能被当成“全额涉案”,全部退回。这背后,不只是个案争议,而是一整套民刑评价标准失衡的问题。一、案情简述:黄金小程序“爆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将案件暂称为“某黄金案”。01 基本模式A公司与投资者签署《贵金属购销协议》,名义为“现货贵金属买卖”,但实际操作中:1. 投资者通过“A金业”小程序;2. 以保证金方式建仓,按黄金价格波动结算盈亏;3. 多空双向,可追加保证金,也会被强制平仓;4. 几乎不发生实物交割,本质是类期货差价交易。02 资金路径1. 投资者通过微信/网银向公司或指定自然人账户打款;2. 公司后台将资金记入小程序账户;3. 盈亏、出金、回款,均由公司或特定个人账户完成。03 民事裁判要点(已生效判决)1. 认定交易模式实质为黄金金融产品(类期货)交易;2. 认定A公司无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违反监管规定,合同无效;3. 在责任分配上:投资者明知高收益高风险,亦未审慎审查资质,自主参与→有过错;A公司无证经营黄金金融产品→有过错;最终,对差额损失按50%:50%分担,A公司返还一半。04 后续刑事走向爆雷后,A公司相关人员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机关倾向将全部投资金额视为违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投资者则整体被视为“被害人”,主张全额退赔。由此形成核心争议:“同一批投资者、同一笔钱、同一交...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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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老赖新招:老板变老头,法院拿我没辙?在日常执行案件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判决书刚下来,或者法院刚发出限制消费令,原本身强力壮、开豪车住豪宅的老板,突然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成了 “五保户” 或者年近七旬的老太太。这种利用法定代表人变更来规避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的套路,已经成为很多“老赖”公司的标配操作。难道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只能眼睁睁看着原老板逍遥法外,继续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吗?答案当然是:不可能!我来为大家详细拆解如何“穿透”公司面纱,追究那个幕后真正的“老赖” 。一、 法律漏洞还是执行误区?很多人以为,只要把法定代表人换了,原来的老板就和公司没关系了,法院就不能限他高、抓他人了。这种认知非常局限,是对法律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高消费行为。关键词是: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法律封堵的不仅仅是“法定代表人”这个名号,更是那个真正在背后操控公司的人。换人,只是换了个“挡箭牌”,只要我们能证明他是“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律师的直接责任人”,限高令依然能套在他头上。二、如何锁定真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变更时间点、股权结构和任职情...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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