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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填报的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显示,股东徐某、李某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0年3月30日,某传媒公司因另案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债权人认为股东徐某、李某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徐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徐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11月1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传媒公司应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619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某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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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金某来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某来公司”)诉江门某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幸福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典型的房企拖欠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款项纠纷,面对房企“未结算不付款”“商票已付即抵债”的连环抗辩,以及长达数年的履约拖延,小微企业一度面临应收账款僵局。任律师紧扣合同履行事实与仲裁规则,精准突破结算与付款抗辩,最终不仅通过仲裁裁决全额确权,更推动双方达成以房抵债方案,实现债权100%落地,彻底化解本案纠纷。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金某来公司与某幸福房地产签订《一期信报箱及地上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金某来公司承接某幸福房地产案涉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作,合同含税总价101.46万元,工期364天。2021年7月,项目发生工程洽商变更,新增工程款4.27万元;2022年1月,工程整体竣工并通过某幸福房地产及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此后仅支付15万元工程款,另出具14.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剩余90.74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付。2023年4月,金某来公司委托任志军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幸福房地产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与律师费。2023年10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全额支持金某来公司全部请求。2024年12月,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案涉101万余元...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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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款来历与意义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款系在该条第一款列举六类传统管辖连接点(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之后增设的兜底条款,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封闭的法定连接点模式向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开放模式转变。“适当联系”标准的立法目的在于弥补传统管辖权连接点的不足。随着跨境交易的复杂化,许多涉外纠纷在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但实质上与我国存在重要关联。立法者选择“适当联系”而非“实际联系”,正是为了适度扩张管辖权的同时保持审慎谦抑,避免滑向域外长臂管辖的窠臼。因此,“其他适当联系”的认定,既要立足于维护当事人诉权和国家司法主权,也要坚守关联性、实质性、合理性的底线。二、支持“其他适当联系”认定的情形(一)交易链条与合同履行实质性环节指向中国当交易的核心环节指向中国时,即使合同形式上与我国缺乏传统连接点,亦可认定存在“其他适当联系”。上海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某公司诉香港利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2025)沪 01 民辖终962号),争议涉及境外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但法院认定存在适当联系: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CIF上海”,交易相关单证的邮寄收件地、货物实际收货...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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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北京某贷款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叶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依法拍卖叶某某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一套房产。2022年8月4日,顺义法院给叶某某及其同住家属发放八年租金共计297600元,该笔款项于2022年8月5日汇入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嗣后,在另案王某与叶某某、杨某某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叶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执行法院将预留的租房费用297600元,及5笔精神病人看护补贴费用3000元两笔款项共计约30万余元予以划扣。叶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上述款项中包含其维持基本生活的租金及护理费用,请求予以豁免。顺义法院在调阅相关卷宗并审核证据后,于2023年8月3日告知王某决定将划扣项中的300600元返还叶某某及返还的原因。2023年8月14日,王某向顺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继续执行上述款项。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被司法处置后,为其预留的租金以及汇入其账户的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款项,是否属于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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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国际权威法律媒体《亚洲法律杂志》(ALB)公布了“2026 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律所”榜单、“华南地区律师新星”榜单及“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榜单。凭借在华南市场的深耕与突破,卓建律所连续第3年荣登“ALB China 华南地区律所”榜单。此外,卓建律所合伙人孟晋燕律师获评“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卓建(龙岗)分所执行主任黄鸿辉律师获评“华南地区律师新星”。卓建律所“2026 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律所” 孟晋燕律师“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 黄鸿辉律师“华南地区律师新星”这些荣誉不仅是对卓建整体专业实力与人才梯队建设的双重肯定,更彰显了律所布局粤港澳大湾区、推进国际化战略的前瞻性视野与稳健发展格局。这份肯定既是激励,更是前行动力。未来卓建将稳步朝着专业化、一体化、数智化、国际化的方向前行,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Asian Legal Business 亚洲法律杂志(ALB)是汤森路透旗下的顶尖法律杂志,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媒体之一,旨在为客户和读者提供前沿的法律商业资讯和律所专业评级。来源|品宣部审核|执行委员会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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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ALB《亚洲法律杂志》正式发布2026年华南地区榜单,49家律所、45名律师突围上榜,其中不乏新晋面孔,行业竞争格局持续动态调整。卓建律师事务所凭借在华南市场的深耕与突破,连续三年荣登"ALB China华南地区律所"榜单。榜单发布之际,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受邀接受《亚洲法律杂志》专访,就行业承压背景下的稳健增长与国际化突围分享独到见解。以下为报道正文。市场感知面对相似的外部环境,卓建律所的管理者用不同的关键词来形容过去一年的感受,描绘出一个充满挑战、亟需变革的市场基本面。卓建成立于2007年,是深圳本土成长起来的一家大型合伙制综合型律所,目前在国内外主要城市设立了27家办公机构,拥有执业律师900余名,总员工逾1300名,是华南地区头部本土律所之一,已经成为全国性且开启国际化布局的律师事务所。卓建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直言,过去一年来,对华南乃至全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感受是“不容乐观”。他认为,行业普遍面临着市场竞争与可持续发展两大维度的压力,表现是“震荡下滑,质量下降”。这种压力是内外因交织的结果:既有经济周期、地缘政治等外部冲击,也有行业内卷、竞争主体多元且无序的内部挑战。“我们得做好充分的准备,认知上要匹配,在行动方面,包括组织建设、平台建设、人才储备、服务模式、技术运用,都需要有针对性地做出调整。”杨律师判断,这种...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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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债权人以为,拿到生效判决书就万事大吉,殊不知对方早已串通他人,用假借条、假离婚、假交易等手段,背地里打一场“合法”的假官司,悄悄转移资产、掏空可执行财产,直接卡死你的执行路径。更隐蔽的是,这些虚假诉讼套路都披着“正规”外衣,有判决书、过户手续、流水记录加持,普通人根本看不破、摸不透,稀里糊涂就吃了大亏。今天,李阅桐律师结合实务案例和法律条款,一次性拆透4类最高发的虚假诉讼套路。一、4类高发虚假诉讼套路虚假诉讼的核心目的,是通过捏造民事纠纷、伪造证据,借助司法程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本质是对司法权威的践踏,更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结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以下4类套路最为常见:套路一:串通亲友,捏造虚假债务抢先执行这是最泛滥、最易操作的一种虚假诉讼。债务人欠大额债务后,为避免资产被查封,找亲友、亲信串通,捏造虚假借贷关系,补签假借条、走形式流水,再让亲友抢先起诉自己,拿到生效判决后,以“优先受偿”名义划走房产、存款等核心资产,等真实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债务人早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务案例:周某琼、邓某泉夫妻二人欠下高额债务,债权人余某勤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80万元。为逃避执行,二人与亲属周某成串通,捏造220万元的虚假借款协议,通过循环转账制造资金流水,将名下两套房产抵押给周某成。随后周某成起诉二人,法院基于虚假证据出具调解书,二人趁机将房产抵偿给周某成...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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