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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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介明教授、副院长孟奇勋副教授、程时辉老师、杨洋老师、余洁阳博士一行五人莅临卓建所开展深度交流,共话发展新篇。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武汉理工大学校友会法律分会第一届会长杨银笛律师热情接待来访嘉宾一行。广东隆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方俊律师、深圳市正未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沈合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沈祖锋、以及王明德律师、陈彦廷法务、涂瑶律师等法律分会校友参与座谈。在卓建所合伙人杨银笛律师的陪同下,来访嘉宾先后参观了律所办公区域及卓建法律博物馆。杨银笛律师详细介绍了卓建所在专业建设、文化积淀、品牌运营及社会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成果,对法律博物馆所承载的法治教育价值与法律文化传承进行了生动阐释。来访嘉宾对卓建所一流的办公环境和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给予高度评价。座谈交流中,刘介明院长对律所的热情接待致以诚挚感谢,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武汉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建设新貌与远景目标。他表示,学院将持续以各地校友会及合作律所为纵深触角,搭建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培养框架,并期待大家能将一线的实战案例、前沿行业观察转化为教学研究的“源头活水”。他强调,学院将深度嫁接学校的理工科和行业优势,精耕细作一条独树一帜的法学教育新路径,力求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建设的宏大叙事中,彰显出独属于“理工法学”的智慧与担当。杨银笛律师对刘介明院长一行的到访表示欢迎,并向来访嘉宾介绍了卓建所的基本情况、业务资质及专业服务能力。卓建所目前已获得省一级破产管理人、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重要资质,服务范围覆盖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公司合规等多个领域。她表示,律所将积极参与法学教育实践平台建设,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案例研习、职业指导等支持,共同助力法律人才的成长与发展。参与座谈的校友们分别介绍了在深工作与生活近况,现场交流氛围...
發佈時間: 2026 - 08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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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追到前股东头上,一审居然判赔 老陈是供货商,2018年起一直给东莞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供货。从2018年10月起,公司开始拖欠货款,越欠越多。 2020年,老陈把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货款30万余元及利息,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可执行阶段,公司名下财产早已处置殆尽,老陈只拿回5215.62元,法院裁定终本。钱没要回来,老陈转而追向公司的"前股东"——汤某、蒋某生、蒋某华。三人于2019年1月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李某后退出公司。 老陈的逻辑是:你们认缴299万,实缴才一部分,没缴完就转让跑路,应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陈,判决三人在各自欠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人不服,上诉至东莞中院。二审反转:认缴期内转让≠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驳回老陈全部诉讼请求。核心说理三层:第一层:认缴制下,股东享有法定出资期限利益,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但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并无强制实缴义务。判断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关键看认缴期限是否届满。本案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36年,转让时远未到期。 第二层:无逃债恶意,无实际损害。法院从三个角度审查:一是交易连续性。股权转让前后,老陈与公司的买卖关系持续至2019年8月,公司付...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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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移财产后失联,债权人怎么办?做执行律师这些年,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场景:官司赢了,判决书到手,去执行却发现——公司账上没钱,法定代表人跑路了,股东也"人间蒸发"了。 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却拿不回一分钱。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已脱敏),聊聊这种"死局"怎么破。赢了官司,输了执行,张总做建材生意,被一家工程公司拖欠货款80万。起诉、判决、申请执行,流程顺利。到了执行阶段,法官一查:公司账户余额3.7元。 公司两名股东李某和王某,持股6:4。张总调查发现:欠款期间,李某把名下两套房产过户给了妻子;王某把股权转让给七十多岁的远房亲戚,本人下落不明。 钱没了,人没了,线索也断了。张总差点放弃。 一、三把"钥匙"破局 第一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很多人以为公司欠债只能找公司。但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认缴出资均未实缴完毕,张总可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把:行使撤销权,追回转移的财产。 股东把房产过户给配偶、把股权转让给远亲,若发生在欠债之后,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转移行为,把财产&q...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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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锚定全民法治素养提升的时代导向,让公共法律服务普惠可及,卓建律师事务所依托全所800余名执业律师的全领域专业积淀,打造‌标准化数字化公益普法直播间‌,现向全社会发出诚挚邀约。一、专业数字化直播间配置我们以专属独立直播空间搭建专业播控体系,采用「品牌形象墙+灵活绿幕」双场景设计,配套全链路专业音视频设备与多平台同步推流系统,实现四大主流平台一键同步开播,全程保障高清流畅的沉浸式观看体验,以数字化技术打破法律服务的时空壁垒。二、硬核主播律师团队直播间所有主讲人均为卓建所备案在册的正规执业律师,全部通过全流程合规审核,无不良执业记录:日常常态化普法由深耕民生高频法律领域的专业律师轮值,垂直主题专场更将由各领域资深合伙人领衔开讲,全程输出严谨权威的公益普法内容,从根源上筑牢专业服务的品质防线。三、 轻量化便民公益服务模式直播间打破传统普法的生硬说教逻辑,以通俗易懂的场景化表达拆解法律常识:1.固定每周工作日15:00-16:00开播,适配大众碎片时间,降低学法门槛;2.全程开放合规语音连麦与文字答疑通道,即时响应群众日常法律困惑;3.坚守纯公益属性,仅向公众普及通用法律规则、风险避坑指引与合法维权路径,无任何隐形消费与套路引导;目前已在卓建律师事务所视频号正式开播,后续抖音、小红书、快手多平台将全面覆盖不同群体的观看需求。卓建普法直播间始终锚定“法治惠民”的核心定位,让专业法律知识直达大...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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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采购全流程合规管理意识,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蓝翔律师、肖菲实习律师受邀前往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开展了一场以“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实务”为专题的深度法律培训。来自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骨干人员齐聚现场,围绕采购合同高频风险点与中心作为采购方与被采购方的双重视角下的应对策略展开系统学习,培训现场互动热烈、反响积极。本次培训立足中心作为采购方与被采购方的双重角色定位,以“双重视角、双向防控”为主线展开。蓝翔律师与肖菲实习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采购合同中常见的八大违规风险类型,帮助参训人员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完整认知框架。在“中心作为采购方”模块,两位律师结合中心2026上半年将近60份合同法律审查实务经验,提炼出六大核心风险防控要点。针对价款与结算规则这一财政单位最高频风险,两位律师重点强调价款条款须包含“含税、固定价或据实结算、包含全部配套成本”三要素,付款必须设置“交付完成+书面验收合格+等额发票”三重前置条件,并特别指出必须增加财政审批免责条款,从源头规避财政单位特有付款风险。针对交付、工期与验收标准,两位律师强调核心原则:交付不等于履约完成,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文件方视为乙方履行完毕,同时须设置整改罚则机制。此外,两位律师结合中心合同实例就乙方人员进场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三条防线体系、转包分包管控、争议解...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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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不仅涉及法律、政策导向,还影响到出租人(村集体、村民)、承租人(如企业主)、乃至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比比皆是(虽然直至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才正式确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法律概念,但早期租赁合同中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再叠加政府征收因素,在面对巨大利益时,租赁双方极易就合同的效力、补偿款分配等方面产生纠纷。而由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办法,而国务院至今尚未以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因此,在现实纠纷与立法不完善的碰撞下,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裁判方向也在实时调整。本文在笔者办理的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展开,尝试对集体建设性用地租赁合同超20年租期效力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参考。一、广州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合同签订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发展集体经济,广州市某区某村将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出租。1992年12月30日,村集体与承租人甲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租期5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0260元,每15年递增20%;承租人甲在租期内出资兴建地上建筑物。合同第十条约定:“在使用期内,...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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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7 月 24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下称"21 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出台系统性规定,对设立、存续、终止全环节明确了征税规则,并配以反避税条款和存量追溯征收安排,被业内称为"离岸信托个税最严新规"。本文以公告原文及官方答记者问为依据,对核心规则进行逐层拆解。一、谁来缴税?——"离岸信托"的界定与纳税人离岸信托的定义(公告第 1 条):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虽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纳税人:▍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 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第 3-7 条)▍ 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 → 就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缴税(第 8 条)▍ 非居民个人装入但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 → 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第 8 条第 1 款)实务要点——公告第 11 条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这一"实质性居民"条款意味着"移民≠免税&q...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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