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6年第49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2017年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共76条,是2026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的重要配套制度。此次修订并未推翻原有的“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直接投资备案”框架,真正值得企业注意的是:境外再投资报告不再以3亿美元为门槛,重大项目新增签约前报告,完成、退出及年度报告义务更趋完整,违法成本也明显提高。对于经由香港、新加坡等平台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合规管理不能只停留在最初取得的一份备案通知书。一、哪些规则延续,哪些规则改变?新旧办法的实质差异可概括如下:事项旧办法(2017年第11号令)新办法(2026年第49号令)监管对象以境内企业为主;其他组织、自然人的适用有特别规定明确包括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核准与备案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直接投资分级备案基本框架及地方企业3亿美元备案分级标准延续境外再投资通过受控境外企业开展3亿美元及以上非敏感类项目,实施前报告通过受控境外主体开展非敏感类投资,不限金额,实施前10个工作日报告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未设置相同的一般性报告制度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外交关系,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报告项目结束与持续报告核准备案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报告;重大不利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报告完成或终止后10个工作日报告;重大不利情况立即报告;新增年度报告违法责任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停止项目等措施为主特定违法行为新增按中方投资额比例计算的罚款及投资限制关键区分:“核准”是针对敏感类投资的事前许可;“备案”适用于非敏感类直接投资;“信息报告”是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告知投资信息。三者触发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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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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