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金某来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金某来公司”)诉江门某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幸福房地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典型的房企拖欠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款项纠纷,面对房企“未结算不付款”“商票已付即抵债”的连环抗辩,以及长达数年的履约拖延,小微企业一度面临应收账款僵局。任律师紧扣合同履行事实与仲裁规则,精准突破结算与付款抗辩,最终不仅通过仲裁裁决全额确权,更推动双方达成以房抵债方案,实现债权100%落地,彻底化解本案纠纷。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金某来公司与某幸福房地产签订《一期信报箱及地上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金某来公司承接某幸福房地产案涉项目标识制作安装工作,合同含税总价101.46万元,工期364天。2021年7月,项目发生工程洽商变更,新增工程款4.27万元;2022年1月,工程整体竣工并通过某幸福房地产及监理单位联合验收。此后仅支付15万元工程款,另出具14.2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因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剩余90.74万元工程款迟迟未付。2023年4月,金某来公司委托任志军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幸福房地产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承担仲裁费与律师费。2023年10月,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全额支持金某来公司全部请求。2024年12月,双方签署以房抵债协议,案涉101万余元债权(含工程款、利息、维权费用)通过房产抵偿全部结清,案件全部款项执行完毕结案。二、本案争议焦点及维权难点本案属于房企供应链欠款的典型场景,争议核心集中在结算效力、付款条件、商票性质三个层面,维权难度突出:1. 结算金额认定难。以“未签订正式结算协议书”为由,拒不认可金某来公司报送的105.74万元结算总额,试图拖延付款责任。2. 付款抗辩花样多。房企先后提出“员工雷某强无权代表公司签字”“未开具...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5
瀏覽次數: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