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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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卓建律师事务所“灯塔计划·灯塔通行”卓建新晋合伙人赋能营在泰和厅成功举行。本次活动旨在为新晋合伙人提供职业发展与团队管理的系统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卓建文化、提升综合素养。卓建创始合伙人张斌,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灯塔计划”项目协调推进人穆银丽律师,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党委副书记杨林律师,律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刘子平律师,新晋高级合伙人黄绿洲、蓝翔、王茜律师及新晋合伙人陈华涛、陈琳、贾轶律师共同出席了本次活动。 穆银丽书记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赋能营旨在为新晋合伙人锚定成长航向、深化文化认同。她赞扬卓建文化体系的温暖与包容,强调这一体系既源于创始合伙人的关键构建,更依赖全体合伙人同心同向、共同维护与发展。最后,她寄语新晋合伙人,要以“灯塔计划”为精神载体,领悟其内涵,继承卓建基因、深化文化传承。她邀请全体与会者共议卓建未来,凝聚发展共识,共绘卓建蓝图。 刘子平副主任对《卓建律师事务所章程》进行了系统解读。他阐明了章程作为律所纲领性文件的战略地位,涵盖发展方向、组织架构及合伙人权利义务。通过对15章内容的剖析,他揭示了制度设计的核心逻辑——实现责任与权益的有机平衡,兼顾效率提升与风险防范。他还阐释了章程与合伙协议的衔接关系。最后,他重申章程执行的重要性,呼吁全体合伙人将文化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推动卓建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行稳致远。杨林主任在《如何做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主题分享中,系统阐述了合伙人的四个维度:角色定位、责任担当、成长路径与格局视野。他强调,合伙人须兼具良好的外在形象与内在修养及高度的责任感,深度认同律所文化,肩负起律所建设与团队引领的重任。围绕“成长路径”这一维度,他进一步明确了做好合伙人的实践路径,即:守边界、尽本分、后小我,谋长远、强专业、善管理,做表率、严律己。最后,他以长期主义为指引,勉励合...
發佈時間: 2026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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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季度,卓建律师事务所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坚守公益初心,以专业践行责任,以服务传递法治温度,常态化、多维度开展社区普法、校园法治教育、基层公益值班等各类公益法律服务,累计开展公益普法活动 22 场,服务群众超 500 人次,切实让法治力量走进群众、惠及民生。(一)基层普法精准惠民,打通服务最后一公里三月,公益委持续扎根社区一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开展多场针对性普法活动,让法律知识真正走进群众生活。3 月13 日,公益委联合观湖街道相关单位,开展 “法治护航美好生活” 大和社区法治共建项目 ——“安心消费” 法治嘉年华活动,由李馨怡律师现场执行,为 50 名社区居民普及消费维权相关法律知识,助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日,邱建辉律师走进梅林一村社区,开展专题普法讲座,为 25 名社区居民答疑解惑,针对性讲解邻里纠纷、财产处置等民生高频法律问题。3 月 20 日,公益委再次走进梅林一村社区,在一楼广场开展线下普法咨询活动,王青青、程晓慧律师现场坐班,以面对面、接地气的方式,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指引。(二)法润青春护航成长,校园普法多点开花公益委始终聚焦青少年法治教育,持续打造卓建法律博物馆研学 IP,以 “沉浸式研学 + 专题讲座” 双模式,为青少年筑牢法治成长防线。3 月 18 日,卓建法律博物馆迎来同乐华泰幼儿园亲子近30人,开启趣味法治研学之旅。本次活动由张...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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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26 年 3 月 21 日,张凌赫、田曦薇领衔主演的 S + 级古装剧《逐玉》(改编自团子来袭同名小说),在腾讯视频、爱奇艺仅更新至第 30 集时,40 集完整 4K 高清母带遭全网大规模泄露。泄露资源带有 “审核专用”“宣传用正片” 水印,泄露源头直指平台审核、宣发、后期制作等内部环节。盗版资源以 0.1-5 元的低价,在网盘、社交群、二手平台快速扩散,单渠道销量超 5800 份。此次泄露直接打乱剧集正常播出节奏,致使原定于 3 月 26 日的超前点播计划彻底作废,造成会员拉新、广告招商、海外版权合作等方面的千万级直接经济损失,也引发全行业对版权保护与企业内控体系的深度反思。剧方与播出平台已联合发布声明予以谴责并启动追责,声明中明确,未经许可擅自非法传播、销售《逐玉》盗版内容的行为,严重扰乱剧集正常播放秩序,侵犯出品方及播出平台合法权益,也对创作者和观众造成极大伤害;版权方将严查盗版来源,保留追究相关主体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的权利,同时呼吁网友通过合法平台观看剧集,拒绝购买、观看、传播盗版内容,积极举报盗版线索,共同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一、法律视角:多重责任叠加,惩戒力度空前(一)著作权视角本次事件核心构成著作权侵权,泄露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未公开的剧集母带,直接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 S + 级爆款剧集,此次侵权造成的损...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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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法典》将排污许可从“一项制度”升级为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实现两大突破:一是法律位阶从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二是许可内容从“排放许可”扩展为“全过程管控”。企业需警惕“降级管理”、“重大变动未重报”、“台账不实”三大风险。距离8月15日施行还有5个月,企业应抓住“黄金窗口期”,对照24项自查清单,完成“全面核对→规范运行→长效管理”三步走,让排污许可证成为真正的“护身符”。在环保合规领域经常提到一句话:“有证不一定合法,无证一定违法。”虽然这句话的准确性有待商榷,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排污许可证确实被赋予新的内涵。有细心的朋友可能会问:“排污许可制度不是早就有了吗?《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就施行了,法典又有什么新变化?”这是一个好问题。确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确立了排污许可的基本框架。但法典的突破在于:将一项“制度”上升为整个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和“总抓手”。如果说《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在“画图纸”,那么法典就是“建大厦”——将所有环保管理制度都整合到排污许可这一根“顶梁柱”上。法典第174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第179条进一步强调:“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这意味着排污许可不再是众多环保制度中的“之一”,而是“唯一...
發佈時間: 2026 - 04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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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3月10日下午,浙江省审计厅召开特约审计员工作座谈会,会议通报2025年浙江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特约审计员意见建议,省审计厅党组书记、厅长白剑峰出席会议并讲话,厅党组成员、总审计师陈建斌主持会议,16名特约审计员以及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卓建(杭州)律师事务所林超颖律师作为特约审计员参加会议并做履职报告。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一)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凭借扎实的合规管理专业知识与丰富的企业管理实战工作经验成功入选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企业合规师资库。 (二)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丰律师经过系统学习、考核,获得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与IAB英国伦敦工商会LCCI联合颁发的高级ESG分析师证书,并入库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人才库。 (三)春和景明,万象更新;同心相聚,共赴新章。3月26日,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举办2026年第一季度迎新会&生日会,以“新程相伴・同心共悦”为主题,全体同仁欢聚一堂,喜迎新朋、共庆生辰,传递律所“家文化”温暖。 (四)3月27日上午,光明街道工商联(商会)莅临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开展交流活动。本所主任刘超、科技部程宇航等热情接待。双方围绕AI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新机遇展开深入探讨,共话数字化转型路径。 卓建(长春)律师事务所(一)为切实回应群众和企业在民商事领域的法律关切,推动优...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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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形机器人赛道的AI独角兽,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体系是硬科技企业“人才绑定、控制权稳定、财税合规”的典型范本。本文严格依据宇树科技招股说明书、上交所问询回复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系统梳理其股权激励的实施背景、核心架构与操作路径,重点拆解税务处理合规性、一人公司GP设计、嵌套合伙平台搭建三大核心问题,结合监管披露原文与法律依据,总结其背后的实操逻辑与可借鉴的行业规律,为AI硬科技企业股权激励设计提供参考。一、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基于招股书原文披露)宇树科技的股权激励并非一次性落地,而是围绕“技术研发—融资扩张—Pre-IPO冲刺”的企业成长周期,分阶段、有节奏地推进,核心载体为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整体架构清晰、规则明确,兼顾激励效果与上市合规要求。(一)实施时点与核心节点结合招股书“第六节 业务与技术”“七、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情况”及问询回复披露,宇树科技股权激励分三个核心阶段推进,精准匹配企业发展需求:1. 2020年8月(成长期核心节点):首次搭建股权激励载体。王兴兴将其持有的宇树有限7.48%股权,以1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新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上海宇翼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明确该部分股权全部用于核心员工激励,为人才绑定奠定基础,同时避免员工直接持股导致的股权分散。2. 2022年1月(融资扩张期):持股平台首次扩容。上海宇翼以1元/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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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针对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全新规定,具体内容为:“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此条款突破了原认缴制下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规则,将原股东责任从“原则免责”转变为“法定补充责任”。在实践当中,大量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2024年7月1日之前。为解决此类存量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法释〔2024〕15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此类纠纷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本文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对《批复》精神进行系统解读,剖析责任承担逻辑,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务建议,旨在为市场主体提供具有实操性的法律指引。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解读(一)《批复》出台的立法背景与核心目的对于新《公司法》修订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若直接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股权转让存量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将会造成交易秩序的回溯性破坏,有悖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准则,损害...
發佈時間: 2026 - 03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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