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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填报的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显示,股东徐某、李某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0年3月30日,某传媒公司因另案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债权人认为股东徐某、李某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徐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徐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11月1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传媒公司应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619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某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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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彭榆惠指导律师:古鉴璇前言转眼间,在卓建所的实习时光就要结束了。回顾这七周,经历了许多“第一次”——第一次真正走进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参与案件办理,第一次独立起草法律文书,第一次将课堂上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法律事务中……从民商事诉讼到合同审查,从执行程序到法律尽职调查,我在带教律师的指导下不断学习、实践,逐渐了解到律师的真实职业面貌,也对法律职业的专业性、严谨性与责任感有了更加真实而深刻的认识。一、深耕实务在实践中建立法律思维实习初期,我主要参与了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类案检索、卷宗研读、庭审旁听以及法律文书撰写。通过起诉状、仲裁申请、证据目录、庭后补充辩论意见等。在一次次的文书的反复修改中,我逐渐学会了对案件进行争议焦点分析,并围绕案件争议组织事实、运用证据支撑观点,在法律依据与诉讼策略之间进行思考。随着业务深入,我还参与了劳动仲裁、执行案件的工作,负责整理仲裁立案所要提交的材料、双方当事人交易往来流水、起草多个不同的执行申请书等材料。这些工作让我对诉讼程序有了更加完整的认识,也理解了在执行阶段中,律师可以运用什么方法更好的保护与实现当事人权益。接触非诉业务,理解风险防控进入实习后期,我逐渐开始接触非诉业务。在带教律师的指引下,我持续参与了一个企业采购合同项目,协助优化十三份合同范本,重点修改合同价款、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除了基础的文字表述与合同格式,我开始学会站在委...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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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杨珂指导律师:李国民六周的时间转瞬即逝,却足以让一个法科生完成从课堂到律所、从理论到实务的跨越。在最后一天实习结束后的夕阳下,柔风拂面,身心舒然。回望这段日子,最让我受益的是案卷里一点一滴的实务积累,是投标文书里对客户需求的反复揣摩,也是前辈们毫无保留的教导与帮助。谨以此文,记录我的收获与成长。本次实习,我跟随卓建所金融法律事务部的李国民律师团队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主要聚焦诉讼实务、法律顾问与诉讼代理服务、金融与地产纠纷解决方面进行学习与工作。比起课堂上的字字句句,实务中接触到的是一个个鲜活的个体,令我感慨法律在此刻具有了沉甸甸的分量。Part1 深耕案卷,读懂实务:在案卷处理中触摸法律的温度实习之前,我对法律实务的想象还停留在课本的案例与考卷的设问里。真正走进案件,才发现纸上得来终觉浅。证明责任的反复流转与最终确定、执行案件中排除执行的各类要件,这些法律问题不只是字句间的纸上逻辑,更是具有现实分量的实务经验,六周里,我累计完成民商事案件卷宗80余册的整理与归档,涵盖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劳动仲裁、金融借款、执行异议之诉等十余类纠纷。研读前辈们制作的一份份法律文书之后,我看待每个案件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过去我总居于裁判者的中立角度去审视每一个案件,但实务中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与抗辩让我看到了法律文本解释的众多可能性与其中的利益偏向,当事人的权益与诉求是律师绕不开的问题,法律服务...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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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胡钰玲指导律师:柳思、晏玮群写在前面:在卓建律师事务所七周的实习结束了。从最开始翻案卷、改文书,到实际参与十多类民商事案件,褪去课本上的理论,实实在在体会律师干活是什么样子。下面聊聊我这段时间的实战经历,分为诉讼、非诉两块,也说说实习过程里踩过的坑、遇到的难题。实战篇:埋首案卷,自己上手处理真实案件这七周我接触了跨境物流、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医疗损害、商事仲裁、执行异议等很多类型的案子。一开始我只会做案卷归档、文书校对这类基础活,慢慢开始自己梳理案件事实、做法律检索、研究办案方案,独立起草各类法律文书。但刚上手的时候问题也不少:工作效率偏低,法律检索经常抓不准关键词,检索结果不够精准;翻看一堆证据材料的时候容易走马观花,很多关键细节会被漏掉。后面吃了亏才明白,实务里很多案件突破口,就藏在证据那些不起眼的细节当中。一、诉讼业务:亲手写文书,感受真实案件的攻防诉讼是我这次实习接触最多的部分,二审、再审、仲裁、执行程序都有涉及。主要工作就是分析案件争议点,写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质证意见,整理证据清单,提交执行申请,也会去旁听庭审。有一个跨境物流仓储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只有微信聊天记录构成事实服务关系。我通读全部聊天记录和损失单据,梳理完整的事实时间线,梳理出三个争议焦点,对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做胜诉率分析,拿出抗辩方案。我们主张赔偿只限于货物实际价...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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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王静瑶指导律师:张照超时光荏苒,为期七周的暑期实习正式落下帷幕。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的这段经历,不同于我对刑辩工作的戏剧化想象,没有预想中法庭上的高光辩论,我的核心工作始终围绕案卷归档展开,日常便是与一摞摞案卷相伴。从初入律所的局促紧张,到熟练掌握归档的每一处细节,再到透过案卷真切触摸到刑辩工作最真实的模样,这七周的于我而言,受益匪浅。一、初入团队:在 “家文化” 中消解不安初入律所时,心里难免紧张,陌生的工作环境、不熟悉的前辈同事,加上对刑事业务本就带着几分敬畏,让我多少有些放不开。见面会时得知带教律师张照超律师竟是同校师兄,让我倍感亲切。他为人随和,主动关心我的学习生活,在聊天中紧张消散了大半。团队里的其他前辈与行政同事也都随和友善,带着我一步步熟悉工作环境,卓建所“家文化”的底色显现无遗,很快就让我放下了心里的负担。真正让我深度融入团队的,是日常工作里的并肩相处。大家因案件与实习相聚,我在协助整理案卷的过程里,看着前辈们围绕材料梳理思路、推敲细节,工作间隙又会轻松交流日常。在一步步融入工作节奏的过程里,我渐渐从旁观者变成参与者,也让我真切触摸到了法律人的对待案件严谨审慎的专业态度。二、深耕归档:在一卷一案里构建实务认知归档是我整个实习的核心工作,最开始我只觉得这是 “整理纸张” 的无聊劳动,后来慢慢读懂了案卷背后的办案逻辑与职业价值,才发现这份基础工作给我...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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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实习生:李悉瑜指导律师:杨帆七周的暑期实习,我从初入律所时的茫然无措,到如今对法律实务有了切身的理解,每一步都走得踏实而充盈。实习的第一周,扑面而来的不是课本里井然有序的法学理论,而是卷宗中散落各处的证据碎片、错综复杂的时间节点,理论与实务之间那条隐形的鸿沟以一种不容回避的方式横亘在眼前。而卓建浓厚的“家文化”氛围,给了我安放这份茫然的足够空间。入职培训会上,合伙人的致辞让我第一次认真思考法律的实践属性究竟意味着什么;校友前辈则结合自身经历,鼓励我们主动争取实操机会,在一线工作中积累经验。这些话语如同一张徐徐展开的底图,让我在随后七周面对每一个案例、每一份材料时,都有了将其归位的参照坐标。一、文书之中,磨砺策略思维文书写作是实习期间最具挑战也最见成长的工作。从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答辩状,到三份借贷纠纷起诉状的独立撰写,我在一次次修改中逐渐学会站在委托人角度思考诉讼策略。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的撰写。我重点围绕利率是否超出法定保护上限、还款冲抵顺序、各被告的责任边界等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并分别核算了每位被告可能承担的责任范围。这次经历让我认识到,一份完整的答辩状需要在多个层面构建防御体系,兼顾不同裁判思路下的应对方案,方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强制执行申请书、司法拘留申请书的撰写,则让我体会到法律文书的精确性要求。判决主文中的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被执行人的身份信...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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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者的意图清晰:降低债权人的行权门槛。然而,截至今日,新法施行已两年多。通过梳理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可以观察到一个基本事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远未消弭,本文围绕该问题,从5个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观察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异律师界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要求“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执行终本裁定”不再是必要条件。这个逻辑没有错,但不需要终本裁定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直接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仍然必不可少。然而,这个初步证据究竟是什么、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各地法院的标准又并不统一。对此,我们从三类案例展开论述。(一)直接明确要求必须有终本裁定才支持加速到期的案例1、目前检索不到此类案件,因为新公司法明确去掉了这个前提。2、一个有意思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增萍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载《社科大法学》2025年第1期)一文中披露:“在债权人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公司...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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