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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期还没到,能不能在执行中直接追加?——前案已认定加速到期的例外规则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大量公司股东把认缴出资期限约定到十年、二十年之后,实缴出资为0。公司涉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眼看着"空壳公司"束手无策。能不能把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的高频难题。一般认为,股东依法享有认缴期限利益,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这一事实,已被在先案件的生效裁判所认定,后案的执行法院能否直接据此追加?本期结合一起执行异议案,梳理其中的裁判规则。一、案情简介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现股东为徐某、李某,二人认缴出资额均为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12月31日。某传媒公司填报的2021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显示,股东徐某、李某的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2020年3月30日,某传媒公司因另案纠纷被法院判决承担还款义务。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后,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某传媒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债权人认为股东徐某、李某未实缴出资,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追加徐某、李某为被执行人,二人在各自未实缴出资金额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徐某、李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均认定徐某、李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符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二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22年11月10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传媒公司应向韦某支付拖欠工资等共计6198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财产调查未能发现某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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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汤森路透旗下的亚洲法律权威媒体ALB(Asian Legal Business)公布了备受瞩目的2024 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榜单。卓建律师事务所凭借其卓越的法律服务品质与深厚的专业底蕴,成功跻身“华南地区律所”之列。同时,卓建律师事务所的杰出代表张金寿律师,也凭借其出色的法律素养和卓越的业绩,荣登“华南地区律师新星”榜单。2024年5月30日晚,2024ALB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颁奖典礼在深圳四季酒店举办,卓建执委会副主任、党委纪委书记、纪律与合规委员会主任张金寿律师代表领奖。卓建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做一个好人,尽律师责任”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在华南地区,卓建律师事务所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赞誉。此次荣登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华南地区律所”榜单,更是对卓建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充分肯定。作为卓建律师事务所的杰出代表,张金寿律师以其在法律领域深厚的造诣、出色的沟通能力和卓越的业绩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在执业过程中,张金寿律师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用心倾听客户诉求,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解决方案。他的专业素养与卓越表现,赢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可,此次荣获“华南地区律师新星”荣誉,实至名归。此次ALB China区域市场排名榜单的公布,不仅为华南地区律所和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示自身实...
發佈時間: 2024 - 0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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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5日,由卓建党委、卓建青工委、卓建文化委联合举办的“从音乐认识我”主题活动在充满音乐和欢声笑语的氛围中顺利举行。“卓桌π”是卓建青工委举办的圆桌系列交流活动,本系列活动旨在通过聚会、音乐、户外、桌游、饭局等轻松愉悦的形式,为律所青年律师打造交流互动平台,促进青年律师相互扶持、共同成长。音乐社是卓建文化委为律所内部爱好音乐、擅长乐器、喜欢唱歌等多才多艺的卓建家人所搭建的兴趣社团。本次活动旨在丰富律所成员的文娱生活,增进成员之间的交流与了解,进一步践行卓建家文化精神,并以此鼓励卓建律师们参与更多交流活动,找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本次活动面向卓建总分所全体成员,不仅总所的家人们积极响应,光明分所的家人们也踊跃参与,形成了总分所的良好联动。以歌会友,音乐共鸣活动在周六下午一点准时拉开帷幕,KTV的包厢里,蕴藏着无限的音乐魔力,随着每一句歌声的响起,整个空间都被音乐所填满。旋律婉转,歌声飞扬,伴随着悦耳的节奏,一种活力与朝气在场内弥漫开来。参加活动的家人们积极献唱,他们中有的声音高亢嘹亮,有的音色低沉浑厚,有的唱跳俱佳,将有限的K房空间化为他们无限可能的舞台。无论是流行歌曲还是经典老歌,每一首歌都能激起大家心中的共鸣,现场气氛融洽而热烈。而让人惊喜的是,许多平日里不常开口唱歌的同事们,都在这里展现了自己。作为低调的实力派,他们在这个舞台上,展露出了不同寻常的音乐水平,成为了这场...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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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夏的东京,绿意盎然,樱花盛开,五彩斑斓。为更好地助力中国企业赴日投资,同时也为对华投资的日本企业做好延伸服务,卓建律师事务所顺应时势,开设了东京办公室。2024年5月24日,卓建东京办公室在东京王子酒店举办开业仪式暨主题为“论海外业务发展 助力中企走出去”的研讨会。研讨会由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凌超律师主持。卓建创始合伙人张斌、杨林、刘子平、穆银丽、李国民、任忠孙、单志军,东京办公室首席代表尹秀钟律师,卓建部分合伙人、分所主任代表及东京各界友人代表等100余人出席。尹秀钟、公正咨询(FC)集团大中华区服务团队负责人刘杨、深圳市驻日本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田常浩、卓建广州分所主任郑昌斌、卓建分所与国际化委员会主任李国民、卓建总所主任杨林分别做主题发言。深圳市驻日本经贸代表处首席代表田常浩先生首先祝贺卓建东京办公室成立,对卓建作为深圳市本土律师事务所率先赴日设立海外办公室,走国际化发展的道路表示肯定和赞赏。他指出,深圳市正蓬勃发展,全球知名度逐渐提升,深圳企业近年来赴日投资显著增长,深圳律师理应在深圳企业国际化方面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同时,他指出,中企在日设立分支机构、融资等方面仍存在现实困难,在代表处的积极奔走之下,相关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总体投资环境向好。无论是对于中企投资而言,还是提供辅助服务的卓建东京办公室来说,都要做好长期主义的准备,要扎根下来并获得发展,需要保有战略定力及...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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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4日,小满刚至,卓建东京办公室迎来盛大的开业晚宴。《说文解字》曰:“江河至此小得盈满”,卓建所自2007年成立,至今已历17年岁月,于国内外布局20余家分所,以东京办公室成立为契机布局全球,正可谓“物至于此,小得盈满,满而不溢”。开业典礼与招待酒会在东京塔脚下的东京王子大饭店举行,卓建总分所嘉宾,中国驻日使领馆参赞,日本法曹界、商界、文化界人士等100余人参加晚宴。日本地球环境研究战略机构金振博士主持本次开业纪念晚宴,晚宴配备现场中文及日语双语翻译。张斌先生衷心感谢各位与会嘉宾莅临,祝贺卓建东京办公室盛大开业。他表示,卓建东京办公室是第一家在东京设立办公室的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深圳律师业来说是一件大喜事,标志着深圳律所国际化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它不仅标志着卓建国际化战略的进一步深化,也是卓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创建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具体行动。东京作为亚洲乃至世界的经济和文化中心,为深圳律师和卓建律师提供了一个展示专业法律服务、拓展国际视野、促进中日友好交流的绝佳平台。洪参赞代表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科技处,对卓建东京办公室的成立表达了诚挚的祝贺,洪参赞表示,目前中日经济深度交融,展现出强劲的韧性和巨大的潜力,中国政府正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欢迎外企投资,中国驻日大使馆也在为中国企业赴日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在中日关系步入新阶段的历史时刻,希望卓建...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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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暂停劳动者邮箱、系统使用权限,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彭湃 刘菁 | 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而劳动条件由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以及劳动工具共同组成,一般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而劳动条件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特性才能明确,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暂停个别劳动者邮件、系统使用权限的情形,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案例检索,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参考意见。地区案号法院判决广东省广州市(2021)粤01民终2162号关于日通公司应否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许某某认为日通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降低工资收入,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日通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日通公司则认为其不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许某某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向许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分析认为,第一,日通公司从2019年10月24...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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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履行生效判决时代扣个税?凌超 | 文【前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大多涉及用人单位如何给付的问题,笔者经常收到用人单位关于是否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咨询。一方面,用人单位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而劳动争议类法律文书涉及款项大多属于工资或经济补偿/赔偿金,员工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如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员工的预期可能存在差异,员工可能基于此提出异议,甚至申请强制执行,届时用人单位仍有可能因此被列为被执行人。企业方对此左右为难,那么执行法院在面对该种情况时会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代扣个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二条及第四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
發佈時間: 2024 - 05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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