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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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采购全流程合规管理意识,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蓝翔律师、肖菲实习律师受邀前往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开展了一场以“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实务”为专题的深度法律培训。来自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骨干人员齐聚现场,围绕采购合同高频风险点与中心作为采购方与被采购方的双重视角下的应对策略展开系统学习,培训现场互动热烈、反响积极。本次培训立足中心作为采购方与被采购方的双重角色定位,以“双重视角、双向防控”为主线展开。蓝翔律师与肖菲实习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采购合同中常见的八大违规风险类型,帮助参训人员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的完整认知框架。在“中心作为采购方”模块,两位律师结合中心2026上半年将近60份合同法律审查实务经验,提炼出六大核心风险防控要点。针对价款与结算规则这一财政单位最高频风险,两位律师重点强调价款条款须包含“含税、固定价或据实结算、包含全部配套成本”三要素,付款必须设置“交付完成+书面验收合格+等额发票”三重前置条件,并特别指出必须增加财政审批免责条款,从源头规避财政单位特有付款风险。针对交付、工期与验收标准,两位律师强调核心原则:交付不等于履约完成,甲方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文件方视为乙方履行完毕,同时须设置整改罚则机制。此外,两位律师结合中心合同实例就乙方人员进场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三条防线体系、转包分包管控、争议解决管辖等要点进行了逐项剖析,将抽象条款转化为可操作的风控指引。在“中心作为被采购方”模块,两位律师以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服务合同为主要场景,从乙方视角提出六项针对性防护策略:针对结算依据不明确这一乙方最核心诉求,引入“书面确认+视为认可”机制;针对甲方单方提前解约权,严格限定解约条件仅为不可抗力或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要求,并争取合理损失补偿;针对赔偿责任,主张将赔偿范围限定于“直接损失”,排除“间接损失”...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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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卓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式受聘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年法律顾问,将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及关联机构提供综合性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本次常年法律顾问项目由律所创始合伙人穆银丽律师及高级合伙人淮旭伟律师作为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包括合伙人高记源律师、执业律师谭梦娜、文婧等。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成立于2007年,是著名学府香港中文大学在深圳市所设立教育科研机构,研究院秉持“结合传统与现代,融会中国与西方”的使命,积极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设有众创中心以孵化初创企业,并搭建国际学术交流平台,致力于服务粤港澳大湾区相关产业的创新发展。本次卓建律师受聘担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研究院常年法律顾问,是卓建律所在高等教育法律服务领域的又一重要成绩。未来,项目律师团队成员也将坚持法律服务初心,竭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项目团队成员介绍穆银丽律师卓建律所创始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专业领域:诉讼和仲裁、投融资并购、企业与明星法律顾问。淮旭伟律师卓建律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专业领域:常年法律顾问、商事诉讼与仲裁。高记源律师卓建律所合伙人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知识产权。谭梦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本科、香港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涉外法律服务、争议解决。文婧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法律顾问。来源|淮旭伟审核|穆银丽、品宣部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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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6年7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执行到期债权常见问题解答》(下称“《解答》”)对执行程序中涉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何强制执行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该文件不仅细化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执行规则,更在深层次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至第五百三十七条所确立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产生了密切互动。本报告旨在解读《解答》的核心内容,并系统梳理其与现行执行程序规则及《民法典》代位权制度的关联与比较分析。研究表明,《解答》实质上构建了一个“执行控制优先、实体争议回流诉讼、必要时借助代位权完成最终实现”的体系,实现了执行程序的高效性与审判程序(代位权诉讼)实体确认功能的有机结合。一、《解答》核心内容与执行规则重构《解答》对到期债权执行的多个疑难问题进行了明确,其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启动条件的严格化与初步审查标准《解答》明确,执行到期债权必须满足四个基本要件:合法债权、已届履行期、非专属性以及属于责任财产。在启动程序上,强调了“依申请启动”与“补充性”原则,即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且仅在被执行人无其他方便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时方可启动。更重要的是,《解答》要求申请执行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需提供诸如生效裁判文书、公证债权文书、双方无争议的合同及对账单等表面证据。这一要求有效防止了执行程序的滥用,将缺...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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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热情显著回升,香港已成为内地企业对接国际资本、实现全球化融资的最核心通道之一。对 H 股上市的内地公司而言,上市后的派息、跨境授信、股权质押、股份增发、股东减持等资本动作,均需以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港方金融机构准入材料之一,属于企业上市后长期、高频、刚性合规需求。本次卓建服务客户为某西部省份矿产龙头企业,已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H 股上市。企业上市后拟依照香港证监会及港交所要求开展常态化资本运作,拟委托的香港金融机构要求由内地执业律师对上市公司提交文件出具内地法律意见。该项法律意见直接关系到内地企业港股上市后的资本运营能否按期落地、广大股东收益能否正常兑付。具体而言,港方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拟签订的协议写明:「委託人(注:客户上市公司)承諾將按代理人(注:港方金融机构)按個別情況提出的要求,在代理人根據本協議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前須向代理人提交下列文件:……(b) ……向代理人提供一份由代理人認可的中國內地執業律師發出有關確認委託人簽署本協議的授權、委託人的法律地位、本協議對委託人的約束力等的法律意見書。」本专项服务由卓建文婧、谭梦娜律师带队承办。卓建律师逐项确认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上市公司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签署人及公司被授权人已获适当授权;签署不违反内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具约束力、可在内地法院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选择香港法为...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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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签证单是决定工程价款的核心证据(书证)。一份签证单上可能记载着变更工程量、新增项目单价、停工损失等直接影响结算金额的内容——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的价款争议,往往系于几张签证单的真伪认定。“真假”二字,在证据法语境下包含两个相互独立且法律后果迥异的维度:其一,签证单本身是否真实——签名盖章是否伪造、是否存在变造(形式真实性);其二,签证单记载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实质真实性)。实务中,将二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以签章真实径行推定内容真实的,也有因内容存疑而否定签章效力的。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施行后,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进一步明确,但司法实践中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同程度的模糊认识。本文以工程签证单为例,初步梳理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从工程企业签证管理的角度提出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二、书证真实性的规范框架(一)形式真实性与实质真实性的概念界分1.形式真实性,要解决的是书证本身“是不是”的问题。根据《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确立的私文书证推定规则,形式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制作人真实——书证是否由举证人主张的制作者制作。(2)载体真实——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3)意思表示真实——签名、盖章是否系制作人的真实意思,是否存在盗用印章、胁迫签字、代...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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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挂在公司名下,自己出钱却成了“租客”?面对法院查封,挂靠车主如何证明“这车其实是我的”?一、案情简介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劳务合同纠纷,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朱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四轮轿车,遂依据机动车登记信息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车辆被查封后,立即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浦某某称,涉案车辆虽登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但实为本人出资购买并挂靠经营。为证明主张,浦某某提交了保证金支付凭证、购车首付款及分期贷款合同、银行流水、车辆挂靠协议以及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保险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请求法院中止对该车辆的执行。二、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案外人浦某某对挂靠车辆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麒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权利人。本案中,涉案轿车确已登记在被执行人某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外观审查来看,该公司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人。其次,法院深入剖析了机动车物权的特殊性及挂靠经营的现实背景。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虽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特殊动产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实际出资人与登...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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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后恢复执行的五种方法 ,很多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后,满心欢喜申请强制执行,却等来法院一纸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 “终本”)的裁定。不少人以为案子就此 “黄了”,只能自认倒霉。其实,终本只是执行程序的 “暂停键”,绝非终点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讲透终本后恢复执行的 5 种核心路径。一、先搞懂:什么是 “终本”?简单说,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后,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处置不了,就会裁定终本,暂时结案。但债务不会消失,被执行人仍要继续还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只要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二、恢复执行的5种实操路径路径一:调查到新的财产线索这是最常见的恢复情形。法院的查控系统有覆盖边界,像隐蔽的银行账户、异地不动产、未登记的股权、到期债权、租金收入等,往往需要债权人主动调查。案例:张某起诉李某还款 100 万,终本结案。两年后张某得知李某在外地某小区全款买了一套房,且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张某持房产登记信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核实后立即恢复,并查封拍卖该房产,最终全额受偿。路径二:成功追加 / 变更被执行人公司欠债、股东空壳经营是执行难的重灾区。终本后如果能证明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可...
發佈時間: 2026 - 07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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