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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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系列报道前两篇,我们把笔交给学员,听他们讲初到那天、那些"原来可以这样"的课,以及回到工位后的落地。这一篇,我们把笔交给导师。张洋洋老师,半年前辞去省会城市某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职务,只身奔赴深圳、加入卓建,受聘为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导师,为学员讲授执行实务课程。结业晚宴之后,他写下了这篇文章。以下为张洋洋老师原文,编者未作改动。 夜色降临,音乐响起,觥筹交错的光影,都是别离的情绪。为期六天的【第三届卓建青年律师研修班】结业了。六天虽短,大家却已似相识多年的故友。毕业联欢晚宴上,不少小伙伴流下了欢乐与不舍的眼泪。虽然大家来自长城内外、大河南北、天山内外,却早已是一家人,因为我们都是卓建人。作为本次研修班的导师,我也受邀参加了这最后的欢乐与别离,青春的气息弥漫,我也年轻了若干岁月。与大家晚宴中表现出来的多才多艺相得益彰的是,大家的求取新知与精研专业的热情。无论是总所的小伙伴,还是来自五湖四海分所的小伙伴,在我分享的执行实务课程中表现出来的极高法律素养与法治情怀,都令我感动与赞赏。虽说是授课,其实是一场与小伙伴们的一次难得的互动与交流,我亦收获良多。随着经济形势进入常态化运行,内卷加剧的法律服务市场,青年律师尤为不易。不仅面临着同行的竞争,法律咨询公司的野蛮生长,更有ai这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头顶。如何破局而出,是每一名律师,不只是青年律师应该思索的问题。而我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当下不是律师行业的寒冬,而是律师行业的初春。我看到的是律师队伍的重新洗牌,大量不适合做律师的人被淘汰出局,艰难前行的人在大形势之下不得不迈入专业化这扇"窄门"。如今的情景,让我想到了古生物学中的恐龙灭绝之后哺乳动物的万物竞发。那种躺着就能很舒服的万金油律师的时代过去了;只有站起来,不停奔跑才能活下去的专业化时代已经来临。新时代,若想要找到自己的舒适区,唯有...
發佈時間: 2026 - 09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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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花346万高价拍得的房产,过户时却意外发现屋内曾发生过跳楼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面对这一足以颠覆交易决策的“惊天秘密”,买受人能否反悔?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权某甲、权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权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声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要求竞买人自行调查。异议人赵某某最终以3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赵某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且该情况在原拍卖公告中未作任何披露。赵某某认为,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使其在高价竞得房产后才知悉真相,严重违背了其真实购买意愿。据此,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要求返还拍卖款。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披露标的物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据此请求撤销拍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虽强调“现状拍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免除对标的物已知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所谓“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在社会普遍观念中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及买受人的...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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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上午,新加坡浩贤律师事务所(Helmsman LLC)副主管律师李俊廷(Basil Lee)、资深律师张勇一行到访卓建律师事务所参观交流。卓建分所与国际发展委员会主任、创始合伙人李国民律师,高级合伙人林凤律师,高级合伙人王娟律师,卓建强制执行中心主任、合伙人王玮律师,合伙人陈植锋律师热情接待并出席座谈。座谈会伊始,李国民主任首先对浩贤律师事务所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系统介绍了卓建所的发展历程、文化体系及职能部门架构。李国民主任指出,卓建自2007年成立以来,始终秉持“超越自我、追求卓越”的发展理念,构建了独具特色的“家文化、学习文化、团队文化”三位一体文化体系。目前,卓建已设立包括东京、曼谷、新加坡在内的27家海内外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广泛的法律服务网络。李国民主任特别强调,卓建高度重视国际化布局,期待与浩贤律师事务所在跨境法律服务领域加强交流,探索合作新模式,共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国际化法律服务。随后,张勇律师对浩贤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他提到,浩贤律师事务所立足新加坡与香港,拥有覆盖七大核心业务领域的专业团队,尤其在知识产权与科技媒体电信(IP/TMT)、商事争议解决、大宗商品贸易与航运、公司与金融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跨司法辖区(新加坡法、英国法、香港法)的执业能力。张勇律师特别介绍了浩贤在跨境法律协作方面的突出优势,以及在《钱伯斯全球指...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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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业主更加关注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问题,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对公共收益收支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理解不够深入,各方对公共收益收支部分问题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关公共收益的争议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是合法性争议、有的是合理性争议。据悉,2025年初,中央纪委将“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突出问题纳入全国集中推进的群众身边“十六件具体实事”之一,同时住建部将其列为2025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重点民生实事之一。据公开报道,在2025年,全国各地均陆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从合法合规的角度,如何收取、支出公共收益,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合理性争议,营造和谐稳定的社区秩序,本文尝试分析如下。一、概念界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未对公共收益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一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所称的“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就是指公共收益。在地方性文件中,《上海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以下简称公共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基于2025年度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的背景,各地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收益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比如《福建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江西省《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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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解释一》)第43条与第44条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特殊救济规则,构成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例外。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两条规则的司法适用逻辑、裁判标准与内在限度。一、 问题的规范原点:两条救济路径的文本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债权实现面临的核心障碍在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阻隔。实际施工人通常仅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形成合同关系(多为无效合同),而与发包人无直接合同联结。当中间债务人偿付能力不足时,实际施工人债权便陷入困境。为回应此现实问题,《解释一》设置了特殊的救济通道。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条款构建了 “直接诉讼+有限责任” 的模式,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定突破。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条款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导入《民法典》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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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7日,卓建律师事务所全国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卓建律师事务所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联合举办《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的匹配与选择》专题讲座,卓建所合伙人、全国海关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跨境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肖燕律师担任主讲人。 随着海关监管数字化升级、跨境电商全流程监管趋严,9610、9710、9810、1210、0110、1039等监管方式适用边界日益清晰,卖家因选错监管代码导致通关受阻、退税失败、外汇异常、涉税风险等问题频发。如何精准匹配业务模式与海关监管方式,成为跨境电商关务合规的核心课题之一。讲座中,肖燕律师以海关监管方式为核心,系统梳理跨境电商法定与非法定监管代码的政策依据、适用场景、操作要点及风险边界,为企业提供可直接落地的选择指南。一、法定海关监管方式:四大核心代码详解9610(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专为 B2C 零售直邮设计,实行 “三单对碰、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支持无票免税与所得税核定征收,是中小卖家直邮出口基础路径,但平台流量有限、核定征收政策落地难。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 B2B 线上交易出口,可享受一般贸易同等退税待遇,适合工厂型、大宗 B2B 卖家,但无专属税收优惠,物流渠道选择有限。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外仓备货官方法定合规路径,2025年推行离境即预退税、销售后统一清算,2024年底取消海外仓单独备案,通关与资金效率...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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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公司欠债无力偿还、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往往会追溯追责过往股东。很多已退出公司的历史股东困惑:股权早已转让、工商变更早已完成,为何还要被起诉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判例与现行法律规定,以债务形成时间为核心界限,厘清历史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破解实务争议。一、核心裁判原则:股东责任以持股存续期间为基础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债务,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法合规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无需承担后续公司债务,但存在法定例外追责情形。2024年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由受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未足额缴纳的,原股东对未缴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该条款成为历史股东追责的核心法律依据。二、分情形界定责任:债务形成前后退出,后果截然不同(一)债务形成前已退出:原则无责,特殊例外担责若股东在案涉债务发生前,已合法转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且全额实缴出资、无抽逃出资、无恶意避债行为,即便后续公司无力偿债,该历史股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例外追责情形仅限三种:一是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二是股权转让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情形;三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持股期间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典型判例:某贸易公司2023年3月完成股权转让,原股东张某全...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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