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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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移财产后失联,债权人怎么办?做执行律师这些年,我见过太多这样的场景:官司赢了,判决书到手,去执行却发现——公司账上没钱,法定代表人跑路了,股东也"人间蒸发"了。 债权人拿着胜诉判决,却拿不回一分钱。今天用一个真实案例(已脱敏),聊聊这种"死局"怎么破。赢了官司,输了执行,张总做建材生意,被一家工程公司拖欠货款80万。起诉、判决、申请执行,流程顺利。到了执行阶段,法官一查:公司账户余额3.7元。 公司两名股东李某和王某,持股6:4。张总调查发现:欠款期间,李某把名下两套房产过户给了妻子;王某把股权转让给七十多岁的远房亲戚,本人下落不明。 钱没了,人没了,线索也断了。张总差点放弃。 一、三把"钥匙"破局 第一把: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很多人以为公司欠债只能找公司。但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2024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认缴出资均未实缴完毕,张总可申请追加二人为被执行人。 第二把:行使撤销权,追回转移的财产。 股东把房产过户给配偶、把股权转让给远亲,若发生在欠债之后,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38条、539条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转移行为,把财产"拉回来"。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公司负债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给妻子,张某有权请求撤销。 第三把:追究抽逃出资责任。 股东出资后又把钱转走——虚构交易、关联借款等方式把钱从公司"搬"到个人口袋——构成抽逃出资,要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的高管也要担责。 二、四个实操动作 第一,查工商档案。 看股东认缴多少、实缴多少、出资期限到没到。新《公司法...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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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中国石化专家团队严格评审与综合评估,王娟、林凤、刘涛律师组团以卓建名义成功入选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石化”)法律资源库。此次入库,是中石化对团队专业能力、实战经验及服务品质的权威认可,标志着双方合作迈入新阶段。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油气开采机械设备、钻头钻具以及油气钢管产品和天然气压缩机的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租赁,油气钻采设备检测服务及氢能装备研制销售等,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唯一的油气装备研发制造服务中心、氢能装备制造基地,现已发展成为国内研发实力领先、产品门类齐全、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油气和新能源装备重要骨干企业,对合作法律团队的专业素养与服务能力要求极为严苛。本次资源库遴选历经资质审核、案例评估、现场答辩等多轮筛选,从团队背景、涉外法律服务执业经验、响应效率等维度进行全面考核,最终王娟、林凤、刘涛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的涉外法律服务经验获得认可。王娟律师自2006年起聚焦涉外法律服务, 擅长国际仲裁、涉外诉讼以及国际贸易合规服务。王律师入选我国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持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许可,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Fellow),香港仲裁员学会资深会员(Fellow),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武汉仲裁委员会、吉尔吉斯比什凯克国际商事与能源仲裁院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为多家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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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文澜职汇·明法启航”2026年春季全国法律行业专场招聘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湛楼成功举办。卓建律所合伙人、人才培养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徐林林律师受创始合伙人团队及执行委员会委托,代表卓建律所参与本次招聘活动。会上,徐林林律师作为用人单位代表进行了发言,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相关领导介绍了卓建律所的规模体量、专业领域与发展战略,全面展现了卓建的综合实力与进取态势,回顾了卓建律所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子之间的深厚渊源——多位校友在卓建扎根成长,既见证了律所的发展壮大,也以自身的努力融入了卓建的奋进历程。他期盼有更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子加入卓建,在卓建的平台上奋勇前行,实现律师的职业理想。深化校企协同,共筑法治人才战略高地卓建律师事务所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渊源深厚,合作基础坚实。目前,律所已汇聚几十位中南财大校友,其中包括律所创始人单志军律师、涉外法律人才库专家王娟律师、破产法领域专家唐稳律师等杰出代表,已成长为律所发展的中坚力量。2025年,双方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标志着校企合作迈入制度化、体系化新阶段。在人才培养方面,自2023年起,卓建律所已累计接收数十名中南财大学子完成暑期实习,并正式吸纳十余名应届毕业生入职。招聘会规模盛大,法律人才精准对接本次招聘会共汇聚67家用人单位,吸引数百名法学专业毕业生踊跃应聘。卓建律师事务所展位前交流气...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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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四月,春和景明。对外开放向纵深推进,企业出海浪潮奔涌向前,涉外法律服务已然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26年4月10日下午,由卓建律师事务所主办的“出海企业私享会——美国最新关税政策下我国出海企业如何破局”主题论坛,在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多功能厅顺利召开。卓建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杨林律师,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高级合伙人、国际仲裁研究中心主任、美国贸易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娟律师,高级合伙人、涉外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凤律师,深圳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处副处长张颖,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Mark Feldman,海国图智研究院副院长鹿琦出席会议。活动以线下交流与线上直播相结合,汇聚业内专家、企业代表与法律同仁,共探合规路径、共话发展机遇,为企业稳健出海搭建专业交流与资源对接平台。一、开幕致辞:锚定涉外法律服务的战略定位活动伊始,深圳市司法局涉外法治处副处长张颖,律所主任杨林律师,党委书记穆银丽律师先后发表开幕致辞。 杨林主任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与感谢。他介绍了卓建律师事务所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深耕与布局,并强调,卓建将持续发挥专业优势,聚焦企业出海痛点,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法律服务产品,以专业法治力量助力企业行稳致远。穆银丽书记聚焦律所涉外业务的发展策略,强调了深耕专业领域、拓展国际市场的必要性。她鼓励广大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新成立的研究中心,共同开拓海外市场,并对年轻...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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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21年3月1日,黄某甲因经营需要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00万元,以其名下位于柳州市鱼峰区的商业房产(下称“案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柳房他证字第XXXX号),抵押权依法设立。2021年5月1日,黄某甲与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某公司,租期20年,租金总额300万元一次性支付。2022年1月1日,因黄某甲逾期未还款,某小额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22年2月1日查封案涉房屋。执行过程中,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虚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主张其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前,请求法院“带租拍卖”。异议被驳回后,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以“租赁权设立于抵押权之后且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裁判要旨 本案核心争议为抵押权设立后设立的租赁权能否对抗强制执行,法院裁判逻辑紧扣法律适用边界,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时间要件+真实占有要件”的双重审查标准”,具体如下:1、“抵押不破租赁”的法定前提: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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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卓建律师事务所东京办公室首席代表、卓建日韩法律事务委员会主任——尹秀钟律师,近期与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完成了顾问合同的续签工作。在过往多年的持续合作中,尹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严谨的执业态度以及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始终践行“仁心、热心、匠心”的执业理念。他以高度的专业精神和责任感,认真处理每一项法律咨询,精心撰写每一份法律文书,积极促进中韩法律实务交流,以实际行动彰显了专业律师对职责的恪守与对信赖的回报。依据顾问合同的约定,尹律师将于2026年继续为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及其管辖区域(包括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韩国国民、韩资企业及相关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涵盖法律咨询等领域,协助解决其在华事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简介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成立于2001年,当前管辖区域为中国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中,广东省与韩国的贸易额占中韩贸易总额的四分之一,在中国各省市与韩国的贸易额中连续多年位居首位。大韩民国驻广州总领事馆致力于深化韩国与管辖区域之间在经济、商贸、文化、教育等多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卓建日韩法律事务委员会卓建日韩法律事务委员会由卓建东京办公室首席代表、卓建日韩法务团队负责人尹秀钟律师牵头组建,汇聚了数十位精通日韩法律、具备日韩法律实务经验并掌握日韩语言的优秀律师人才。该...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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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团队近期办结一起遗嘱继承附带抚恤金争议案件,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胜诉,且已顺利执行回款。结合该案实务经验,本文将分享如何争取将抚恤金争议与遗嘱继承纠纷一并审理,以及如何在抚恤金分配中争取适当多分的要点,以供参考。一、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与遗嘱继承非同一法律关系,但可争取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在职工死亡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与经济补偿,其法律性质属于家属的共有财产,并不属于遗产范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支持将抚恤金争议与遗嘱继承纠纷一并处理的案例。例如,深圳辖区内(2023)粤0307民初25357号、(2016)粤0306民初10003号案件中,法院均未准许将抚恤金争议在遗嘱继承纠纷中一并审理。不过,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抚恤金的分配可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渝0153民初4021号指导案例中,生效裁判明确载明:“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基于该裁判精神,在具体案件中,可重点阐述抚恤金争议与遗嘱继承纠纷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且诉讼主体、管辖法院具有同一性,结合节约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向法官积极争取在继承案件中对抚恤金争议一...
發佈時間: 2026 - 0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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