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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陈绮贞与钟成虎、添翼创越工作室著作权及经纪合约纠纷,是继吴青峰与林暐哲版权大战之后华语乐坛又一标志性创作者维权案件。本案横跨刑事、民事两大领域,争议同时覆盖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专属授权合同、演艺经纪合约、商业秘密多重法律关系。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创作型艺人词曲著作权原始归属、专属授权合同终止后的母带返还义务、艺人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侵害营业秘密,对国内音乐行业创作者与经纪公司签约、版权管理、母带保管、授权到期交接等合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本文梳理案件完整时间线,提炼双方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研判该案对华语音乐产业的深远影响。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的案件始末完整时间线以下内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2001年:陈绮贞与音乐制作人钟成虎确立恋人关系,钟成虎创办添翼创越工作室,双方形成创作、制作、经纪深度绑定模式,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在添翼体系下陆续发行《华丽的冒险》《太阳》等经典专辑。直到2017年双方结束长达 18 年的恋爱关系,但对外维持合作关系,继续履行经纪与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2013年6月:添翼创越工作室与陈绮贞设立的好小气有限公司签署合约,约定添翼取得陈绮贞专辑、单曲、演唱会影音档案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专属授权,同时附带演艺经纪安排,此合约成为后续全部争议的基础合同文本。2023年1月:陈绮贞方主张,案涉著作专属授权协议、演艺经纪契约到期,双方授权及经纪法律关系自该日起终止;添翼公司则坚持授权仍持续有效,继续持有录音母带、对外授权歌曲。2023年6月:矛盾全面爆发。钟成虎公开发文指控陈绮贞多项违约行为,同时提起刑事告诉,控告陈绮贞及其公司经理涉嫌侵害著作权、背信罪、泄露工商秘密等六项罪名,理由为陈绮贞指使工作人员将添翼享有专属授权的母带、演唱会影音档案复制备份至 NAS 存储设备。双方发布律师函隔空对峙。陈绮贞一方主张,专辑母带由...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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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陈绮贞与钟成虎、添翼创越工作室著作权及经纪合约纠纷,是继吴青峰与林暐哲版权大战之后华语乐坛又一标志性创作者维权案件。本案横跨刑事、民事两大领域,争议同时覆盖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专属授权合同、演艺经纪合约、商业秘密多重法律关系。案件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创作型艺人词曲著作权原始归属、专属授权合同终止后的母带返还义务、艺人备份母带档案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侵害营业秘密,对国内音乐行业创作者与经纪公司签约、版权管理、母带保管、授权到期交接等合规体系建设具备极强参考价值。本文梳理案件完整时间线,提炼双方争议焦点、裁判思路与法律依据,研判该案对华语音乐产业的深远影响。一、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的案件始末完整时间线以下内容根据媒体公开报道整理:2001年:陈绮贞与音乐制作人钟成虎确立恋人关系,钟成虎创办添翼创越工作室,双方形成创作、制作、经纪深度绑定模式,陈绮贞作为词曲作者,在添翼体系下陆续发行《华丽的冒险》《太阳》等经典专辑。直到2017年双方结束长达 18 年的恋爱关系,但对外维持合作关系,继续履行经纪与著作权专属授权合约。2013年6月:添翼创越工作室与陈绮贞设立的好小气有限公司签署合约,约定添翼取得陈绮贞专辑、单曲、演唱会影音档案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专属授权,同时附带演艺经纪安排,此合约成为后续全部争议的基础合同文本。2023年1月:陈绮贞方主张,案涉著作专属授权协议、演艺经纪契约到期...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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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以及内地企业跨境投资、贸易、融资和商业合作日益频繁,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及争议解决中心,在跨境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作用愈发突出。对于内地企业而言,无论是在交易文件中约定香港法院管辖,还是因交易相对方、合同履行地、资产所在地等因素而进入香港诉讼程序,都有必要对香港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基本认识。香港与内地虽然同属一个国家,但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内地民事诉讼制度与香港普通法诉讼制度在程序架构、当事人责任、证据规则、庭审模式及费用承担等方面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影响律师的诉讼策略,也会直接影响企业在争议发生前后的文件管理、证据保存、成本评估及商业决策。本文主要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通过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展开的普通民事诉讼为观察对象,与内地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比较,并结合跨境商事争议处理的实际需要,对其中较值得关注的程序差异作一梳理。一、诉讼启动方式:从“起诉立案”到“发出及送达令状”在内地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启动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等诉讼文书。香港普通有争议的民事案件则通常可以通过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展开。传讯令状一般载明法院、当事人、申索性质、所要求的济助、利息及诉讼费用等内容;令状可以附有申索陈述书(S...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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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强制执行却查不到钱。可一翻流水,钱都是从股东或关联公司账户走的。这些转账记录,能追股东还钱吗?先给结论:光有流水,法院不一定认。"人格混同"的根本标准只有一条——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思和财产。说白点,就是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是不是搅在一起、分不清。标准写在《九民纪要》第10条里。法院通常看三方面:财产、人员、业务是否独立,最要紧的是财产混到分不清。一、未判股东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一:有流水,但没认定混同(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公开案例)债权人赵某借钱给某小额贷款公司,22万多本金没还够。赵某打官司,主张小贷公司与其法人股东某纺织公司人格混同——理由是纺织公司会计高某的个人账户跟小贷公司有资金往来,要纺织公司连带还钱。纺织公司辩称:那些往来是小贷公司正常放贷,高某本人就是借款人和保证人,每笔转账都有借款凭证,两边人员、业务分开。法院查明,资金往来只是小贷公司与高某个人账户之间的转账,纺织公司未参与。高某虽是纺织公司会计,但她与小贷公司的往来都有业务凭证,属正常放贷,不是关联公司间随意搬钱。赵某举证不足,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驳回对纺织公司的连带请求。点评:会计个人账户有往来,不等于股东公司被掏空,关键看这笔钱有没有业务背景。二、判决股东连带责任的案例分析案例二:同样有流水,为什么认定了混同?(案例来源: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某工程公司赢了与某置业公司的官司,判决置业...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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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共5部分24条,系最高审判机关首次发布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系统性裁判规则文件。首先应厘清《意见》的法律位阶,《意见》属于司法政策文件而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其功能是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著作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现行法律。在人工智能立法缺位的背景下,《意见》的实质贡献在于通过裁判指导,将既有规范投射到AI换脸拟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训练数据利用、AIGC著作权、智能驾驶事故等新型纠纷场景。本文按主题分节解读核心规则,结合案例印证,并就案件办理与合规实务提出建议。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按风险控制能力分配注意义务《意见》第3条明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涉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人工智能输出错误、产生幻觉,并不当然导致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赔偿;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缺陷产品等特别情形,仍须适用相应法律规定。另须注意,纯粹的软件与云端服务不适用产品责任(《意见》第9条以具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产品为规制对象),受害人仍可按合同违约或过错侵权路径主张救济。本条增加了过错认定的要素及方法。《意见》要求法院综合...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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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十五日异议期内提异议,就等于自认债务?到期债权执行是破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困局的重要手段。法律为此为第三人设置了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的异议期:期内不提异议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因各种原因错过这十五日的期限。超期之后再提出异议,法院还审不审?在先冻结该笔债权的另案债权人,又能否阻止后来法院的扣划?一、案情简介 2020 年 12 月 25 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某集团某工程局黑龙江省分公司给付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款及利息,某集团某工程局承担补充责任。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向海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某集团某工程局对宁夏某医院享有到期债权,海林市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向宁夏某医院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告知其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异议的将强制执行。宁夏某医院在执行笔录中认可欠款在 2400 万至 2500 万元之间,但主张须待法律文书生效后再付。2022 年 9 月 6 日,海林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宁夏某医院银行存款 1250 万元;医院以债权尚在审理、数额不确定为由提出异议,经海林市人民法院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查,均以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异议为由驳回异议、复议申请,海林市人民法院并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将该 1250 万元扣划至该...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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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了钱,唯一股东能不能拿出一沓审计报告,就证明"我跟公司财产分得清",从而躲开连带责任?贵州高院再审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能不能过关,关键看审计报告是不是"对的时间、对的期间"。一、先说案情某甲公司承包了某乙公司的配电工程,2018年签约、2020年完工验收,某乙公司却拖着190多万工程款不给。甲公司一查发现,某乙公司是典型的"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某丁公司持股100%。于是甲公司起诉,要求股东丁公司一起还钱。案子的结局,反转又反转。一审:股东连带。理由很直接:乙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法律对一人公司有特别规定——股东必须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证明不了,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丁公司只交了一份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法院认为这证明不了财产独立,判连带。二审:改判不连带。 丁公司上诉后拿出了一堆材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财务制度,还有2021到2023年连续三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审法院认为,这些能反映两公司经营场所独立、财务制度完整,没有混同迹象;反过来甲公司又没拿出混同的证据。于是撤销了连带责任。再审:撤销二审,恢复连带。 甲公司申请再审,贵州高院提审〔案号:(2026)黔民再21号〕后,点破了二审的两个问题。第一,审计报告"生不逢时&...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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