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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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个行业的十字路口2026年3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一纸罚单将催收行业再次推向风口浪尖——某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因“催收外包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高额罚款,相关责任人同步被追责。几乎同一时间,南方某市陈女士因合作催收机构的不当催收行为正式提起诉讼,其个人信息在催收链条中被转手至少6次。这些案例并非孤例。截至2026年3月,黑猫投诉平台上“催收”关键词相关投诉已超过67万条,暴力催收、泄露隐私、威胁恐吓等问题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26年1月正式发布《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为贷后催收划定了明确的监管红线。催收行业正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本文将以律师视角,系统梳理催收行业的嬗变历程,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构建以事前准入与事中监控为核心的全流程合规体系。一、催收行业的历史嬗变:从私力救济到规模经营(一)原始形态:私力救济的传统与异化催收自古有之。《史记》记载,战国时期孟尝君为供养门客在薛邑放债,因年景不好利息无法收回,便派人赴薛邑讨债。中国完整保留下来的第一部律典《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在唐代,若债权人强取的财物不超出债务总额,强行追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私力救济的传统延续千年,却在现代社会中走向异化。2012年前后,随着民间借贷爆发式增长,暴力催收成为行业潜规则。某县城催收从业者张某某的回忆颇具代表性:他曾带着两辆车去堵欠款人的超市,将人关进仓库,“也没打太重,就是扇了几个巴掌”。这类催收方式简单粗暴——找到家门威胁几句,欠款人怕丢脸,基本都能还钱。(二)行业化转型:从散兵游勇到规模经营催收行业的规模化始于2010年后。出于风险隔离、提高效率、转移成本等考虑,商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机构逐渐将长账龄逾期贷款委托外部机构催收。催收公司多以“资产管理公司”“信用风险管...
發佈時間: 2026 - 08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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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代理“歌力思”专利侵权案成功无效原告专利近日,卓建所郑雄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2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2015300242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9月19日,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记纽扣公司”)以深圳歌力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324号】。歌力思公司委托卓建所郑雄律师代理此案,在代理过程中郑雄律师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第33条对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陈述两点意见:第一是涉案专利组件2的图片与组合使用状态图的设计不一致,涉案专利的视图存在矛盾,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界定,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第二是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该视图中出现不同于原申请文件的设计,且不能依据其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唯一确定,故该补充提交的视图超出了申请日提交视图所表示的范围。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郑雄律师的意见,认为如果授权公告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两者不属于相同的设计,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郑雄律师专...
發佈時間: 2017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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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民营制造业高管对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直觉是:这是“体制内”的事,和自己关系不大。日常业务中的灰色地带,被普遍包装为“行业惯例”“市场竞争手段”“老板心照不宣的激励方式”:· 供应商返点、节日礼金、项目回扣;· 老客户婚丧嫁娶上的随礼“走动”;· 以“利润差额”“返点比例”约定的口头分成。随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再被回避。这一解释的核心导向之一,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领域,大幅缩短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间的法律距离:在行为构造、数额标准、情节评价和量刑政策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同化”趋势。这种变化,在制造业场景中具有高度现实性—— 制造业企业内部那套以“供应链—采购—销售—项目”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正在被司法实践视为一套“具有公共性影响的职务体系”。本文试图回答三个问题:1. 在司法解释二框架下,国家与司法机关究竟在如何重新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2. 对于制造业企业与私企高管,新增的刑事风险点具体落在哪里?一旦已经卷入案件,还有多大反转空间?专业辩护与合规调整各自能发挥什么作用?PART.01司法解释二到底改变了什么?——从“市场主体不诚信”向“类职务犯罪”评价的转向1. 从“身份中心”走向“功能中心”:谁是“职务人员”?传统认知中,“受贿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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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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