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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侵权纠纷案以两名涉案高管合计赔付8400万元的终审结果落幕,该案暴露出当前跨境电商行业高管的薪酬发放存在的决策程序失范、发放模式违规、税务管控缺失、资本对接风控不足等问题。本文以该案件为研究样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高管身份与薪酬决策权限、薪酬方案设计与审批流程、薪酬发放模式与税务合规、资本引入阶段前置合规审查四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梳理案件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跨境电商企业高管薪酬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构建方案,为行业规范薪酬激励、防范法律与税务风险提供实务参考。关键词:跨境电商、高管薪酬、股东会决议、税务风险、资本并购 跨境电商高管薪酬作为企业激励体系与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兼具商业激励属性与法律合规属性,一旦管理失当,极易引发股东纠纷、侵权诉讼、税务处罚等一系列风险。2020年帕拓逊董事会审议通过《核心管理层激励方案》,公司董事长、董事二人通过境外香港子公司,以顾问费形式领取奖金合计4700余万港元。2021年3月,母公司跨境通完成帕拓逊100%股权对外转让;股权交割完成后,跨境通以高管违规发放奖金压低标的股权估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侵权诉讼。2026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分别承担4200万元赔偿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8400万元。该案并非个例,其集中折射出跨境电商行业长期存在的薪酬(主要是提成和奖金)激励与程序合规结构性失衡问题:在企业经营业绩向好、内部关系稳定阶段,薪酬管理的程序瑕疵、模式违规等问题往往被忽视;而当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本并购、控制权更迭等重大事项时,前期累积的合规漏洞会直接转化为企业与高管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基于此,本文以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案(以下简称“帕拓逊高管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行业实操现状,系统探究跨境电商高管薪酬合规管理的逻辑、规则与实施路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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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华兵律师2022年1月29日最高法公布的成都九正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璧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合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理由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产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分销该产品的合同无效。可见,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事实与理由,给予一个无效合同的判决和判项,是本案获选的意义。从诉讼挑起者和审判者角度,仍可归纳司法参与者经验,呈现质疑要点。一、原告在初审和上诉阶段所选诉请的请求权基础迥异原告代理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协议回购剩余产品,返还保证金,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即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上诉程序中,原告为达到一审诉讼请求同样的法律效果,诉称招财宝产品违法,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一审和二审阶段请求权基础不同,导致原告选取的证据和组织的论证,迥然不同。原告代理人在上诉程序中再三强调招财宝产品的违法性,把合同无效问题作为“靶子”,呈现在审判者面前。审判者完全抛开原、被告两方的诉求,对本案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应是原、被告双方均未预见到的。挑起一起商事诉讼,首先,挑起者诉前须谨慎选择初审诉讼请求,明确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分解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要件,依要件选择要件事实和组织证据,整体、连贯安排论证、答辩思路。原告一审诉请的依据为合同有效,二审诉请的依据转换为合同解除或合同无效,请求权基...
發佈時間: 2022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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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涛律师2022年2月4日,北京冬奥会在万众瞩目中拉开了序幕。作为近几年中国举办的又一世界级的体育盛会,引来了全球关注的目光。2022年的开年,在中国北京,一场一场的体育冰雪盛宴让我们体会体育竞技的魅力。但是这些精彩比赛之余,法律的身影依然不应缺席。从本期开始,本公众号将根据北京冬奥会的比赛情况,卓建所专业体育法律师团队——理生律师团在冬奥会期间开设冬奥会体育法专栏,通过法律视角解读冬奥会赛场的里里外外,敬请关注。第一期回顾——佩希施泰因案的时代意义该判决开辟了对遭受不利裁决的运动员以国家司法介入的方式解决体育争端、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慕尼黑地方高等法院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法律地位、公平性等的质疑,无疑推动了CAS自身的改革和制度的完善1关于短道速滑比赛引起的裁判争议北京时间2月9日晚,2022年北京冬奥会继续进行,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决赛在首都体育馆进行,10名选手晋级A组决赛,最终韩国选手黄大宪(HWANG Daeheon)全程领滑,以2分09秒23的成绩夺得金牌,这也是本届冬奥会韩国的第一枚金牌,而我国选手任子威在短道速滑男子1500米半决赛中虽然以第三名完赛,但最终被判罚手部犯规,无缘晋级决赛。在2月7日举行的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男子1000米半决赛中,韩国选手黄大宪、李俊瑞先后被判犯规。另一名选手朴章爀虽然被判进半决赛,但他在1/4决赛中受伤,导致无法参赛,这样韩国在...
發佈時間: 2022 - 02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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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2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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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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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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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赖淑芬案件起因2020年2月,T公司欲单方解除与出租人R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公司负责人得知我们是专业处理租赁事务的律师团队,于是来到卓建所向我们咨询。据悉,T公司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的中心地带租赁了一处商住物业,用于瑜伽馆经营,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瑜伽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因此,T公司决定关闭瑜伽馆,并希望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但经过与房东R公司多番协商均无果。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向T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及方案》,分析论证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并告知后期R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及其后果。经过我们的专业、耐心分析,T公司表示非常认可,随即聘请了我们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解约事宜。之后,T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相应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诉讼过程果不其然,2020年9月,R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没收T公司原先交付的保证金、并支付2020年1-9月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110余万。T公司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一、R公司在T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租、多番请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仍拒不收回房屋,恶意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T公司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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