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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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花346万高价拍得的房产,过户时却意外发现屋内曾发生过跳楼身亡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面对这一足以颠覆交易决策的“惊天秘密”,买受人能否反悔?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网络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不充分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权某甲、权某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权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声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要求竞买人自行调查。异议人赵某某最终以34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并足额缴纳了拍卖款。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赵某某得知该房屋曾发生过跳楼死亡事件(即俗称的“凶宅”),且该情况在原拍卖公告中未作任何披露。赵某某认为,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故意隐瞒了这一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瑕疵,使其在高价竞得房产后才知悉真相,严重违背了其真实购买意愿。据此,赵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对该房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行为,并要求返还拍卖款。二、裁判要旨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披露标的物系“凶宅”这一重大瑕疵,买受人能否据此请求撤销拍卖。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法拍卖虽强调“现状拍卖”,但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法院可以免除对标的物已知重大瑕疵的披露义务。所谓“凶宅”,通常指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该情形在社会普遍观念中会严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值及买受人的心理预期,属于足以影响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及出价高低的重大瑕疵。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法院均未将该房屋曾发生跳楼死亡事件向竞买人进行披露。虽然竞买人负有现场勘查的义务,但对于房屋内部曾发生非正常死亡这一无法通过肉眼直接观察到的隐秘瑕疵,不应苛求竞买人必然知晓。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导致竞买人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作出了高价竞买的意思表示,该情形已构成拍卖财产的“严重失实”。综上,法院认定买受人赵某某请求撤销拍...
發佈時間: 2026 - 05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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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内,因台风、暴雨等情形引发的财产损害事件时有发生,损害发生后,受损业主或者相关方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会通过公众责任险来规避风险,但也会出现因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的情形,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是否属于免赔范围,法院如何认定,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一、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标准(一)案例一:大风导致树木倾倒造成业主车辆受损,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措施,应承担责任业主A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而受损。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甲未能及时处理已腐烂的树木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管理过失,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甲则辩称,树木倾倒系6至9级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且已尽维护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物业公司甲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其所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结合当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其在气象局已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风力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的程度,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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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 13 条第三款 “数据保护专条” 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一、“数据保护专条” 立法背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企业数据权益一般通过著作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寻求司法救济,然而其保护的范围稍显不足,并非所有数据都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而企业数据构成“商业秘密”的门槛也很高。更为常见的情况是通过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和互联网专条(第12条)兜底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对数据权益予以保护。人民法院在适用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12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数据实施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裁判规则:即在缺乏专门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一种兜底和例外的思路来认定不正当竞争。区别在于,适用第2条审理案件侧重于商业道德和...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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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武侠小说以及其改编的影视作品一直是中国观众津津乐道茶语饭后的谈资,今年又是武侠文学巨擘古龙先生逝世40周年,作为武侠文学史上的经典 IP,古龙作品从未缺席影视市场任何一次创新浪潮,如今,在微短剧赛道爆发的当下, 11月21日,由爱奇艺、工夫文化、慈文传媒等共同出品,改编自古龙同名经典的武侠短剧《武林外史》正式登陆爱奇艺独播。这是一次彻底的“颠覆性创新”,相比于原著小说以及千禧年初的黄海冰王艳版本的《武林外史》电视剧,短剧《武林外史》完全重构了原著的角色关系,甚至将故事主角从原本的男一号沈浪换成了女二号白飞飞,侧重刻画了白飞飞个人的经历,而原本的主角沈浪和朱七七都退居次席成为了绿叶,这种颠覆性改编原著的行为再一次引发了争议,有人直言“魔改毁经典”,也有人认为“经典改编本就需要新意”,认为白飞飞的复仇线更具戏剧张力,暗黑女主的设定也打破了传统武侠的固有框架。截止笔者写文之日,该剧已经播出完毕,但是很奇怪的是该剧莫名其妙被下架,传言可能和剧情被大量魔改有关,也有说主创人员涉及到了道德瑕疵,目前还没有公开说法,而此前媒体报道中,古龙的儿子郑小龙没有针对此剧进行过公开评价,但是他也曾经对媒体表示:“要重新让传统武侠文学打入更多不同的年龄层,让更多的年轻人了解、认识并喜欢,要用多种路径、平台和方式去接触他们。游戏、影视剧、短视频,乃至于动画,甚至以后可能会有AI的形式,都可以帮助我们接触更...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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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兴起和快速发展,人工智能、数字化、数据合规、AI赋能等新型名词应运而生。又随着各类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逐渐作为一种资产从原本只在技术相关行业探讨的领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的研究视线。相关研究覆盖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与边界探索、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数据增值带来的税务设计与规制、道德伦理定性与争议、技术保护与技术换代、跨境数据的政治协调与斡旋、数字经济良性发展的架构设计与监管等各个方向,涉及数据质量、数据存储、数据恢复、数据调取与使用、数据监管、数据审核、数据筛选、数据跨区域跨境综合规制、内部外部监管以及使用、数据保密性、数据造假的分级处罚、数据永久删除限制等方方面面。基于上述相关研究,各行各业开始热议起数据合规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与企业共同制造的原始交易数据及衍生交易数据、特殊交易数据如何保护的问题。一、从“收钱吧”与“二维火”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引出的一般交易数据权益认定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沪民终628号判决书中针对一方提出交易数据侵权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认为:在消费结算支付业务中,数据权益可能涉及消费者、商户、聚合支付平台等多方主体。我国法律并未就结算支付数据的相关权益归属进行特别规定。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此类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予以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的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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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规〔2025〕7号,下称《新规定》),《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深府规〔2020〕8号,下称《原规定》)同时废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保修期满后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适用于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类型的房屋,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老旧房屋共有部分的更新修缮有着重要作用。《新规定》相对于《原规定》有哪些变化,本文将进行对比分析。变化一: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原规定》第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协助区管理机构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的相关工作。”《新规定》第六条: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责为“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使用相关活动,调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争议,并配合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分析:1.职责进一步明晰。《新规定》将街道办事处的角色从笼统的“监督管理”,调整为以“指导、监督、调解、配合”。2.更加注重过程监督。强调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意味着工作重心转向程序合规性。3.争议解决前置。赋予街道办事处“调解有关争议”的法定职责,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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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兵900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房产交易中,“签了合同、付了全款却没过户,房子突然被法院强制执行担保物权”——这样的事儿,现实中并不少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为这类“房屋买卖VS担保物权”的执行争议划清了裁判边界。一、案例回溯:买房未过户,遇上担保物权执行2009年,陈某与王某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霞将自有房屋售予陈某,总价11万元。陈某付清款项并入住房屋,却始终未办理过户登记。2012年,王某霞又将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因债务纷,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陈某以其“已签买卖合同、支付全款且实际占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李某的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陈某的执行异议——核心争议在于:案外人仅凭“房屋买卖合同+占有使用”,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担保物权?二、裁判要旨:物权登记是“硬杠杠”,债权请求权难抗物权优先性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紧扣《民法典》物权编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可从三方面拆解:(一)不动产权利归属:“登记公示”是法定准则《民法典》第209条、第21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案涉房屋始终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某霞名下,陈某虽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价款并占有房屋,但因未完成过户登记,法律上仍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仅对王某霞...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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