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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烟碱(盐)监管的公告》(2026年第3号),10月21日经官网公开,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正文仅四条,却完成了一项此前任何文件都未完成的动作:将烟用烟碱(盐)纳入烟草专卖品范畴。这一定性,才是理解3号公告的全部起点。此前的讨论多停留在"烟碱要不要管、管到哪一步",而公告以"按烟丝管理"一句,把问题直接转化为——烟用烟碱(盐)就是烟草专卖品,接下来是执行问题。 本文即以这一定性为核心,先厘清其规范含义与依据,再展开执行清单与刑事衔接中的争议处理。一、定性突破:烟用烟碱(盐)进入专卖品序列(一)"按烟丝管理"的规范含义《烟草专卖法》第二条列举的九类专卖品为: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丝是其中的基础品类,亦属"烟草制品"四类之一。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用于无烟气烟草制品和其他涉烟产品的烟用烟碱(盐)按照烟丝管理;烟用烟碱(盐)应当从烟草中提取、制备。""按烟丝管理"不是一句描述性的管理方式表述,而是一个定性条款:自此,烟用烟碱(盐)在监管上等同于烟丝,属于烟草专卖品。由此,其生产、销售、出口、运输各环节一体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配套制度;同时,公告要求烟用烟碱(盐)应当从烟草中提取、制备,从源头上排除了合成烟碱进入涉烟用途的合法空间。(二)多元用途原料的专卖管理要理解这一定性的性质,需要先审视第二条的九类专卖品本身。按来源与用途,它们可以作如下区分:类别专卖品来源用途属性烟草本体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烟草烟草专用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烟草烟草专用非烟草来源的专用生产资料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非烟草基础物料多属多元用途,经用途锁定...
發佈時間: 2026 - 10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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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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