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赢了,钱却执行不到。回头一查,老板早把子公司的钱、地、补偿款挪走,只剩个空壳。你想再告控股股东一起还钱,一到法院就卡住——"你证明不了两家公司人格混同"。这条路真堵死了?未必。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再审案件里,用另一条思路把股东拉了进来。一、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的区别 先分清:"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与控制"是两条路 过去打这类官司,绝大多数人盯着"人格混同"打。《九民纪要》第10条说: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有没有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公司的钱和股东的钱混在一起、分不清。但门槛太高:你得把两家的账目、人员、业务、场所全证明"混成一锅粥",证据往往在对方手里,一旦举证不到,请求就被驳回。 很多人不知道,《九民纪要》第11条早把"过度支配与控制"单列为独立于人格混同的另一类滥用行为:股东把子公司当工具,操纵其决策,让子公司丧失独立性、沦为躯壳,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否认公司人格,由滥权股东担连带责任。这正是《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典型形态。 两条路举证方向完全不同:人格混同要证明"钱和账混在一起";过度支配与控制看的是股东有没有把子公司当提线木偶。二、最高院入库案例解析下面这个案子就靠第二条路翻盘。 一个案子看懂:一审判不连、二审判不连、最高法再审改判连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案件,案号(2025)最高法民再446号。2014年2月,河南某火电公司与青海某铝镁公司签了热电联产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因政策缓建,2016年6月某铝镁公司通知停工。双方以会议纪要确认结算总价款1335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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