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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纠纷的争点高度集中于条款本身,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疾病定义能否对抗医学诊断、询问表能否印证未如实告知义务、意外伤害能否涵盖猝死等等。本文研究了公报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及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将条款争议归纳为七类,分析其成因,并提出以裁判规则反向约束条款设计的优化路径。笔者认为,条款设计的目标应是让文本在订约时就被理解,而非在诉讼中守住文本。一、问题的提出在代理人身保险纠纷的过程中,笔者有一个直观感受,真正需要法官查明事实的案件并不多,多数案件双方对病历、死亡证明、投保记录并无实质争议,分歧在于同一份条款应当如何理解、能否适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5年5月发布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年度)》显示,该院五年间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516件,争议焦点集中于健康询问、提示说明、如实告知、保险责任范围及条款效力与解释。这说明,纠纷并非源于偶发的事实分歧,而是源于条款与投保环节的结构性缺陷。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民法典》第496条至第498条与《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第30条共同构成了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约束,法院以此审查条款,每一份败诉判决都是一次代价高昂的条款评审。本文尝试反过来提问,既然裁判规则已相对稳定,条款设计者能否提前把这些规则写进文本?二、人身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类型化分析(一)免责条款的识别与提示说明义务此类争议数量最多,焦点有二:一是哪些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二是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将责任免除、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条款纳入免责条款范围,第11条区分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两个层次,第12条...
發佈時間: 2026 - 11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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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2 - 01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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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2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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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 2021 - 1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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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思圳、赖淑芬案件起因2020年2月,T公司欲单方解除与出租人R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公司负责人得知我们是专业处理租赁事务的律师团队,于是来到卓建所向我们咨询。据悉,T公司于2019年5月在深圳市的中心地带租赁了一处商住物业,用于瑜伽馆经营,总面积约300多平方米。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瑜伽馆的生意一落千丈。因此,T公司决定关闭瑜伽馆,并希望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但经过与房东R公司多番协商均无果。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相关文件后,我们向T公司出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及方案》,分析论证了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以及该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并告知后期R公司可能会提起诉讼及其后果。经过我们的专业、耐心分析,T公司表示非常认可,随即聘请了我们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处理解约事宜。之后,T公司在律师指导下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相应的一系列防范措施。诉讼过程果不其然,2020年9月,R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没收T公司原先交付的保证金、并支付2020年1-9月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共计110余万。T公司聘请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应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提出:一、R公司在T公司书面通知不再续租、多番请求收回房屋的情况下,仍拒不收回房屋,恶意拖延合同解除的时间,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无权向T公司主张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9条之规定(注: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施行,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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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云健、蔡城英深圳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2021年2月8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发布之后,深圳的二手房市场成交量明显降低,随之大量“小产权房”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5月初,央视新闻报道深圳“小产权房”交易火爆、价格上涨之后,深圳各区都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加强了对“小产权房”的监管。虽然“小产权房”的买卖行为是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但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在律师界,律师不办理“小产权房”买卖的见证业务基本已经是常识,那么房地产经纪机构能否为“小产权房”的买卖提供居间服务呢?本文将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讨分析如下。一、小产权房的概念相关法律文件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界定或者说明,这一概念形成于房地产的交易市场,因其概念深入人心,部分新闻媒体或者官方文件也会直接使用这一概念。2013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指出,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唯一一份以国家部委名义印发专门规定“小产权房”工作的文件,...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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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湃2021年5月3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通知将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每年6月至10月发放。新的高温津贴标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12年制定的高温津贴标准。此次高温津贴的是自2012年来首次调整,较2012年制定的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提高一倍。较多劳动者对于高温津贴的发放问题存在疑惑,下文将对高温津贴相关问题提供专业解答:1.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发放高温津贴?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2.哪一类人群可以领取高温津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此类进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以领取高温津贴。3.在什么时间段可以领取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新下发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的6月10月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在每年的6至10月领取高温津贴,共计五个月时间。4.高温津贴是否属于工资组成部分?高温津贴应当纳入工...
發佈時間: 2021 - 06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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