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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不仅涉及法律、政策导向,还影响到出租人(村集体、村民)、承租人(如企业主)、乃至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比比皆是(虽然直至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才正式确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法律概念,但早期租赁合同中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再叠加政府征收因素,在面对巨大利益时,租赁双方极易就合同的效力、补偿款分配等方面产生纠纷。而由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办法,而国务院至今尚未以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因此,在现实纠纷与立法不完善的碰撞下,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裁判方向也在实时调整。本文在笔者办理的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展开,尝试对集体建设性用地租赁合同超20年租期效力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参考。一、广州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合同签订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发展集体经济,广州市某区某村将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出租。1992年12月30日,村集体与承租人甲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租期5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0260元,每15年递增20%;承租人甲在租期内出资兴建地上建筑物。合同第十条约定:“在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方法为:(1)土地征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2)乙方建设投资财产补偿,只能根据当时征用时政策规定处理,补偿金额多少归乙方所有”;第十四条约定:“合同期满时,处理方法:乙方在使用期内,所建下建筑物、电线设施等不动产财产,期满时,将土地一齐无代价交回甲方”。2000年11月,即《合同法》施行一年后,村集体另行向承租人甲出具了一份《证明》,再次确认:“土地租赁期内所有建筑产权为承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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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代理“歌力思”专利侵权案成功无效原告专利近日,卓建所郑雄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2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2015300242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9月19日,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记纽扣公司”)以深圳歌力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324号】。歌力思公司委托卓建所郑雄律师代理此案,在代理过程中郑雄律师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第33条对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陈述两点意见:第一是涉案专利组件2的图片与组合使用状态图的设计不一致,涉案专利的视图存在矛盾,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界定,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第二是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该视图中出现不同于原申请文件的设计,且不能依据其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唯一确定,故该补充提交的视图超出了申请日提交视图所表示的范围。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郑雄律师的意见,认为如果授权公告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两者不属于相同的设计,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郑雄律师专...
發佈時間: 2017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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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民营制造业高管对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直觉是:这是“体制内”的事,和自己关系不大。日常业务中的灰色地带,被普遍包装为“行业惯例”“市场竞争手段”“老板心照不宣的激励方式”:· 供应商返点、节日礼金、项目回扣;· 老客户婚丧嫁娶上的随礼“走动”;· 以“利润差额”“返点比例”约定的口头分成。随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再被回避。这一解释的核心导向之一,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领域,大幅缩短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间的法律距离:在行为构造、数额标准、情节评价和量刑政策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同化”趋势。这种变化,在制造业场景中具有高度现实性—— 制造业企业内部那套以“供应链—采购—销售—项目”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正在被司法实践视为一套“具有公共性影响的职务体系”。本文试图回答三个问题:1. 在司法解释二框架下,国家与司法机关究竟在如何重新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2. 对于制造业企业与私企高管,新增的刑事风险点具体落在哪里?一旦已经卷入案件,还有多大反转空间?专业辩护与合规调整各自能发挥什么作用?PART.01司法解释二到底改变了什么?——从“市场主体不诚信”向“类职务犯罪”评价的转向1. 从“身份中心”走向“功能中心”:谁是“职务人员”?传统认知中,“受贿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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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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