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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实务中大量债务执行陷入死局:债权人胜诉、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提前转移、隐匿全部财产,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账户资金、无经营性资产,终本结案成为常态。即便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也会遭遇“傀儡代持股东”难题:登记股东是无收入、无资产的全职家庭妇女,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再次碰壁。本文结合本人办结典型执行案例,拆解取证+诉讼路径,依托离婚档案追偿约定,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穿透追责幕后实际控制股东,打通最后执行回款通道。一、 真实办案案例复盘1 案件基础背景甲公司因货款纠纷欠付我方当事人债权人款项65万元,一审、二审债权人全胜,判决甲公司限期还本付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线上线下查控全覆盖:甲公司对公账户清零、厂房设备已低价转让、对外应收账款全部结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 首轮追加:登记股东无执行价值我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登记股东林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查:林某系全职家庭妇女,常年无固定工作,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无独立偿债能力。3 关键取证:调取离婚档案锁定权责约定办案核心突破口:律师依职权调取林某、陈某民政局离婚备案全套档案。二人离婚协议明确专属条款:案涉公司股权仅由女方林某代持,陈某为公司百分百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若林某因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任何债务、法律赔偿责任,均有权全额向实际股东陈某追偿,陈某需无条件清偿全部款项。至此法律关系闭环:林某是名义代持股东,对外背负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林某对陈某享有确定、到期的追偿债权;陈某才是隐匿幕后、具备偿债实力的实际大股东。二、核心维权路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责实际股东很多债权人误区:只能起诉公司、只能执行登记股东,无法直接告幕后实际控制人。结合《民法典》第535条及执行类...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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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助力多家私募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近日,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及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上述法律意见书项目均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负责。宜昌高新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间接参股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股权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君睿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是新设立的公司,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从事证券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深圳前海众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在左英魁律师团队的协助下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现因其实际控制人变更,再次委托左英魁律师团队为其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的登记备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述企业的委托后,指派左英魁律师团队具体承办上述项目,左英魁律师团队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尽职调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设计整改方案,协助上述企业完成规范化整改,根据整改成果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近日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上述企业完成了相关登记备案。2016年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监管规定、监管措施逐一出台,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也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运行。基金业协会逐步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审核力度,监管...
發佈時間: 2017 - 08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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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律师代理“歌力思”专利侵权案成功无效原告专利近日,卓建所郑雄律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第320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201530024253.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16年9月19日,原告深圳市松记纽扣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记纽扣公司”)以深圳歌力思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力思公司”)和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起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3民初2324号】。歌力思公司委托卓建所郑雄律师代理此案,在代理过程中郑雄律师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和第33条对外观设计修改超范围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陈述两点意见:第一是涉案专利组件2的图片与组合使用状态图的设计不一致,涉案专利的视图存在矛盾,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界定,不能在工业上应用;第二是涉案专利组合使用状态图是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补交的,该视图中出现不同于原申请文件的设计,且不能依据其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唯一确定,故该补充提交的视图超出了申请日提交视图所表示的范围。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郑雄律师的意见,认为如果授权公告时的外观设计专利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外观设计相比,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两者不属于相同的设计,则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郑雄律师专...
發佈時間: 2017 - 07 -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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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民营制造业高管对于“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直觉是:这是“体制内”的事,和自己关系不大。日常业务中的灰色地带,被普遍包装为“行业惯例”“市场竞争手段”“老板心照不宣的激励方式”:· 供应商返点、节日礼金、项目回扣;· 老客户婚丧嫁娶上的随礼“走动”;· 以“利润差额”“返点比例”约定的口头分成。随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这个问题已经无法再被回避。这一解释的核心导向之一,是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领域,大幅缩短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之间的法律距离:在行为构造、数额标准、情节评价和量刑政策上,呈现出明显的“趋同化”趋势。这种变化,在制造业场景中具有高度现实性—— 制造业企业内部那套以“供应链—采购—销售—项目”为核心的权力结构,正在被司法实践视为一套“具有公共性影响的职务体系”。本文试图回答三个问题:1. 在司法解释二框架下,国家与司法机关究竟在如何重新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2. 对于制造业企业与私企高管,新增的刑事风险点具体落在哪里?一旦已经卷入案件,还有多大反转空间?专业辩护与合规调整各自能发挥什么作用?PART.01司法解释二到底改变了什么?——从“市场主体不诚信”向“类职务犯罪”评价的转向1. 从“身份中心”走向“功能中心”:谁是“职务人员”?传统认知中,“受贿罪”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發佈時間: 2026 - 05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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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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