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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官司拿不到钱?以案详解:如何执行幕后实际股东!实务中大量债务执行陷入死局:债权人胜诉、判决生效,被执行人公司早已提前转移、隐匿全部财产,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账户资金、无经营性资产,终本结案成为常态。即便追加登记股东为被执行人,也会遭遇“傀儡代持股东”难题:登记股东是无收入、无资产的全职家庭妇女,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再次碰壁。本文结合本人办结典型执行案例,拆解取证+诉讼路径,依托离婚档案追偿约定,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穿透追责幕后实际控制股东,打通最后执行回款通道。一、 真实办案案例复盘1 案件基础背景甲公司因货款纠纷欠付我方当事人债权人款项65万元,一审、二审债权人全胜,判决甲公司限期还本付息。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线上线下查控全覆盖:甲公司对公账户清零、厂房设备已低价转让、对外应收账款全部结清,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 首轮追加:登记股东无执行价值我方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甲公司唯一登记股东林某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经查:林某系全职家庭妇女,常年无固定工作,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无独立偿债能力。3 关键取证:调取离婚档案锁定权责约定办案核心突破口:律师依职权调取林某、陈某民政局离婚备案全套档案。二人离婚协议明确专属条款:案涉公司股权仅由女方林某代持,陈某为公司百分百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若林某因挂名股东、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承担任何债务、法律赔偿责任,均有权全额向实际股东陈某追偿,陈某需无条件清偿全部款项。至此法律关系闭环:林某是名义代持股东,对外背负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林某对陈某享有确定、到期的追偿债权;陈某才是隐匿幕后、具备偿债实力的实际大股东。二、核心维权路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追责实际股东很多债权人误区:只能起诉公司、只能执行登记股东,无法直接告幕后实际控制人。结合《民法典》第535条及执行类...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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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随着商务娱乐行业的业态升级,以“平台+订房人+队长”为核心的新型商务KTV运营模式日益普遍。这类模式打破了传统商务KTV的集中管理逻辑,呈现出人员关系松散化、收益来源单一化、管理行为常规化等特征,其刑事定性争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卖淫罪的核心要件是“管理控制”,而新型商务KTV中场所、卖淫人员、营销人员之间的弱关联关系,与传统组织卖淫案的典型特征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立足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结合新型商务KTV的运营模式,系统探析该类场所的刑事定性逻辑,明确管理层、订房人、队长等核心角色的罪名适用边界,并为商务KTV经营者提供合规经营指引。二、案件背景与模式解析(一)案件导入某商务KTV以高端酒水服务为核心业务,凭借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奢华的消费场景,成为当地商务社交的热门选择。该KTV原设立总经办、资源部、营销部三大核心部门,实行模块化分工:总经办统筹场所整体运营;资源部由队长牵头,对接含有偿陪侍及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服务人员;营销部由订房经理组成,核心职责为招揽客户到店消费。后期,为规避法律风险,该KTV撤销营销部、解除与原营销人员的劳动合同,转为会员合作模式:原订房人作为合作会员无固定工资,需先向KTV会员卡内充值,充值后可获赠充值金额20%的积分;客户通过会员订房消费时,直接向会员转账支付费用,KTV从会员卡中扣除对应积分,会员通过充值金额与积分抵扣的差额...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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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书字号:(2022)粤06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案由:案外人异议一、基本案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严某华、严某敏与关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某汽车销售公司、某物业公司、严某华、严某敏需分期履行债务。因义务人未履行,关某峰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2年6月8日冻结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7951××)。另查,严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职员,2021年12月12日生育一孩,佛山市高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其生育津贴为24003.84元,并于2022年5月16日将该津贴拨付至某汽车销售公司案涉账户(附言“生育津贴支付”)。案涉账户在接收津贴前余额为193.25元,2022年5月17日支出“对公手机短信服务费”“电子银行服务费”合计900元;2022年6月21日,法院扣划账户剩余款项23304.25元。严某遂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1. 撤销(2022)粤0608执43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 解除对案涉账户23304.25元的扣划措施。二、裁判要旨本案系案外人基于银行存款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核心在于案涉银行存款是否具有特定化属性。法院经审查认为:货币为种类物,一般以占有状态认定所有权,但特定情形下需结合款项性质、流转轨迹等因素判断是否“特定化”。本案中,严某提交的生育津贴核...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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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马来西亚凭借稳定的经济环境、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友好的投资政策,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门目的地之一。无论是布局制造业项目,还是设立商业实体拓展本地业务,了解当地的审批规则与注册流程都是成功落地的关键。本律师团队结合协助客户出海马来西亚的实践经验,系统梳理制造项目审批要求及各类商业实体的注册要点,助力企业高效合规投资。一、制造项目审批(一)1975年工业协调法若计划在马来西亚开展制造相关业务,需重点关注《1975年工业协调法》(ICA)的相关规定。1975年工业协调法(ICA)要求从事制造活动的公司申请由投资、贸易和工业部(MITI)批准的制造许可证。此项要求仅针对股东资金在250万令吉及以上或雇用75名及以上全职带薪员工的制造公司。制造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给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为避免理解偏差,这里还需要明确三个关键定义:1.“制造活动”是指为了使用、销售、运输、交付或处置的目的,制造、改变、混合、装饰、完成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改造任何物品或物质;包括零件组装和船舶修理,但不包括通常与零售或批发贸易相关的任何活动。2.“股东资金”是指公司实收资本、储备金、股份溢价账户余额以及损益分配账户余额的总额:(1)实收资本是指优先股和普通股,不包括以重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公积金发行的红股。(2)储备金是指除重估固定资产所产生的任何资本公积金以及折旧、更新或重置准备金和资产价值...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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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竞争优势来源。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披露其他企业的数据,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13条第三款“数据保护专条”的出台,为企业在数据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尽管“数据保护专条”对非法技术措施、不正当获取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没有将最高院典型案例中广受关注的“同质化替代”还是“实质性替代”的判断要件纳入,这就留下了是否需要以数据爬取行为造成“实质性替代”作为判断要件的难点与争议,问题的存在也给特定场景下的数据爬取行为留下了正当性空间。未雨绸缪,平台经营者需做好数据合规措施,律师建议如下:一、构建数据分级保护体系1.核心商业秘密数据:对于如客户名单、技术参数等构成核心商业秘密的数据,采用加密存储技术,确保数据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或篡改;实施权限分级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同时结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2.一般商业数据:像用户浏览记录、市场调研数据等一般性商业数据,企业需通过平台规则声明,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规则,告知用户和第三方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通过数据接口授权,严格控制第三方对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确保数据的使用符合企业的利益和...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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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带押过户”政策落地、《民法典》第406条重塑抵押物流转规则的背景下,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能否被法院强制过户?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异议能否阻却执行?某银行福州分行与林某、某房地产公司的执行异议案,为上述司法实践痛点提供了关键裁判样本。一、案件回溯 林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晋安区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林某所有,某房地产公司需配合“过户登记”。上述房产产权变更登记后,抵押权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某福州分行)对晋安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已就案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办理转移登记,以及晋安法院“带押过户”的执行行为超出执行依据的判决范围且《协助执行通知书》援引的法条有误,直接损害了某福州分行作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核心争议:已设抵押权的房产,若执行依据明确过户,抵押权能否成为阻却事由?二、裁判要旨拆解:执行异议的“边界”与“穿透” (一)执行异议≠对执行依据的“翻案”福州分行异议的核心逻辑是:《民法典》施行前案涉房产已办抵押登记,依原《物权法》精神,抵押期内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法院明确认定:该主张属于对“生效民事判决内容”的异议,而非“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依据本身的...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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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很多公司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无对质量标准的约定,以致出现诸多质量争议。有约定质量标准和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对企业的影响如何?尧律师从法律层面给大家讲解一下。一、我国法律对标准的分类根据我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法律将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也即是说,国家强制性标准是最低的标准,其他标准均要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二、当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该如何确定产品的质量标准《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当事人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产品质量标准的认定判断是有顺位的,顺位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具体说明如下:1.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根据《民法典》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合同对质量标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發佈時間: 2025 - 12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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