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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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十四条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将触发条件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的“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简化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立法者的意图清晰:降低债权人的行权门槛。然而,截至今日,新法施行已两年多。通过梳理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典型案例及实证研究,可以观察到一个基本事实: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远未消弭,本文围绕该问题,从5个方面进行梳理研究。观察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标准仍然存在差异律师界普遍认为,新《公司法》第54条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要求“已具备破产原因”,因此,“执行终本裁定”不再是必要条件。这个逻辑没有错,但不需要终本裁定不等于所有案件都会直接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请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的要求仍然必不可少。然而,这个初步证据究竟是什么、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各地法院的标准又并不统一。对此,我们从三类案例展开论述。(一)直接明确要求必须有终本裁定才支持加速到期的案例1、目前检索不到此类案件,因为新公司法明确去掉了这个前提。2、一个有意思的研究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李增萍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解释论》(载《社科大法学》2025年第1期)一文中披露:“在债权人作为原告共同起诉公司和股东的43件案例中,适用外观标准的有32例,采用实质标准的仅有11例。在执行终结后债权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是另行起诉股东的178件案例中,适用外观标准的仅有7例,剩余的171例均采用实质标准。”据此该文认为:“在直接起诉案件中,法院倾向于采外观标准;但在执行终结后追责股东时,法院仍压倒性地适用实质标准,即要求证明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新《公司法》第54条降低门槛的立法意图,在...
發佈時間: 2026 - 09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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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一只“龙虾”引发的行业思考最近,一股“养龙虾”的热潮席卷了科技圈乃至各行各业,我们律师圈也不例外。“今天你‘养虾’了吗?”“再不养一只法律龙虾,你就要被时代淘汰了”——类似的言论在社交媒体和同行交流群中不绝于耳,让不少同仁感到一丝焦虑:我们是否真的需要赶紧投身其中,学习如何“饲养”一只属于自己的“法律龙虾”(OpenClaw)?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拨开迷雾,理清一个核心概念:这个被热捧的OpenClaw,究竟和我们已经熟悉的大语言模型(如DeepSeek、ChatGPT),以及更早出现的AI智能体(AI Agent)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一、厘清概念:从“大脑”到“能动手的万能员工”1. 大语言模型(LLM):强大的“数字大脑”像DeepSeek、ChatGPT、豆包这类产品,其本质是一个极其聪明的“数字大脑”。它的核心能力在于理解和生成语言,能为我们提供思考、总结和文案撰写的服务。但它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它只能输出文字。例如,律师需要审查一份合同,流程通常是:将合同文本复制粘贴或上传给模型 - 下达具体的审查指令 - 模型生成审查意见 - 律师再根据意见,回到本地Word文档中手动修改。它是一位出色的“顾问”,但无法亲自动手干活。2. 传统智能体(AI Agent):特定岗位的“机械手”智能体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大语言模型“只能动口不能动手”的问题。你可以把它理...
發佈時間: 2026 - 03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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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涉资金流转的链条型刑事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往往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尤其是从事存在行政违规风险的商事活动,一旦交易资金牵扯上游犯罪,行为人极易被推定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笔者近期承办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涉赃款案件,被告人在账户被公安止付后更换账户继续交易,后续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诈骗赃款,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控,并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经辩护人全程无罪辩护,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主观明知,判决四被告人全案无罪。本文结合这起亲办无罪案,拆解链条型犯罪中“推定明知”的抗辩逻辑,厘清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为同类案件的辩护与企业合规经营提供可复制的参考思路。一、案情还原票据买卖遇账户冻结,换户后卷入赃款风波2022年,叶某1、赵某、叶某2注册成立浙江CB科技有限公司,专营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业务,并在多家银行开立对公账户,与邓某有着多年的票据业务合作基础。2023年4月24日,邓某受他人委托联系叶某2购买承兑汇票,CB公司先通过四川某银行对公账户对接业务。4月26日,该账户突然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三人第一时间联系四川某银行客服,并拨打浙江警方110电话核实情况,得到上游资金存在问题、48小时内可解付的官方答复。同日,邓某因业务需求要求更换账户,三人基于官方答复和长期合作的信赖,向对方提供了吉林某银行账户。后该账户流入167.5万元网络...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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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卓建律师事务所第五期“午餐交流会”于泰和厅会议室温情启幕。此次活动由卓建人才培养与发展委员会与一体化运营中心共同举办,意在以轻松高效的午餐会形式,搭建起律所管理层与近期新入职的律师直接对话的桥梁,助力新加入卓建的执业律师深度融入律所文化、快速融入团队、明晰职业发展方向。创始合伙人、党委书记、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穆银丽律师,执委会委员、业务与发展委员会主任王志强律师,人才委副主任杨建州律师,监事邓剑律师,一体化运营中心副主任赵安江、一体化运营中心副主任赵欣与多位青年律师共进午餐、畅谈成长与发展。会议由人才委委员相运利律师主持。在相运利律师妙语连珠、轻松活跃的主持下,会议正式开场:熊启媛律师、李佳璇律师、张秋实律师、刘新峰律师、邓伊彤律师、李明彤律师、李浩然律师、林骐燊(实习律师)依次自我介绍,分享业务领域与兴趣爱好,并积极与卓建文化生活团队互动,迅速拉近了彼此距离,营造出温馨融洽的交流氛围。自我介绍环节后,创始合伙人穆银丽律师代表律所向各位律师致以诚挚欢迎。她凭借自身深厚的执业积淀,就青年律师普遍关心的私域流量运作、工作压力缓解以及团队搭建等话题,给出了深入且实用的解答,为青年律师成长指明方向。人才委副主任杨建州律师结合所内多位律师的成长轨迹与实务案例,系统梳理了从执业初期到成为专业骨干、乃至合伙人的发展路径。他强调,卓建为青年律师搭建了多元化的成长阶梯,既鼓励深...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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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星河中,案源如星,是律所发展动能、律师执业根基。作为法律行业多年深耕者,卓建以专业精进为核心,以开放交流为延伸,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与伙伴共生成长。我们深知,市场激战中,唯开放交流、携手共进,方能凝聚力量,拓展业务。值此,诚邀法律同仁、伙伴及各界贤达,拨冗赴“星海征途·案源引力场”卓建2026开放日。沉浸卓建文化,洞察人才机制,感受专业底蕴与平台赋能,共同探寻拓展案源、精进业务的全新路径。 活动信息主题卓建2026开放日「星海征途·案源引力场」时间2026年3月28日(周六) 14:00–17:00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2楼 活动详情 来 源|品宣部审核|杨建州、执行委员会编辑|卓小豸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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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新能源发电项目具有用地规模大、地类构成复杂的显著特征,光伏阵列、风机基础平台、升压站、集电线路等设施常跨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多类地块,极易触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禁区。相较于一般工业项目,新能源项目用地合规问题的暴露,不仅会造成审批延误,更可能直接引发项目停工、整体搬迁,甚至触发行政问责与刑事法律风险。内蒙古某风电项目在与地方政府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取得项目核准后进场施工,因项目 12000 亩用地中有 8600 亩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自然资源部门紧急叫停,最终被迫异地重建,前期勘察、设计、设备预付款等投入全部形成沉没成本,直接经济损失超 2.3 亿元;江苏某光伏项目业主与村委会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因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且部分地块属林地未取得林业许可,被法院认定无效,业主不仅需返还土地,还需承担高额土地复垦费用。上述案例的核心共性在于,项目用地风险在开发早期未被充分识别,土地尽职调查流于形式,直至监管部门介入,已无合规补救的回旋余地。本文旨在通过全流程实务解析,将新能源项目用地的隐性风险显性化,以法律框架为基础锁定合规实施路径,为项目开发提供实操指引。二、土地合规的法律框架与适用逻辑新能源项目用地合规的复杂性,源于其同时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环境保护、农林资源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多重法律政策规制,单一法条无法覆盖全...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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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区域性、行业性批量风险的严峻挑战,融资担保行业的传统代偿追偿机制已显疲态。本文创新性地将批量担保业务区分为“普通批量担保”与“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批量担保”两类,并深入剖析其风险特征与困境差异。本文通过双重情景案例推演,验证了差异化优化路径的可行性与价值,并从法律、机制、能力及监管四维度提出实施保障,为构建更具韧性、可持续的多层次担保风险处置体系提供了理论框架与操作指南。一、 引言:问题的提出——代偿后的困局与两类业务的再认识近年来,在宏观经济波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及突发事件的叠加影响下,我国融资担保行业面临的业务风险形态发生了显著变化:由单点、零星的违约,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或产业链关联性的批量代偿风险。此类风险具有突发性、集中性和关联性特征,对担保机构的瞬时现金流、风险处置能力与资本实力构成极限挑战。传统的“风险发生 → 担保公司代偿 → 启动追偿”的线性处置模式,在应对批量风险时,往往导致担保机构陷入流动性危机,并在追偿环节因激励弱化、能力不足而效率低下,最终侵蚀整个担保体系的健康根基。在应对批量风险的实践中,一个关键但常被模糊处理的业务分野逐渐清晰:即“普通批量担保业务” 与“与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批量担保业务” 。前者是商业性担保机构与银行基于市场原则的二元合作;后者则是融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等政策性主体的多层次风险分担体系(如常见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
發佈時間: 2026 - 03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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