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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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资讯1. 网信办出台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网络安全标识管理规定2026年5月8日,网信中国发布适用于消费类网联摄像头的网络安全标识备案和使用管理规定。该规定要求相关产品生产商和运营商依规进行网络安全标识备案,明确摄像头产品的数据采集范围、传输加密要求及用户隐私保护义务。随着智能家居和公共场所摄像设备的普及,此次规定旨在从产品层面建立网络安全准入机制,防范个人视频数据的滥用与泄露风险。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 工信部等三部门联合启动实施《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GB/Z 177—2026)系列国家标准2026年5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系列国家标准,推动人工智能终端规范化发展。标准采用“2+N”架构,包括参考框架、总体要求以及面向不同产品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人工智能终端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测试方法。标准将终端智能化划分为L1响应级、L2工具级、L3辅助级和L4协同级,智能化水平逐步提升。首批标准涵盖手机、电脑、电视、智能眼镜、汽车座舱、音箱和耳机等七类产品,未来还将扩展更多终端品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3. 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全链打击黑灰产业链2026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聚焦当前个人信息犯罪智能化、隐蔽化的新趋势。五件案例覆盖四类犯罪形态:一是软件服务商及铁路”内鬼”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并贩卖个人信息;二是技术手段非法登录官方平台窃取学籍学历数据;三是搭建”社工库”网站并实施网络”开盒”,公开受害者隐私信息、实施网络暴力;四是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HPV疫苗预约信息后实施精准电信诈骗,法院依法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将持续统筹发展与安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加大关联犯罪纵深打击力度,推动综合治理,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来源:中华...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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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董事监事高管的个人责任,拓宽执行回款范围!很多债权人在胜诉进入强制执行后,遭遇公司无资产、账户空空、终本结案的困境,常年把维权重心放在追究股东出资责任上。结合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董监高亦是突破执行僵局、拓展追责范围的关键主体。跳出紧盯股东的固有思维,依法追责失职董监高,也是破解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重要路径。实务中多数债权人存在认知误区:董监高只是公司受聘管理人员,无需为公司债务兜底。但从权责架构来看,股东多为名义出资主体,公司资金调配、重大决策、财务管控、清算办理均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掌控。新《公司法》大幅压实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明确其在协助抽逃出资、怠于催缴出资、违法分红、违规减资、恶意掏空公司、清算失职等情形下,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追责,把董监高个人财产纳入执行范畴。一、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法定连带担责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偿债的基础保障,股东单独完成抽逃出资难以实现,资金划转、账务处理、文件审批离不开董监高签字配合。依据《公司法》,股东抽逃出资需全额返还出资,参与审批、协助划转资金、伪造财务材料、出借账户协助藏匿资金的董监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虚构债权转出注册资本、通过关联交易套取公司资金、无实质经营即大额分红变相抽资,均属于法定抽逃情形。只要债权人留存银行流水、董事会决议、财务凭证...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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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近期,笔者接受某知名上市公司旗下产业母基金(与地方政府国资合资)咨询:其投资的子公司发生职业经理人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控制董事席位等绕过大股东监控,架空大股东控制权,涉及私募基金管理规模二十多亿。目前事态进入僵局,处理棘手。这涉及公司治理中较为典型的控制权争夺商业形态,值得各位企业家关注。笔者就此背景,系统梳理这篇文章,希望对各位企业家和管理者有所参考。摘要: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完成了公司治理核心逻辑的迭代,从传统“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大幅扩张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重塑了股东会与董事会的权力边界。立法调整在优化公司市场化经营决策效率的同时,也催生了大量董事会架空股东会、反向夺取公司控制权的商事纠纷。本文立足现行有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争夺的典型情形、董事会规避股东监管夺权的核心路径,针对性构建大股东全方位、可落地的控制权防范体系,为企业公司治理合规、化解控制权纠纷提供专业法律参考。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股东会;董事会;大股东防范一、新《公司法》下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边界重构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职权体系进行了根本性调整,通过收缩股东会常规经营职权、扩张董事会决策权限,确立了现代化商事治理结构。权力边界的重新划分,是当前股东与董事会控制权纠纷频发的制度根源,准...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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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2000年,房地产开发商某龙公司为筹集资金,安排其员工、亲友充当“名义购房人”在未实际缴纳购房首付款、未真实受让房产的前提下,以购房者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龙大厦房产,再以上述“名义购房人”的名义,将所购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某支行等银行申请房产按揭贷款,获取银行资金进行经营。2000年11月,本案当事人李某飞作为前述名义购房人之一,某龙公司以李某飞名义认购了两套房产,并以李某飞名义与建设银行某分行签订了两份《楼宇按揭合同》,约定以案涉房产为抵押申请20年期住房贷款,放款资金依约直接划入开发商某龙公司指定账户。贷款放款后,某龙公司违规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涉案房屋另行对外出售、收取买受人购房款,却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亦不配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续某龙公司因虚构房屋交易、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2009年,因本案当事人李某飞该两笔贷款断供,原告东方公司(经建设银行债权转让,东方公司成为该笔贷款的债权人)就《楼宇按揭合同》项下的全部欠款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飞,白云区法院于2016年作出原审判决,判令李某飞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还款责任。但由于案涉房屋已被某龙公司一房二卖,并已判给实际购房人,名义购房人李某飞未实际取得房产,并背上巨额债务。2022年,李某飞委托志成律师团队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申...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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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李新建、卓树仪律师受邀做客深圳广播电台,围绕如何识别、防范及应对身边潜藏的帮信罪“陷阱”这一主题,为听众带来了一场内容丰富、生动有趣的普法直播。本次普法通过卓建律师事务所微信视频号同步直播,累计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近400位听众在线观看。两位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读了“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含义、演变趋势、常见行为类型及防范应对之策,为听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首先,两位律师阐明了帮信罪的含义,并指出该罪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案件量激增,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最主要的关联犯罪,曾一度成为我国犯罪数量排名第三的罪名。同时,该罪被告人呈现“低龄、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特点,在校大学生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成为该罪的高发群体。接下来,两位律师结合真实案例,重点解析了三类常见帮信罪行为类型。其一,涉“两卡”型帮信。该类帮信是最主要的帮信罪形式,占帮信罪总数约80%。不法分子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的黑灰产业链。当前还出现了以“包装流水”办贷款为名、实则骗卡的新套路,这种套路专门针对征信不佳、急需用钱的人群。其二,提供软件工具型帮信。技术人员应他人要求开发具有特定功能(如搭建虚拟股票交易平台等)的软件或为他人搭建GOIP设备等,如其开发的软件或提供的工具被用于犯罪,软件工...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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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一带一路”物流跨境运输数据合规研讨沙龙在西安浐灞国际港“三个中心”会议室举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数据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兰兰律师受邀出席并作主旨分享。本次沙龙由西安市司法局、西安车站海关、西安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由“三个中心”办公室、“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园区办及西安市律师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承办。来自相关机关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出海布局“一带一路”的企业代表等齐聚一堂,围绕物流跨境运输领域的数据合规议题展开深入研讨。分享中,李兰兰律师以“‘一带一路’欧亚班列数据出境合规实务”为题,通过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指出数据合规是实现数据价值的基础;继而系统梳理了我国数据出境的监管法规框架与三大合规路径;并结合欧亚班列企业典型业务场景,剖析了其中潜藏的数据跨境风险;最后从多角度,多层面为企业提出了系统性、可落地的数据跨境合规建议,获得与会嘉宾与企业代表的广泛认可。随后,西安车站海关综合业务科科长邓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鹏分别围绕中欧班列出关数据申报合规及监管、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治理格局与中国对接DEPA的法律适配性等议题作分享。在互动交流环节,李兰兰律师与嘉宾就“铁路快速通关”模式下的数据协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落地标准、DEPA对中欧班列数字贸易的影响等热点问题,与...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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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交易中,不少债务人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混用账户、人格混同等方式,将债务留在空壳公司,资产转移至关联主体,导致债权人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近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毛晶晶律师团队,在一宗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中,凭借精细化办案、深度证据挖掘与精准法律适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成功将合同外的关联公司及实际控制股东一并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委托人锁定更多债权实现路径,回款几率大大增加。一、案情难点:债务人 “金蝉脱壳”,债权悬空委托人深圳市 A 有限公司与深圳市 B 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供应电缆材料。B 公司收货后长期拖欠货款,经过多次催告仍不付款。委托人因为信任客户,并没有去调查了解B公司,委托律师后才发现B公司看似独立法人,实则无偿付能力,疑为空壳公司。实际付款由C公司账户、股东沈 X 个人账户交替支付。毛晶晶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没有径直起诉B公司支付货款。而是梳理案件,研判能否将关联公司及控股股东纳入到还款人队列。经过调取B、C 两公司工商内档发现,签合同的B公司2016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陈担任执行董事,沈任监事。C公司于2021年成立,股东沈某、陈某各50%,沈任执行董事,陈担任监事。股东、高管、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完全一致,B公司与C公司只有一字之差,由沈 X、陈 X 共同控制,明显属于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关联主体。在这种情况下,若根据合同相对性...
發佈時間: 2026 - 06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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