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给结论:把公司当钱包,退股也甩不掉 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债权人很头疼的事。很多债务人以为,只要把股权转出去、退出公司,公司欠的债就跟自己没关系了。湖南高院(2026)湘民再215号民事判决给出了相反答案:股东如果把公司的钱当成自己的钱,两边账户混着用、分不清谁是谁的,就构成“财产混同”;哪怕事后把股权全转了,原股东该担的责任一样甩不掉。说到底,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钱一旦混在一起,责任就分不开。 二、这案子是怎么翻过来的:一审输、二审输,还能再争取。故事从2020年说起。案外人租下湖南长沙一处经营用房开超市,月租2万、租期5年,50万元押金却打进了张某(当时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2021年8月,熊某接手这家超市,前后付了85万元。后来学校搬迁,超市开不下去,2021年12月双方签协议约定:某甲公司退还押金50万元、赔偿损失32万元,共82万元,可公司一分没给。 熊某于是起诉,既告公司,也要求张某一起担责。结果一审(2022)湘0104民初1299号只判公司赔82万元,驳回了对张某的请求;二审(2022)湘01民终7061号维持原判,理由是张某收款是职务行为、某甲公司又不是一人公司、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熊某没能证明张某滥用公司。熊某申请再审,也被驳回。顺带说一句,某甲公司股东实缴出资一直是0元,章程记载的两名股东认缴出资66万、134万,出资时间竟写到了2040年底。 换个人可能就觉得没戏了。但熊某转而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高院提审,2026年再审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判张某对8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法院凭什么认定“混同”?关键看钱有没有混 。改判靠的是检察机关调取的银行流水:某甲公司公账和张某个人账户之间大量、频繁互转,备注只写“转账”,没有财务记载;本该进公司的押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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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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