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了官司,钱却要不回来。往深挖才发现:当年公司"验资",账上有一大笔钱,验完当天就被转走——还不是股东的钱。 很多人一听就泄气:垫钱的又不是股东,追不到他身上。今天讲清:垫资帮忙、协助抽逃的第三人,一样要赔。一、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个流传很广的误会 , 《公司法解释三》(2011年版)原第十五条曾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后来这条被删,有人就说:"那条都没了,第三人当然不用负责。" 理解错了。它被删,只因新资本制度下不再需要验资,那条带着"验资"字样,属技术性清理。删的是条文,不是责任。 依据在更上位处:原《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连带责任。这条规则当时适用,如今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承继。第三人明知内情还垫钱、约定验完就抽回,即共同侵权。二、案例解说案例一:最高法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642号(某知名科技企业代垫资金案)。 一家投资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账户自有资金只有约百万元。验资前一天,某科技公司往股东账户转入两千五百万元,同日股东们完成注资。验完没几天,公司就把其中九千六百余万元转回该科技公司。 被追责时,该公司抗辩:原第十五条已废止,债权人没有赔偿依据。最高法态度很清楚:该条虽被删除,但不等于第三人无需担责,构成共同侵权的仍应连带;该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转出基于其他关系,可认定它明知。 结果:驳回再审申请。该公司在代垫资金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经强制执行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担补充责任。 案例二:职业垫资的,责任更重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渝02民终2807号。 乙公司2019年成立,股东赖某认缴一千万元,期限到2050年。应某、樊某专门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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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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