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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侵权纠纷案以两名涉案高管合计赔付8400万元的终审结果落幕,该案暴露出当前跨境电商行业高管的薪酬发放存在的决策程序失范、发放模式违规、税务管控缺失、资本对接风控不足等问题。本文以该案件为研究样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高管身份与薪酬决策权限、薪酬方案设计与审批流程、薪酬发放模式与税务合规、资本引入阶段前置合规审查四大维度展开深度剖析,梳理案件背后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漏洞,针对性提出跨境电商企业高管薪酬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构建方案,为行业规范薪酬激励、防范法律与税务风险提供实务参考。关键词:跨境电商、高管薪酬、股东会决议、税务风险、资本并购 跨境电商高管薪酬作为企业激励体系与公司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兼具商业激励属性与法律合规属性,一旦管理失当,极易引发股东纠纷、侵权诉讼、税务处罚等一系列风险。2020年帕拓逊董事会审议通过《核心管理层激励方案》,公司董事长、董事二人通过境外香港子公司,以顾问费形式领取奖金合计4700余万港元。2021年3月,母公司跨境通完成帕拓逊100%股权对外转让;股权交割完成后,跨境通以高管违规发放奖金压低标的股权估值、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侵权诉讼。2026年5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两名被告分别承担4200万元赔偿责任,累计赔付金额达8400万元。该案并非个例,其集中折射出跨境电商行业长期存在的薪酬(主要是提成和奖金)激励与程序合规结构性失衡问题:在企业经营业绩向好、内部关系稳定阶段,薪酬管理的程序瑕疵、模式违规等问题往往被忽视;而当企业发生股权变更、资本并购、控制权更迭等重大事项时,前期累积的合规漏洞会直接转化为企业与高管的实质性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基于此,本文以跨境通诉帕拓逊高管案(以下简称“帕拓逊高管案件”)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行业实操现状,系统探究跨境电商高管薪酬合规管理的逻辑、规则与实施路径。...
發佈時間: 2026 - 06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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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林律师——深圳木头龙项目零星征收引发的思考【题注】深圳最早开始城市更新的研究和实践,十二年来,深圳的城市更新开展得如火如荼,在城市建设、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政府配套和公共保障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也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机制和办法,相关经验和做法甚至被广东省的“三旧改造”以及棚户区改造参考和借用,充分地展现了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特区城市的创新精神和敢想敢干的勇气和魄力。成绩卓著,但也不乏顽疾。在城市更新项目拆迁难的问题上,百分百委托意向和百分百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双百内核审批标准,还是让部分项目陷入了常年停滞甚至瘫痪的尴尬境地。如何破解拆迁难,尤其是“钉子户”的拆迁问题,已经成为了政府、企业、业主、行业乃至全社会都给予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就此展开探讨,希望能引发更多更积极的思考,并期待在制度建设上迎来突破。一、“木头龙”项目征收引起的思考2019年8月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深圳市2019年度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计划》(深规划资源〔2019〕361号,下称“《计划》”),《计划》共有六大内容,指出2019年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将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根本要求,进一步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强化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人居环境,助力打造粤港澳湾区核心引擎功能。重点围绕“加大成块连片土地清理和整备,加快旧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连片可开发的产...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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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朝律师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公司的内部治理还是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必然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公司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然而,法律顾问机构或专业法律顾问并非一定能对公司起到法律风险防范及控制的双重作用。传统上,公司法律顾问的附属地位和辅助作用常使得公司法律顾问缺乏必要的独立性,且只能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为此,必须从公司治理上去探讨公司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一、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公司治理(corporation governance),旨在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组织机构一般大体上可以分为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机关(董事会)、执行机关(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四类。那么,企业法律顾问应以独立的身份和地位介入哪一机构发挥作用呢?股东(大)会以合议制的方式表达公司投资者的意愿,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投资者所拥有的决定公司命运的各种权力,其工作方式是定期年会和临时会议,一般不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这与法律顾问在全面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防范和化解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普及法律知识和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基本职责是有着天壤...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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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欢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边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体现和遵从了建设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权利产生权利保护的自然顺位。《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位阶、界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此后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但在建设工程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建造过程中的变化,不同的法律主体以及不同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仍常出现冲突。如何在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和范围仍然是实务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
發佈時間: 2019 - 09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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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寿、张倩菲《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少用人单位据此认为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申报社保就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但事实并不如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在入职30日内发生工伤,而用人单位未来得及购买工伤保险的,那么相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倘若已经购买,则绝大部分的工伤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案例:(2019)甘07民终230号】高某为某建筑公司的员工,其在上班第一天便受伤并入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由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高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如下款项:1.医药费;2.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3.停工留薪期工资;4.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鉴定费;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裁决:1.解除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2.公司向高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上述裁决。【律师评析】从上述案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可见,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时即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而在实践操作中,...
發佈時間: 2019 - 07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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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燕律师2019年7月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一文中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报名人数超计划实习电脑随机录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和使用境外教材等内容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限于篇幅,本文拟对《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可能对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的六个重要问题进行简要的研读和评述,供读者参考。发展素质教育《意见》将素质教育分为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五大方面,这是国家对于义务教育中素质教育的定位和认识,要求“‘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素质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中将培训机构的素质教育定位为 “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二者相较,义务教育的任务明显更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缺一不可。就新规则及影响来看:德育层面,《意见》要求“强化对网络游戏、微视频等的价值引领与管控,创造绿色健康网上空间”,切实回应了实践中的未成年人过渡使用网络和手机,部分互联网内容有害未成年成长的问题,这对于在线教育机构进校园、教育类APP、游戏开发及使用的实名认证、在线课程内容、课程的展现形式都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也与去年底教育部出台的《关于严禁有害APP进入中小学校园的通知》相呼应;智育层面,《意见》要求“加强科学教育和实验教学”,这对于STEAM教育的发展以...
發佈時間: 2019 - 07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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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志强、朱凯旋【案情概况】2006年,出卖人黄某与买受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深圳市某区某街道某镇的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私房一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转让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购房款给黄某并接收所购房屋后,一直居住使用。2018年12月,因兴建公共水利设施,某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书及拆迁补偿方案,王某所购房屋区域被正式纳入征收及拆迁范围。此时,出卖人黄某已去世多年,出卖人黄某之妻及其家属(以下合称“出卖人家属”)出现并提出主张:因黄某之妻未在合同上签字,黄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房屋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涉案房屋及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应归其所有。【争议焦点分析】王某在购买上述房产时,该房产虽取得“两证一书”,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房屋交付之后,黄某也未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给王某。但在此前申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时,王某以自己名义进行申报,黄某及其妻子、家属并未提出过异议。王某认为,房屋及拆迁补偿应归自己所有。1、《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归谁所有?3、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影响购买人对房屋拆迁补偿权益的主张?【出卖人家属的观点】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及补偿权益仍归属出卖人家属。理由为:第一,涉案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双方买卖的行为是无效的交易行为;第二,涉案房屋为出卖人黄某与其妻子双方的共同财产,...
發佈時間: 2019 - 07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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