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 大力弘揚法理道德, 銘心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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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问题一直都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其不仅涉及法律、政策导向,还影响到出租人(村集体、村民)、承租人(如企业主)、乃至政府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超出20年租赁期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合同比比皆是(虽然直至2020年《土地管理法》修改才正式确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法律概念,但早期租赁合同中的“乡镇企业用地”等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果再叠加政府征收因素,在面对巨大利益时,租赁双方极易就合同的效力、补偿款分配等方面产生纠纷。而由于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期限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办法,而国务院至今尚未以行政法规进行规定。因此,在现实纠纷与立法不完善的碰撞下,类似纠纷层出不穷,司法机关的裁判方向也在实时调整。本文在笔者办理的一宗租赁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展开,尝试对集体建设性用地租赁合同超20年租期效力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进行初探,以供参考。一、广州某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合同签订背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为发展集体经济,广州市某区某村将集体建设用地对外出租。1992年12月30日,村集体与承租人甲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约定:租期50年,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0260元,每15年递增20%;承租人甲在租期内出资兴建地上建筑物。合同第十条约定:“在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处理方法为:(1)土地征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2)乙方建设投资财产补偿,只能根据当时征用时政策规定处理,补偿金额多少归乙方所有”;第十四条约定:“合同期满时,处理方法:乙方在使用期内,所建下建筑物、电线设施等不动产财产,期满时,将土地一齐无代价交回甲方”。2000年11月,即《合同法》施行一年后,村集体另行向承租人甲出具了一份《证明》,再次确认:“土地租赁期内所有建筑产权为承租...
發佈時間: 2026 - 07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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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631990097329911425916.pdf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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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债权人往往会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此时,我们通常会思考该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追加应承担责任的股东等主体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清偿。但在实务中,想要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却并不容易甚至可能性甚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公司债权人申请变更、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并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反映了当前司法机关对于公司债权人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秉持着审慎态度。笔者将结合团队承办的一起成功案例,以“诉讼—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被驳回—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和解回款”这一完整流程为主线,与大家一起探讨,在股东瑕疵减资的情形下,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可行性。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集中规定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的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有以下五种...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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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法律服务与合规咨询中,客户最常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我们这笔业务,需要交增值税吗?”这个问题看似基础,但在交易模式日益复杂,尤其涉及跨境因素时,答案往往并不直观,且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税务成本、合同设计与合规风险。准确判定增值税应税义务,是企业税务合规的起点。本文旨在为企业经营者梳理一套简明的判断思路。一、第一步:是否属于征税范围?首先必须判断交易标的本身是否落入《增值税法》界定的应税交易对象范畴。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应税交易对象具体包括:1.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2.服务:涵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文化体育、鉴证咨询等生产生活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服务的具体分类(如“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等表述,其最终范围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3.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等。4.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如建筑物、构筑物等。律师实操建议:在审核业务合同时,不应仅依赖合同名称(如“技术服务合同”)进行判断,而应穿透合同条款,分析交易的经济实质。例如,一项名为“平台使用费”的收费,若实质是提供软件系统访问权限,可能属于“销售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若实质是转让软件的所有权或永...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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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虚拟数字人是指通过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动作捕捉、深度学习等技术手段创建的,存在于非物理世界中,具有拟人化外观、行为模式和交互能力的数字化人物形象或虚拟实体。其核心特征包括:拟人化形态(具备类似人类的外貌特征,如相貌、性别、体型等)以及智能交互能力(能够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语音合成等技术与人类进行交流互动,理解并回应用户的指令、问题或情感表达),同时可通过动作捕捉技术或算法驱动,实现肢体动作、面部表情、手势等动态表现,模拟人类的行为方式,增强与用户的沉浸感和真实感。虚拟数字人的应用场景覆盖了娱乐、商业、教育、金融等多个领域。在娱乐领域,虚拟偶像通过直播、短视频、虚拟演唱会等形式与粉丝互动;在商业营销领域,虚拟数字人已成为直播电商品牌营销的重要工具,例如虚拟主播带货、虚拟偶像数字广告等;在企业服务领域,虚拟数字人广泛应用于智能客服、虚拟培训、数字营销及远程协作等场景。一、虚拟数字人核心应用场景娱乐演艺:虚拟偶像全息演唱会、直播互动、品牌代言,如A - SOUL单场直播互动量超百万;虚拟歌手发行音乐作品,举办全球巡演。影视游戏中,虚拟人承担高难度CG角色动作,智能NPC提升沉浸感。商业服务:品牌虚拟代言人强化年轻化形象,如“花小西”“花西子”;虚拟主播24小时电商带货,AI脚本+实时互动提升转化。金融、政务等领域的虚拟客服,降低人力成本,提供标准化服务。教育文旅:虚拟教师...
發佈時間: 2026 - 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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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关于免租期的条款也随之失效。关于出租方能否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依据该条文,出租方原则上有权主张相应费用,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房屋是否具备使用条件等具体因素,实践中裁判结果并不统一,仍有大量不予支持的案例,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的诉讼风险进行分析是必要的。本文将重点探讨租赁协议签订后,出租方在主协议之外额外给予的免租期内,房屋占有使用费能否主张返还的问题。此类情形下的过错认定往往更为复杂,本文将结合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二审改判案例,对相关争议焦点展开分析,以期为出租方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实务参考。一、为何大量案件对免租期占有使用费不予支持?尽管司法解释确定了出租方有权参照合同租金标准要求承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但在具体案件中,仍有大量未获支持的案件。笔者通过检索与梳理,发现未获支持的案件,较为集中地呈现出以下特征:序号特征典型案例判决摘要1出租方存在较大过错(例如对标的权属/处分权/质量瑕疵未尽告知或保证义务) (2021)粤03民终17671号“本案中,C某某作为出租方,根据合同第一条内容,对于涉案租赁标的物的租赁权负有保证义务...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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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读随着商务娱乐行业的业态升级,以“平台+订房人+队长”为核心的新型商务KTV运营模式日益普遍。这类模式打破了传统商务KTV的集中管理逻辑,呈现出人员关系松散化、收益来源单一化、管理行为常规化等特征,其刑事定性争议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卖淫罪的核心要件是“管理控制”,而新型商务KTV中场所、卖淫人员、营销人员之间的弱关联关系,与传统组织卖淫案的典型特征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立足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结合新型商务KTV的运营模式,系统探析该类场所的刑事定性逻辑,明确管理层、订房人、队长等核心角色的罪名适用边界,并为商务KTV经营者提供合规经营指引。二、案件背景与模式解析(一)案件导入某商务KTV以高端酒水服务为核心业务,凭借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奢华的消费场景,成为当地商务社交的热门选择。该KTV原设立总经办、资源部、营销部三大核心部门,实行模块化分工:总经办统筹场所整体运营;资源部由队长牵头,对接含有偿陪侍及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服务人员;营销部由订房经理组成,核心职责为招揽客户到店消费。后期,为规避法律风险,该KTV撤销营销部、解除与原营销人员的劳动合同,转为会员合作模式:原订房人作为合作会员无固定工资,需先向KTV会员卡内充值,充值后可获赠充值金额20%的积分;客户通过会员订房消费时,直接向会员转账支付费用,KTV从会员卡中扣除对应积分,会员通过充值金额与积分抵扣的差额...
發佈時間: 2026 - 01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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