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投融资对赌交易中,股东责任限制条款已成为平衡投资人退出保障与创始人风险隔离的重要安排。实践中最常见的表述有两类:1.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2. 股东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第一,该类条款应解释为责任财产限于股权本身,还是责任金额以股权价值为上限;第二,若认定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则价值应当以何时点为准。本文结合相关判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体系化梳理,并重点提炼股东与投资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要点。一、“以股权为限”与“以股权价值为限”的司法定性规则(一)原则性认定:二者通常等同,均为“价值限额责任”在无特别明确约定时,法院普遍将“以股权为限”解释为“以股权价值为限”,均属于金钱债务的责任上限约定,而非仅以股权财产本身承担责任。典型判例:1. (2019)沪0151民初8769号:法院认为,“以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上限”对应的上限应当是股权的价值,并判决以股权价值为限承担责任。2. (2020)粤民终995号:协议约定股东以所持公司股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法院判令股东在持有7.2%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 (2020)浙0282民初5000号:协议约定以股份作为回购担保,法院最终按“股权价值为限”确定责任范围。4. (2019)浙0106民初5533号:承诺函记载“以受让股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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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帮信罪常见行为类型帮信罪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立法者对该罪的不法行为采取的是不完全列举方式。根据司法实践,帮信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涉“两卡”型、提供软件工具型、引流推广型。(一)涉“两卡”型帮信“两卡”型帮信是帮信罪中占比最高的一类,涉“两卡”案件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两卡”是手机卡和信用卡的统称,常见的银行卡、非银行支付账户(如实名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及手机卡、流量卡都包含在内。犯罪分子需要大量的银行卡来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规避监管,也需要通过拨打电话与被害人联系,由此就催生了涉“两卡”型的帮信。而涉“两卡”型的帮信根据具体行为模式又可以分为单纯供卡型的帮信和支付结算型帮信。前者是指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两卡”,交由实施网络犯罪的行为人使用,后者是指提供银行卡后又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1.单纯供卡型帮信以我办理的陈某帮信案为例,当事人陈某听朋友詹某称其需要购买一些银行卡,卖卡的卡主可以一张卡拿 3000元,陈某介绍一张卡可以拿 500元。陈某就从其他人那里收购 5 张银行卡,卡上粘着卡主的电话卡,写着银行卡密码。陈某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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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当熟悉的“主场优势”逐渐远去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领域深受“执行难”顽疾困扰,其症结之一在于执行权的配置过度下沉与地方化倾向。2025年,全国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令执行等方式交叉执行案件26.8万件,到位金额845.6亿元;两年累计数据更显示,近50万件案件通过交叉执行累计到位金额达1668.82亿元。这一组宏观数据背后,不仅是执行到位率的提升,更是最高法通过执行管辖权转移重构执行权力版图的制度信号。对于执行律师而言,交叉执行打破了传统主场优势的壁垒。以往依赖地缘关系、熟人网络的执业模式正面临严峻挑战。在新的司法生态下,律师必须从单纯的“关系协调者”转型为精通程序规则、擅长跨区域资源整合的“法律工程师”。一、破除地方保护的尚方宝剑:如何精准触发交叉执行 在很多疑难执行案件中,“地方保护主义”就像一堵看不见的墙。被执行人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或有复杂背景,导致原执行法院在查封、扣押时总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交叉执行就是最高法为了打破这层壁垒量身定制的破局之钥。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某矿业公司系列案为例。该案涉及多达60余家民营企业的56件执行积案,标的额超2.5亿元。因为被执行人是当地体量庞大的重点企业,前期执行陷入了死循环:企业被多头查封导致物料库大门贴满封条,法定代表人被限高数十次,彻底丧失偿债能力,债权人大量民营企业拿不到钱,矛盾激化。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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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代理的深圳市某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源建设”)诉中国新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任律师专注金融法律纠纷及疑难经济纠纷,本案系非典型的“背对背条款”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作为小微企业,面对大型国企设置的苛刻付款条件及长达四年的拖延,一度陷入经营困境。任律师精准把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精神,在一审、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不仅获得法院全额支持工程款500万的判决,更在强制执行阶段高效回款,彻底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一、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某源建设与新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某源建设承接盐田某保税区项目的土石方及基础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41天,暂定价款2400万余元。2022年初,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同年9月,双方签署结算单,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 3200万余元。然而,在新某公司已支付约85%工程款后,剩余15%(500万)始终未付。新某公司以必须等待其上游发包人(政府单位)完成审计及财政评审后为由抗辩,拒绝向某源建设支付剩余款项。由于政府审计流程漫长且不可控,这笔款项被无限期搁置。2024年10月,迫于经营压力,某源建设委托任律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维权难点本案的核心在非典型“背对背条款”的效力以及付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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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建诚律师团队夏世友律师、陶颖律师代理的一起施工单位被发包人起诉工期与质量索赔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780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本文拟通过对该案件进行简要评析,为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工期、质量索赔纠纷提供一些参考。一、案情简介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A公司(发包人)与B公司(承包人)就广西防城港某广场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包涉案项目主体建安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一期工程工期580天,二期工程约定总工期445天。2019年6月27日,涉案项目全部楼栋完成竣工验收。2021年8月,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结算报告书》,确认案涉工程最终造价为207388900元,其中包含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补偿1000万元、赶工奖60万元。后因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B公司于2022年3月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案”),判令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因A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于2023年向防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期间,A公司为阻挠执行,多次以被申请人身份、联合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2025年6月,A公司以B公司工期逾期、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工期逾期违约金、质量修复费用等,金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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